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机吊钩脱落,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好自然服装加工厂“7·2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7月22日下午1:30分左右,在羊角山路X号原龙饮总厂租给柳州市鱼峰区好自然服装加工厂使用的原办公楼2楼会议室走廊外侧,发生一起环链电动提升机坠落事故,造成2人重伤。 

  根据《鱼峰区生产安全一般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鱼政办发[2008]24号)的有关规定,区应急管理局指定邱虓、先为民作为调查人员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涉事单位的基本信息 

  1.柳州市龙潭饮料总厂(以下简称龙饮总厂) 

  龙饮总厂位于羊角山路X号,主要经营柳州可乐、麦精啤露,汽酒,汽水,果汁饮料,天成金芝,2005年7月15日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单位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现以出租羊角山路X号原办公楼、生产车间、门面维持基本开支,目前的管理人员:苏某文。 

  2.柳州市鱼峰区好自然服装加工厂(以下简称好自然服装) 

  经营者:徐某红;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柳州市羊角山路2号龙潭饮料总厂生产楼第三层主楼和付楼车间;经营范围及方式:服装加工及销售。由于原地址已经出租给另外的单位使用,现搬迁到柳州市龙潭饮料总厂东侧办公楼X楼会议室继续生产经营。 

  二、涉事环链电动提升机基本情况 

  好自然服装搬到新址后,由于货物搬运困难,6月20日左右,位于龙饮总厂门面永恒摩修店的陈某程,到鸡喇路新金地市场XX区X栋XXX号门面(经营者:苏某旺)购买了全新的承重2吨、起升高度6米、电机型号YHPE的环链电动提升机(制造时间:2019年5月),同时采购了角钢、木板等材料制作环链电动提升机,帮好自然服装制作一个包含环链电动提升机架、吊笼、环链电动葫芦吊的升降设备供好自然服装运载货物,约6月31日安装完毕,7月1日,好自然服装正式使用该环链电动提升机。 

  8月2日上午,经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辨认,事故现场使用的环链电动提升机不属于特种设备。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重伤者1:赖某福,男,49岁,身份证号:452223197006000000。自然人,非羊角山路2号内生产经营单位员工。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 

  重伤者2:贾某军,男,51岁,身份证号:450222196712000000。自然人,非羊角山路2号内生产经营单位员工。直接经济损失4万元。 

  四、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19年7月22日下午1:30分左右,赖某福、贾某军将1台赖某福自用的未装任何物品的上海三电冷机有限公司2007年生产的展示冷柜(下称冷柜)抬至原龙饮总厂原办公楼1楼外侧环链电动提升机旁,准备将冷柜搬运到2楼宿舍内供贾某军的哥哥贾某福日常生活使用,两人将冷柜放到环链电动提升机内后,一起上到位于2楼的好自然服装走廊的电梯口,贾某军操作环链电动提升机按钮,环链电动提升机上到2楼后,赖某福和贾某军配合移动冷柜,贾某军负责在环链电动提升机口拖冷柜,赖某福负责厢体内挪动冷柜,在两人移动冷柜时,环链电动提升机突然发生下坠,赖某福跟随环链电动提升机厢体一起坠落至1楼(约5米高),贾某军被厢体边缘碰刮右小腿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及时拨打120 求救,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将两位伤者送至广西龙潭医院治疗,经诊断,事故造成赖某福腰椎骨折、贾某军右足跖骨骨折 

  7月23日下午1:00时,我局接到事故报告,即派出工作人员前往始发地进行初步调查。 

  五、事故类别 

  高处坠落 

  六、事故原因分析 

  经对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以及有关取证材料分析,认定事故的原因如下:  

  事故现场使用上海劲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DHS环链电动提升机,吊钩可万向旋转,其外部与吊钩采用轴承相连,轴承损坏造成吊钩脱落,直接造成此次事故发生。 

  七、事故性质 

  赖某福和贾某军既不是龙饮总厂、好自然服装的员工,也不属于羊角山路2号范围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员工,赖某福和贾某军的行为既不是为了生产经营而实施,也不属于生产经营预备或者延续,而属于为日常生活而准备。因此,赖某福和贾某军的活动赖某福和贾某军的行为不属于安全生产法调整的范围,该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 

  八、预防事故再次发生的方法 

  好自然服装应加强对环链电动提升机的管理,建立健全环链电动提升机管理制度,派专人管理环链电动提升机,非本单位环链电动提升机管理人员同意不得使用环链电动提升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