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倒塌致3人死,8人被追刑责,31人受处分!因为购买、使用来历不明的、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产品

2018年12月10日8时许,位于南郑区梁山镇龙岗新区,由四川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标升公司)承建的汉中圣桦国际城C区一期项目工地4#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突然发生坍塌,造成包括塔吊司机在内共3人死亡的较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450余万元。日前,汉中市政府网公布了《四川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圣桦国际城项目部“12.10”塔式起重机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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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0日上午8时,4#楼塔吊司机李富强、信号工许继刚、蒋彩云(均持有合法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正常上班。当时天气晴,最高气温2.9摄氏度,最低气温0.4摄氏度,日平均风速0.8m/s,极大风速1.8m/s,没有发生里氏1级以上地震。

8时06分,李富强操作4#楼塔吊从工地搅拌站(塔机中心点北东方位33°,直距12.7m)吊运一斗M5水泥砂浆(约1.7t)至5#楼基坑(塔机中心点北西方位24°,距离53.24m,高差5m)时,塔吊上部从附着处开始向北西方位倾斜。8时07分,倾斜的塔身南东方位主弦杆(受拉力最大点)角钢从25.8m处(第七标准节下部)突然断裂,塔身上部自断裂处瞬间向北西方位倾翻,起重臂自远而近首先坠地。由于起重臂坠地对塔身向北西方位倾翻造成阻力,故塔身向西扭曲后倾翻倒地。在塔吊上部倾翻的过程中,塔吊平衡臂尾部的6块钢筋混凝土配重(总重12440Kg)从空中散落砸在木工棚上,致使木工棚瞬间垮塌,正在木工棚内作业的木工万奉平、谭海志两人被压埋,塔吊司机李富强被抛出驾驶室坠落地面。8时25分左右,119消防救援队伍和120急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经诊断李富强、万奉平已当场死亡,谭海志经紧急送汉中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11时20分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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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工地管理人员立即电话报告120和119,并向梁山派出所、梁山镇人民政府报告。梁山派出所、梁山镇人民政府接报后一边组织人员赶赴现场,一边向南郑区人民政府、区公安局、区安监局报告。南郑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李剑歌率领相关部门领导和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核实。10时左右,汉中市安监局接南郑区安监局事故报告,樊强局长带领相关人员随即赶赴现场指导救援,了解情况后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省应急厅报告。

12月12日,四川标升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了善后赔付协议,3名死者遗体先后火化安葬。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事故塔吊是在“SCMc5012”型号基础上用多型号、多批次、多厂家零部件拼凑、改装而成“SCMc5510”,平衡臂短了1m,配重少了920kg,不符合《SCMc5510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说明书》(四川建设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整机配置安全技术条件。

2.塔身第七标准节下部南东方位主弦杆角钢有近二分之一的横向断裂陈旧伤,结构完整性被破坏。

3.事故塔吊起重力矩限制器失效,在事故工况点起吊物严重超载,塔吊处于严重超负荷运行状态。

4.事故塔吊附着以上自由端高度达25.5m,超过《安装使用说明书》规定达13.33%,塔身自由端稳定性下降。

(二)间接原因

1. 胜建公司:购买来历不明的、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塔吊,使用伪造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整机出厂合格证》和铭牌等塔吊技术资料以及渭南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销号证明》,借用他人《SCMc5510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说明书》,骗取《陕西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并违规出租;违规从事塔吊顶升和附着安装,使用非原塔吊生产厂家附着装置,附着安装位置不当;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对塔吊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的义务,维保无记录,未及时消除塔吊起重力矩限制器失效的安全隐患。

2.润达公司:出租没有完整、真实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塔吊给四川标升公司,且塔吊进场安装前未依规提交自检合格证明。

3.成豪公司:未在安装前对塔吊结构组件安全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做详细记录;在没有《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情况下编制《塔吊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内容要素不全,不符合规范要求;塔吊安全装置未安装到位;塔吊安装时公司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未定期巡查;将塔吊二次顶升及附着安装施工交给不具备塔吊安装资质的胜建公司施工;塔吊安装完成后,未严格按照《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的项目、内容进行自检,结论失实。

