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10.6”常吉高速地穆庵隧道口槽罐车侧翻引发爆炸事故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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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的时候,怀化市发生了“10.6”常吉高速地穆庵隧道口槽罐车侧翻并引发爆炸事故,我是受损社会车辆的车主,我当时驾驶的湘XXX牵引车及湘J1049挂车在事故中严重受损。
事故发生后,沅陵县委政法委代表受害人与责任公司达成了相关协议,由责任公司将赔偿款项交到沅陵县相关单位账户,再由沅陵县委政法委统一协调。我在这次事故当中的损失将近27万,在沅陵县委政法委同责任公司签订协议时所采用的关于10.6事故损失的价格认证结论书(编号:怀市价认证[2012]XX号)中也有相关记载,但到现在为止我却没有得到一分赔偿款。
在事故当中,我的生活已经受过一次重创,作为一个普通百姓,自己的财产就在那一瞬之间没了……
但是,我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法律!
习近平主席也一再强调,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要求党员干部能关系群众生活,为群众切实解决问题,我希望我的问题能够得到我们党组织的关注,因此特地向您求助,希望您能关注一下我这个来自益阳的受害人。
一、事故情况
(摘自《怀化市“10.6”常吉高速地穆庵隧道口槽罐车侧翻引发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2年10月6日12时04分左右,常吉高速公路吉首往常德方向官庄段的1116千米 515米处地穆庵隧道口,发生一起因液化石油气槽罐车侧翻后罐体内装二甲醚泄漏引发的爆炸事故。此次事故造成了该车两名驾驶员王华和叶远东在该车侧翻后当场死亡。在救援过程中,因该车罐体内装二甲醚泄漏引发爆炸,造成了湖南省沅陵县公安消防大队胡友生、吴奇龙、杨勇(合同制消防员)当场牺牲,沈按菊、龙炜2名队员被爆炸的高温火焰烧伤背部,部分群众不同程度受伤,两台消防车及部分消防救援设施设备烧坏或受损,常吉高速公路部分路政设施、部分过往车辆、部分民房不同程度受损及其他损失,直接经济损失达2161万余元,造成了极大损失。
事故发生后,怀化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晖带领市政府相关领导、沅陵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市、县相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和处理事故善后工作。经过各部门的通力配合,于事故发生当日17时,受损封闭的常吉高速公路马底驿——官庄段恢复通车。伤员救治、事故善后等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沅陵县政法委协调情况
(摘自2012“10.6”常吉高速爆炸事故处理意见书)
事故发生后,沅陵县政法委认为:
“事故涉及面广,影响大,根据受害单位和受害人的要求,为迅速化解事故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中共沅陵县委政法委组织与湖北省荆门市海莱燃气有限公司就其应当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形成了如下处理意见:
一、湖北省荆门市海莱燃气有限公司承担共计人民币肆佰万元整(400万元)的赔偿,不含湖北省荆门市海莱燃气有限公司2名死亡驾驶人员的赔偿及所属车辆、货物损失。
二、上述肆佰万元赔偿款,由湖北省荆门市海莱燃气有限公司分两次付清。本处理意见签订之日支付叁佰伍拾万元(350万元),余款伍拾万元整(50万元)于本处理意见签订后30天内支付。赔偿款项打入沅陵县人民法院账户(收款单位:湖南省沅陵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账号:……(略);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沅陵县支行)
三、湖北省荆门市海莱燃气有限公司肆佰万元整(400万元)赔偿款项到位之后,对因事故造成损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赔偿,由湖南省沅陵县委政法委负责统一协调处理。湖北省荆门市海莱燃气有限公司不再承担事故的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四、在湖北省荆门市海莱燃气有限公司支付叁佰伍拾万元赔偿款项到位后,由湖南省沅陵县委政法委负责协调相关单位,部门出具相关资料,以便湖北省荆门市海莱燃气有限公司办理保险理赔。
五、在上述肆佰万元整(400万元)赔偿款项到位后,由湖南省沅陵县委政法委负责协调常吉高速公路,对沅陵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其损害赔偿案中查封的账户、车辆、冻结的保险公司赔偿款进行解除查封,同时撤回对湖北省荆门市海莱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六、湖北省荆门市海莱燃气有限公司按本处理意见支付赔偿款项后,鉴于其积极理赔的态度,对该公司相关人员的刑事处理,由湖南省沅陵县委政法委负责协调依法给予从轻处理。湖北省荆门市海莱燃气相关负责人员在后续调查当中,应当积极配合。
七、本处理意见书一式两份,由湖南省沅陵县委政法委员会和湖北省荆门市海莱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各持一份。
协调单位:中共湖南省沅陵县委政法委
责任单位:湖北省荆门市海莱燃气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