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到朋友家洗澡煤气中毒身亡 厂商等多方担责

  中新网柳州6月24日电 (覃柳面 韦贵志)广西柳江县人民法院24日通报,男子胡某在朋友陈某家中洗澡煤气中毒身亡,死者家属诉至法院索赔。经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死亡男子使用的热水器厂家中山市某电器公司、燃气热水器销售者刘某、陈某和死者胡某共同承担责任。

  2013年1月1日,在朋友陈某出租屋洗澡的胡某,倒在卫生间再未醒来。经柳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和鉴定,认定死者胡某系煤气中毒死亡。

  得知上述情况后,胡某父母将热水器生产商、销售商、及出租屋的房东、承租该房的陈某、肖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对胡某的死亡进行赔偿。

  柳江县人民法院在一审时认为,陈某于2012年12月23日购买了一台中山某家电公司生产的燃气热水器,但未配备排烟管,应视为缺陷产品。销售者刘某在陈某购买该热水器时没有建议其购买排烟管,未尽到提示义务。

  刘某将没有配备排烟管的热水器安装在客厅,且没有对燃气热水器是否能使用液化石油气进行检测,销售者刘某的这些行为主观上存在错误,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陈某未经房东曾某许可私自安装燃气热水器,在明知是使用燃气热水器的情况下,却使用液化石油气,且未提醒胡某在洗澡时注意通风。因此,陈某对胡某煤气中毒死亡的后果存在过错行为。

  胡某作为成年人,对热水器的潜在危险应当预见,在洗澡时忽视通风,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没有证据证实同租该屋的肖某及房东曾某存在过错行为,法院认定二人不承担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对于胡某的死亡,中山某家电公司、刘某共同承担50%的责任,赔偿各项费用24万元;陈某承担25%的责任,赔偿各项费用12万元;胡某承担25%的责任。

  燃气热水器的生产商、销售者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