4.正和公司:未严格审查报检塔吊资料,在资料不全的情况下进行检验;未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标准》(JGJ305-2013)附录E《塔式起重机检验报告》的项目、内容进行检验,漏项、缺项严重,验证试验记录不全,检测报告结论失实。

5.四川标升公司:租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塔吊;组织塔吊联合验收时未严格按照《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记录表》规定的内容进行;对起吊料斗超重失察,对塔吊作业人员违反“十不吊”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不强,未指派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塔吊使用、维保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中兴公司:未认真审核塔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资料;未认真审核塔吊《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塔吊安装单位执行《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监督不力;对塔吊使用、维护保养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参加塔吊安装联合验收未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7.圣美嘉公司: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项目参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失察失管。

8.南郑区质安站:在塔吊安装告知环节审核把关不严,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塔吊进入工地;在塔吊使用登记环节对安装、检测、验收和登记资料未认真审查,现场核查工作存在严重疏漏,违规向涉事塔吊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在塔吊使用环节现场监督不到位。

9.城固县质安站:未针对实际情况制定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盲目依赖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的承诺,未认真审查塔吊有关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违规向胜建公司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塔吊核发《陕西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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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南郑区住建局:未全面落实对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落实不力,对下属单位南郑区质安站的安全监督工作疏于指导,监管不力。

11.城固县住建局:未全面落实对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未认真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相关规定,对下属单位城固县质安站建筑起重机械监管工作疏于指导,监管不力。

12.南郑区人民政府: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对区住建局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

13.城固县人民政府: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领导不力,对县住建局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

14.汉中市住建局: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不到位,未认真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行业监管职责,对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监督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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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性质

经综合分析,调查组认定:四川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圣桦国际城项目部“12.10”塔式起重机坍塌较大事故是一起因不法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违规出租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塔吊,安装单位违规安装,检测单位违规检测,使用单位违规组织验收、违规使用,监理单位失察失管,监管机构失职失责,行业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疏于指导、监督不力,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根据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责任单位

1.胜建公司:购买来历不明的、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塔吊,使用伪造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整机出厂合格证》和铭牌等塔吊技术资料以及渭南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销号证明》,借用他人《SCMc5510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说明书》,骗取《陕西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并违规出租,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违规从事塔吊顶升和附着安装,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条之规定;使用非原塔吊生产厂家附着装置,附着安装位置不当,塔身自由端高度超标,不符合《SCMc5510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说明书》规定;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对塔吊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的义务,维保无记录,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塔吊起重力矩限制器失效的隐患,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九条和《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4.0.21之规定。应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责成城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注销胜建公司《营业执照》;责成城固县质安站注销涉事塔吊《陕西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并对该公司其他已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资料进行清理;责成南郑区质安站依法没收涉事塔吊。

2.润达公司:出租没有完整、真实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塔吊给四川标升公司,塔吊进场安装前未依规提交自检合格证明,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应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汉中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国家安监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77号令)规定对润达公司给予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

3.成豪公司:在安装前未对塔吊结构组件安全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和《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3.1.1之规定;在没有《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情况下编制的《塔吊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内容要素不全、不符合规范要求,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2.0.10、2.0.11之规定;塔吊安全装置未安装到位,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3.4.12之规定;塔吊安装时公司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未定期巡查,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三条之规定;将塔吊二次顶升及附着安装施工交由不具备塔吊安装资质的胜建公司实施,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条之规定;安装后未严格按照《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的项目、内容进行自检,结论失实,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3.4.15之规定。应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吊销成豪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陕西省住建厅吊销成豪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

4.正和公司:未严格审查报检塔吊资料,在资料不全的情况下进行检验;未按《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标准》(JGJ305-2013)附录E填写《塔式起重机检验报告》,漏项、缺项严重,验证试验记录不全,检测报告结论失实,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六条和《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标准》(JGJ305-2013)8.1.1、8.1.2之规定。应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正和公司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质。

