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长润发涂料有限公司“6·23”浮罐事故调查报告

惠州市长润发涂料有限公司“6·23”浮罐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6月23日上午11时左右,位于石化区的惠州市长润发涂料有限公司大亚湾分公司(下称长润发公司)厂区西侧的埋地储罐区发生危险化学品卧式储罐上浮事故。
事故发生后,区委、管委会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各部门迅速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并成立了惠州市长润发涂料有限公司“6·23”浮罐事故调查小组。由区安监分局副局长杜海斌同志任组长,成员由区纪委监察局、工会、安监局、住建局、质监局、人社局等部门人员组成,并邀请区检察院及有关专家参加。经对事故现场勘察、调阅相关档案材料,询问笔录,材料检测、专家认定等多种方式,现已查明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建设单位情况:惠州市长润发涂料有限公司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381000022792,属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人代表王文彬,位于大亚湾石化区L3地块,项目规模:年产PU、PE、NC家具漆及UV光固化漆、水性木器漆系列产品40000吨;树脂系列产品(包括醇酸树脂、PE不饱和树脂、UV树脂等)30000吨;UV单体10000吨。该项目在2011年7月开工建设,2013年8月竣工验收,2014年2月25日取得试生产备案告知书(惠危化项目备字[2014]6号),进入试生产阶段。
    (二)设计单位:深圳天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3096873,法定代表人陈阳华,公司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29号,资质证号:A144016613-6/1,业务范围: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工程、石油及化工产品储运)专业甲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长润发项目设计负责人:林贵杰。
    (三)储罐区设计情况
储罐区由深圳天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设计有12个储罐(2个25m3罐和10个126m3罐,其编号为:01-1、01-2、02、03、04、05、06、07、08、09、10、11)。储罐采用密闭地埋方式,储罐安装后,池内填埋沙子。整个储罐池按密封不透水设计,四周和底板为砼,池盖采用水泥盖板加防水油毡处理。罐池底板上设有预埋好的固定储罐的抗拉钢圈,储罐上钢丝绳与储罐底座的抗拉钢圈用钢丝绳扣拉紧。
(四)现场勘验情况
    1.罐池勘验情况:
罐池长48.8m、宽18.7m、深3.5m,经现场勘察罐池池体没有上浮,池壁及池底发现多处裂缝。防水盖板(三层结构,总厚度120mm,为¢6、¢8钢筋混凝土)已被储罐顶破。
2.罐体勘验情况
01-2号罐:直径2.8m、测量深度2.2m,抬升高度0.6m
02号罐:直径3.2m、测量深度1.8m,抬升高度0.9m, 倾斜度1.23%
03号罐:直径3.2m、测量深度2.3m,抬升高度0.4m ,倾斜度1.23%
04号罐:直径3.2m、测量深度1.9m,抬升高度0.8m
07号罐:直径3.2m、测量深度2.5m,抬升高度0.2m
08号罐:直径3.2m、测量深度2.26m,抬升高度0.46m
09号罐:直径3.2m、测量深度1.5m,抬升高度0.8m
3、钢丝绳检测情况
事故后,调查组委托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对事故涉及钢丝绳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同批用剩的新钢丝绳,破断拉力是243.11KN,钢丝抗拉强度是1673~1879Mpa。已使用过的旧钢丝绳(事故后取样)破断拉力是203.97KN,钢丝抗拉强度是1213~1799Mpa。
(五)钢丝绳采购情况
事故涉及到的钢丝绳为惠州市长润发涂料有限公司自行购买。其品牌:华海牌,供应商:惠阳金汇丰机电商场,订单号:GHZ 20120721。《 质量证明书》(证书编号:XK05-005-00083),标明的是“镀锌钢丝绳,6×37+FC,1670 N/mm2,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 284.4KN,允许起吊重量4.6 吨。”订货日期:2012年7月20日,发票号码:27260046。
二、 事故的发生和应急处置情况
2014年6月23日11时,惠州市长润发涂料有限公司储罐区7个储罐(其编号为:01-2、02、03、04、07、08、09)在储罐池内水的浮力作用下,拉断抗浮钢丝拉绳上浮,顶破防水盖板,将地面进、出料的金属软管拉断的事故。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委、管委会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各部门迅速开展事故救援工作,相关单位立即赶到现场,了解储罐所存物料的名称(1个25m3罐和1个126m3罐储存丙烯酸,其余5个126m3罐装有:环已烷、双环戊二稀、二甘醇、环氧氯丙烷、三丙二醇)和数量,并采取紧急措施:
(一)紧急切断罐区内所有与车间联接的阀门,将断开的部分阀兰处装上盲板,防止管道内物料漏到地面。
(二)将罐池内水抽至污水中转池再用车送至清源公司。
(三)将所有储罐内剩余物料全部抽出来装桶或用槽车退回供应商。
(四)现场安排人员警戒监视,至23日23时,现场处置完毕。
本次事故应急处置顺利,没有发生次生事故和人员伤亡。
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02万元。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钢丝绳力学性能不能满足罐体抗浮性的需要,钢丝绳的失效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分析
罐池建造在冲洪积卵石层中,地层透水力强。6月23日前连日暴雨,使罐池外的地下水位较快上升至罐区地坪标高位置。同时,经现场观察罐池底及池壁部位,发现多处裂缝,在地下水的作用下,对未经特殊处理的罐池底和侧壁产生渗水,导致罐池内进入大量水,池回填沙处于饱和状态,对罐产生上浮力。经专家组核算,126m3的空卧式罐产生的上浮力为1079KN ,安装5根钢丝绳,两点受力时每根最大受力为246KN 。设计图纸(图号:XL1103-400-62-04)要求的允许拉力为246KN。核算值与图纸标明的要求是吻合的。参照《大型设备吊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SH/T3515-2003等技术标准选用,满足设计图纸要求的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至少应为738KN以上(破断拉力为允许拉力的3倍以上)。
