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惠州大亚湾昊维实业有限公司停业期间未妥善处置库存危化品的调查报告
关于惠州大亚湾昊维实业有限公司停业期间未妥善处置库存危化品的调查报告 |
2016年7月18日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亚湾分局(以下称大亚湾安监分局)执法人员对惠州大亚湾昊维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的情况下,在仓库储存了氢氧化钠、过硫酸钠、盐酸、硫酸、工业酒精等约60吨的危险化学品,大亚湾安监分局对惠州大亚湾昊维实业有限公司停业期间未妥善处置库存危化品的行为进行立案(立案号:(惠湾)安监管立〔2016〕07号),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惠州大亚湾昊维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昊维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佰万元,法定代表人:卢海山;属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63803936C;成立时间为2004年6月10日;经营范围: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专营、专控、专卖商品除外);销售:化工产品(凭许可证经营);投资工业项目(具体项目另行审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昊维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照编码:粤惠湾安经(乙)〔2015〕000007,有效期至:2016年2月4日),2月4日大亚湾安监分局对昊维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期一事发出了《强制措施决定书》(惠湾安监强措〔2016〕02号),责令昊维公司暂时停止经营活动。 有效期届满后未被批准延续,大亚湾安监分局于2016年2月18日已发文(惠湾安监〔2016〕16号)告知注销该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016年2月23日大亚湾安监分局执法人员对昊维公司进行复查,经现场检查,仓库内未发现储存有危险化学品。 二、违法事实证据 (一)昊维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资质; (二)大亚湾安监分局7月18日对昊维公司检查作出的《现场检查记录》证明昊维公司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注销的情况下储存了氢氧化钠、过硫酸钠、盐酸、硫酸、工业酒精等约60吨危险化学品的事实; (三)大亚湾安监分局7月18日对昊维公司检查时拍摄的相片(10张),证明昊维公司存放氢氧化钠、过硫酸钠、盐酸、硫酸、工业酒精等危险化学品的事实; (四)氢氧化钠在《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中的序号为1669号,过硫酸钠在《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中的序号为858号,盐酸在《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中的序号为2507号,硫酸在《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中的序号为1302号,证明昊维公司仓库储存了危险化学品的事实; (五)对江门市兴维经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邹卫、昊维公司法人代表卢海山、仓管员程祥云的询问笔录,证明昊维公司存在违规储存危化品的事实; (六)昊维公司提供的《银行流水清单》及《仓库进出登记表》,证明该公司从2016年2月至7月没有发生危化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七)大亚湾安监分局2016年2月18日发出《关于注销惠州大亚湾昊维实业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惠湾安监〔2016〕16号)要求:昊维公司暂停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妥善处置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于10个工作日内将注销的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交回大亚湾区安监分局办证大厅,发现违法经营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三、违法事实及处理意见 违法事实:惠州大亚湾昊维实业有限公司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于2016年2月18日已注销的情况下未妥善处置库存危险化学品的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 处理意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建议对惠州大亚湾昊维实业有限公司停业期间未妥善处置库存危化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柒万元人民币(¥70,000)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