5.四川标升公司:租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塔吊,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七条之规定;未按照规范的《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记录表》内容组织塔吊联合验收,不符合《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3.4.18款之规定;对塔吊作业人员违反“十不吊”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不符合《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4.0.10款之规定;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不强,未指派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塔吊使用、维保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应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由汉中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国家安监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77号令)规定对四川标升公司给予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6.中兴公司:未认真审核塔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等资料,对塔吊安装单位执行《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监督不力,对塔吊使用、维护保养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参加塔吊安装联合验收未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3.4.18之规定。应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由汉中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国家安监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77号令)规定对中兴公司给予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

7.圣美嘉公司: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项目参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失察失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对事故发生负一定责任,建议由汉中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国家安监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77号令)规定对圣美嘉公司给予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8.南郑区质安站:在塔吊安装告知环节审核把关不严,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塔吊进入工地,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七条之规定;在塔吊使用登记环节对安装、检测、验收和登记资料未认真审查,现场核查工作存在重大疏漏,违规向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的塔吊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3.4.18规定;在塔吊使用环节现场监督不到位,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对事故发生负重要监管责任,建议由南郑区监察委员会对南郑区质安站进行追责,取消其2018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责成汉中市住建局在全市对南郑区质安站进行通报批评。

9.城固县质安站:未针对实际情况制定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盲目依赖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的承诺,未认真审查塔吊有关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违规向胜建公司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塔吊核发《陕西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七条之规定。应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监管责任,建议由城固县监察委员会对城固县质安站进行追责,取消其2018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责成汉中市住建局在全市对城固县质安站进行通报批评。

10.南郑区住建局:未认真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相关规定,对南郑区质安站的安全监督工作疏于指导,监管不力,应对事故发生负监管责任,责成其向南郑区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讨,并由南郑区监察委员会对其领导班子集体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在全区2018年度综合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11.城固县住建局:未认真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相关规定,对城固县质安站的日常工作疏于指导,监管不力,应对事故发生负监管责任,责成其向城固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讨,并由城固县监察委员会对其领导班子集体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在全县2018年度综合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12.南郑区人民政府:对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对南郑区住建局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督导不到位,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由汉中市人民政府对其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责成其向汉中市人民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讨。

13.汉中市住建局: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不到位,对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监督不力,应对事故负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由汉中市人民政府对其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责成其向汉中市人民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讨。

(二)责任人

1.免于追究的责任人(1人)

李富强:4#楼塔吊司机,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违章作业,导致塔吊倾覆坍塌,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2.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8人)

(1)李胜军,男,36岁,胜建公司法定代表人,购买来历不明的、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塔吊,使用伪造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整机出厂合格证》和铭牌等塔吊技术资料以及渭南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销号证明》,借用他人《SCMc5510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说明书》,骗取《陕西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并违规出租;违规从事塔吊顶升和附着安装;使用非原塔吊生产厂家附着装置,附着安装位置不当,塔身自由端高度超标;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对塔吊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的义务,维保无记录,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塔吊起重力矩限制器失效的隐患,应对事故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其涉嫌伪造公章、国家机关公文罪已先行由城固县公安局立案查处)。

(2)张贵军,男,42岁,润达公司副总经理、成豪公司安装工作负责人,出租没有完整、真实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塔吊给四川标升公司;未在安装前对塔吊结构组件安全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记录;塔吊安全装置未安装到位;交由不具备塔吊安装资质的胜建公司实施塔吊二次顶升及附着安装施工;安装后的塔吊自检,未规范填写《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结论失实,应对事故负直接责任。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3)张奇,男,34岁,正和公司4#塔吊检验员,未严格审查报检塔吊资料,在资料不全的情况下进行检验,未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标准》(JGJ305-2013)附录E《塔式起重机检验报告》内容开展检验工作,漏项、缺项严重,验证试验记录不全,检测报告结论失实,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其检验员资质,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4)徐辉,男,33岁,正和公司4#塔吊检验员,未严格审查报检塔吊资料,在资料不全的情况下进行检验,未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标准》(JGJ305-2013)附录E《塔式起重机检验报告》内容开展检验工作,漏项、缺项严重,验证试验记录不全,检测报告结论失实,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其检验员资质,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5)尚文强,男,正和公司4#塔吊检验员,未严格审查报检塔吊资料,在资料不全的情况下进行检验,未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标准》(JGJ305-2013)附录E《塔式起重机检验报告》内容开展检验工作,漏项、缺项严重,验证试验记录不全,检测报告结论失实,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销其检验员资质,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6)邓小军,男,40岁,南郑区质安站备案科科员,在涉事塔吊安装告知环节审核把关不严,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塔吊进入工地;在塔吊使用登记环节对安装、检测、验收和登记资料未认真审查,现场核查工作存在重大疏漏,有失职行为,移交汉中市监察委员会查处。

