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中渌广场工程“9·28”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9月28日15点20分许,位于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辖区中渌广场施工现场发生一起一名施工人员被掉落的塔吊料斗砸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接到事故报告后,丰泽区应急局、公安分局、住建局等单位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并由丰泽区纪委监委、应急局、公安分局、住建局、总工会、东海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询问有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查阅相关资料。现已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工程及单位概况

(一)工程概况

中渌广场工程位于泉州市丰泽区东海景观东路与东海经二十路交叉口北侧,总建筑面积20955.10㎡,工程造价1.8亿元,是一栋超高层综合体,地上三十四层为办公楼和公寓楼,地下室三层为停车库和设备用房。该工程于2019年5月30日开工,目前施工处基坑开挖阶段。工程建设单位为泉州市卡宾实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中建富泉股份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福建新和日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中建富泉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泉州市洛江区虹山乡虹山村农民街55号,于2016年1月8日成立,注册资金壹亿壹仟万元,法定代表人梁小红,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证书编号:D335023871,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闽)JZ安许证字〔2015〕000229-1/2。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9年9月28日15时15分许,施工员周冬波在地下室东南角落(距第一道锁口梁6 m)测量第二道支梁垫层水平标高时,他所处位置有一个方形空料斗影响其架设测量工具(全站仪),周冬波便用随身携带的对讲机指挥1#塔吊司机蓝可将空料斗吊走,蓝可接到指令后操作塔吊将吊钩索具放至指定位置(穿过第一道支撑梁)。周冬波自行操作塔吊吊绳上的U型卡锁料斗,并指挥塔吊司机提升吊物,本人并未离开起吊点。15时20分许,当料斗提升至第一道支撑梁面上方约6m,塔吊吊臂欲回转时,料斗瞬间掉落。在地面上的塔吊指挥工万绍安发现后,随即用对讲机呼叫塔吊司机将吊钩放下,同时让附近作业工人蒲光仁重新将吊绳上的U型卡锁料斗后提升,才发现周冬波被倒扣在料斗内。现场人员当即联系120,120急救车将其送往泉州二院东海分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16时30分许死亡。

事故发生后,丰泽区应急局、住建局、公安分局和东海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立即赶到现场,勘察事故现场、了解事故相关情况。东海街道办事处积极协调处理事故善后工作,事故当天,中建富泉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蔡建鹤与死者家属签订调解协议书,死者家属对处理结果无异议。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周冬波,男,汉族,26岁,泉州惠安人,施工员,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50万元(包括抚恤金、丧葬费、交通费等)。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施工员周冬波在使用U型卡锁料斗时,未正确将U型卡的螺栓锁入螺丝槽内便指挥塔吊司机提升吊钩,当吊钩提升至地面后吊臂旋转时,U型卡吊绳受力方向产生变化,吊绳滑出U型卡,导致料斗脱落。

2.施工员周冬波不具有司索资质,擅自操作U型卡锁起重物,违章进行塔吊指挥,且在吊物起吊后未能及时离开起吊点。

(二)间接原因

施工单位中建富泉股份有限公司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对施工现场起重吊运作业安全管理不够,对作业现场存在的违章作业行为未能及时纠正。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原因分析,本起事故属建筑施工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及处理意见

(一)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 施工员周冬波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指挥塔吊进行起重吊运作业,未经教育培训擅自操作起重吊绳U型卡锁料斗,未正确将U型卡的螺栓锁入螺丝槽内,且未及时离开起吊点,吊钩上升后仍然站在吊物下方,最终酿成事故的发生,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

2.中建富泉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康培玉分管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致使吊运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未能及时得到整改,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项目经理魏建国对新进场施工员周冬波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致使周冬波安全意识淡薄,对周冬波无资质操作司索行为未能及时纠正,未能认真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住建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塔吊司机蓝可、塔吊指挥工万绍安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未能检查起重物挂钩安全状况,未及时发现施工员周冬波仍然在吊物下方,违反了“十不吊”原则,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该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事故相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中建富泉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够,对塔吊吊运现场管理不到位,未能按规定配齐吊运作业人员,对吊运作业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未能及时纠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七、防范措施建议

(一)中建富泉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方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履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对一线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施工现场在用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按规定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设备管理人员,落实起重机械作业现场施工安全措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二)福建新和日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监理方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 《建筑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范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

(三)泉州市卡宾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建设方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义务,督促参建各方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防范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

(四)区住建局要加强对受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督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认真开展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落实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五)东海街道办事处应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区相关职能部门报告,防范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