调查组委托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测钢丝绳。检测结果:同批用剩的新钢丝绳,破断拉力是243.11KN。已使用过的旧钢丝绳(事故后取样)破断拉力只有203.97KN,均低于允许拉力246KN。更达不到破断拉力738KN。
长润发公司采购钢丝绳是用破断拉力代替允许拉力,购买的钢丝绳允许拉力也没有达到设计图纸的要求;未执行工程材料的“先检后用”原则,从而没有发现采购钢丝绳不合适。钢丝绳的选用失误,造成力学性能不能满足罐体抗浮性的需要,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长润发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在储罐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排查和治理,没有对埋地储罐区进行隐患排查:罐池内设计有6个集油池(500×500×350),每个集油池内安装有DN100的竖管通到地面,设计上是用于检测储罐中的危险化学品是否有泄漏,以及可能出现的渗水水位是否达到危险程度。在试生产期间,没有对储罐区进行危险化学品泄漏和水位检测,未及时发现池内存有大量积水。查证“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CRH-S-AH3-37)”,没有“检测罐池内危化品泄漏”的条款。查“罐区检查记录”和“隐患排查整改记录”,也没有相关内容;安全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不强。
2、天阳设计院对罐区抗浮设计基本满足国家有关规范,但存在不足。
罐池设计为全密封式,也有抗浮措施,但对罐区地下水采用人工监测方式,安全措施考虑不完善,导致罐池中水位上升未能及时发现;设计图纸上没有标明钢丝绳技术标准或采购数据手册等技术资料,造成长润发公司采购钢丝绳时,模糊了允许拉力和最小破断拉力的概念,导致采购了不合适钢丝绳的情况发生。
五、事故的性质
经调查认定,长润发涂料有限公司“6·23”浮罐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 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事故调查组对责任单位、责任人作出如下认定和处理:
(一)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长润发公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对于储罐区安全监管监督检查的盲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企业安全生产教育不到位,致使员工安全意识不强,缺乏对储罐区安全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查。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建议由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亚湾分局对该公司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深圳天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罐区抗浮设计基本满足国家有关规范,但对罐区地下水采用人工监测方式,安全措施考虑不完善,且设计图纸上也没有标明相关的钢丝绳技术标准。建议由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亚湾分局对该公司存在的问题在全区进行通报。
   (二)对企业责任人的认定和处理
    1.陆高海,惠州长润发涂料公司管理中心总监,负责惠州长润发涂料公司大亚湾石化区L3地块新厂建设的全面工作,项目建设期中不重视项目本质性安全建设,采购的钢丝绳未执行“先试验后使用”原则。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由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亚湾分局对陆高海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向旭灿,长润发公司总经理,2013年8月到长润发公司任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存有缺陷,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建议由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亚湾分局对向旭灿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3.鲍传宝,长润发公司安全主任,没有及时发现、排除储罐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亚湾分局对鲍传宝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七、防范措施和建议
全区企业应以惠州长润发涂料公司“6·23”浮罐事故为教训,设计单位要秉着对企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确实加强建设项目本质安全性设计及施工,认真做好建设与生产过渡交接工作,各企业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方位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一)“6·23”浮罐事故的发生,暴露了一些企业对安全设施所用的材料没有严格按照“先检后用”原则进行送检。为吸取“6·23”事故教训,区内已投产和正在建设的企业要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项目设计、施工过程要全面和充分考虑,严格按规范标准设计和施工。
   (二)全区企业应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力度,认真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生产技术人员、一线工人,以此事故为鉴,举一反三,从源头--设计开始,对全厂主要工艺及装置,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长润发公司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认真查找安全管理方面的漏洞,杜绝管理不到位的现象。针对本次事故,在罐区的修复过程中,应根据大亚湾多雨、地下水位高的特点,加强本质安全性设计及施工,使罐区事故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四)全区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预防事故的发生。
(大亚湾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