(7)张亚欣,男,51岁,南郑区质安站备案科科长,对下属科员工作监督不力、把关不严,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塔吊进入工地,对安装、检测、验收和登记资料未认真审查,批准向涉事塔吊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有失职行为,移交汉中市监察委员会查处。

(8)胡俊科,男,38岁,城固县质安站监督四室负责人,承办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工作。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时,盲目依赖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的承诺,未认真审查有关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违规向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陕西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源头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有失职行为,应对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移交汉中市监察委员会查处。

3.给予党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责任人(31人)

四川标升公司(6人)

(1)胡林平,男,42岁,四川标升公司汉中圣桦国际城项目部机械设备管理员,对塔吊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应对事故负管理责任,责成四川标升公司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给予处理。

(2)李涛,男,34岁,四川标升公司汉中圣桦国际城项目部安全员,组织塔吊联合验收时未使用规范的《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记录表》;对塔吊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应对事故负管理责任,责成四川标升公司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给予处理。

(3)黄亚东,男,42岁,四川标升公司招标采购中心总监,在选择塔吊租赁单位时考察、审核把关不严,应对事故负重要责任,责成四川标升公司撤销其总监职务并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给予处理。

(4)王强,男,44岁,四川标升公司汉中圣桦国际城项目部原项目经理,决定租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塔吊,对塔吊联合验收和资料审核把关不严,应对事故负重要责任,建议由汉中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处上一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5)李富强,男,48岁,四川标升公司汉中圣桦国际城项目部项目经理,未指派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塔吊使用、维保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对事故负重要责任,建议由汉中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处上一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6)王凯强,男,33岁,四川标升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汉中圣桦国际城项目部安全监管不到位,应对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由汉中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处上一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陕西成豪公司(4人)

(7)张杰,男,56岁,成豪公司原技术总监,未认真审核《塔吊安装专项施工方案》,未到现场对塔吊安装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应对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建议陕西省住建厅将其纳入行业黑名单,不得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相关工作。

(8)陶亚撑,男,38岁,成豪公司原安全总监,违规审批《塔吊安装专项施工方案》,未到现场对塔吊安装工作进行安全监督,应对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建议陕西省住建厅吊销其安全资格B证,将其纳入行业黑名单,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9)李向,男,31岁,成豪公司汉中片区经理,在没有《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情况下组织编制《塔吊安装专项施工方案》,且《塔吊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内容要素不全、不符合规范规定,审核流于形式;塔吊安装时未安排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应对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建议陕西省住建厅将其纳入行业黑名单,不得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有关的活动。

(10)任朋,男,39岁,成豪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对汉中片区业务开展情况失管失察,应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陕西省住建厅将其纳入黑名单,不得从事与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有关的活动。

正和检测公司(2人)

(11)王磊,男,53岁,正和公司技术负责人,4#塔吊检测报告审核人,未严格按《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标准》(JGJ305-2013)审查《塔式起重机检验报告》,导致结论失实的检测报告通过审核,应对事故负一定责任,建议由汉中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给予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12)胡建峰,男,47岁,正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建立健全公司检测检验质量保证体系,擅自删减检测项目,对现场检测检验工作监督不力,把关不严,导致检测报告结论失实,应对事故负重要责任,建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其纳入行业黑名单,不得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检测检验相关活动。

中兴监理公司(2人)

(13)李晓东,男,48岁,中兴公司汉中圣桦国际城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审核塔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资料;未认真审核塔吊《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塔吊安装单位执行《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监督不力;参加塔吊安装联合验收未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塔吊使用、维护保养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应对事故负重要监管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建议陕西省住建厅暂停其执业资格1年。

(14)付波,男,41岁,中兴公司汉中圣桦国际城项目4#地块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对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监督不力,把关不严,未认真审核塔吊《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参加塔吊安装联合验收未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应对事故负监管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建议陕西省住建厅暂停其执业资格6个月。

圣美嘉公司(1人)

(15)周贤军,男,41岁,圣美嘉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对项目参建单位监督不力,履职不到位,应对事故负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由汉中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处上一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南郑区质安站(5人)

(16)白阳宝,男51岁,南郑区质安站总工程师,分管南郑区质安站备案科,未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及相关规范标准,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认识不到位,监督不力,把关不严,对事故负有监管责任,责成南郑区住建局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17)罗鹏,男,46岁,中共党员,南郑区质安站驻汉中圣桦国际城C区一期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组安全监督员,对塔吊使用及维保情况监督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监管责任,责成南郑区质安站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18)兰小乔,男,47岁,南郑区质安站驻汉中圣桦国际城C区一期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组组长,对施工现场情况监督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监管责任,责成南郑区质安站给予诫勉谈话。

(19)王敏,女,49岁,南郑区质安站副站长,分管南郑区质安站驻汉中圣桦国际城C区一期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组,对该组的现场监督工作监管不力,指导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监管责任,责成南郑区住建局给予诫勉谈话。

(20)张宇,男,50岁,中共党员,南郑区质安站站长,未认真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及相关规范标准,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不力,指导不到位,应对事故负有监管领导责任,责成其向南郑区住建局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城固县质安站(3人)

(21)吴昭,男,51岁,中共党员,城固县质安站原站长(2018年5月离任),现任城固县住建局技审科负责人,在任城固县质安站站长期间,未认真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未针对本县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对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工作领导不力,监督不到位,导致该站向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了《陕西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造成严重后果,应对事故负重要监管责任,责成城固县住建局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22)王奇,男,39岁,中共党员,城固县质安站站长、党支部书记,2018年5月接任站长职务后,未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及相关规范标准,导致本站继续向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陕西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造成一定后果,且在调整装修办公室期间,考虑不周、安排不当,造成包括涉事塔吊备案资料在内的一批重要档案毁损,影响事故调查工作进展,有失职行为,责成城固县住建局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23)王刚,男,46岁,城固县质安站副站长,中共党员,2018年8月分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工作以来,未认真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及相关规范标准,在建筑起重机械核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工作中把关不严、监督不力,继续向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核发《陕西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并使其流入建筑施工工地,有一定的失职行为,责成城固县住建局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南郑区住建局(3人)

(24)邬青山,男,51岁,南郑区住建局建工股股长,未认真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对南郑区质安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检查监督不力,有一定的失职行为,建议南郑区监察委员会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5)袁兴春,男,50岁,中共党员,南郑区住建局副局长,未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及相关规范标准,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不力,对下属单位质安站的安全监督工作指导不到位,应对事故负一定领导责任,建议南郑区监察委员会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6)王建华,男,55岁,中共党员,南郑区住建局局长,对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不力,未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及相关规范标准,应对事故负一定领导责任,建议南郑区监察委员会给予诫勉谈话。

城固县住建局(3人)

(27) 刘建,男,40岁,中共党员,城固县住建局建工科负责人,未认真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对城固县质安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检查监督不力,有一定的失职行为,责成城固县住建局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28)胡振彦,男,57岁,中共党员,城固县住建局原副局长,分管建筑施工安全工作,联系城固县质安站。任职期间未认真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对城固县质安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不力,有一定的失职行为,建议城固县监察委员会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9)徐建锋,男,50岁,中共党员,城固县住建局局长,未认真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对城固县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领导不力,建议城固县监察委员会给予诫勉谈话。

南郑区人民政府(1人)

(30)张长弓,男,中共党员,南郑区人民政府分管城建工作副区长,对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对南郑区住建局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责成其向南郑区人民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讨。

城固县人民政府(1人)

(31)李国鸿,男,中共党员,城固县人民政府分管城建工作副县长,对城固县住建局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责成其向城固县人民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讨。

应汲取的事故教训

1.“二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市场造假猖獗,给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调查发现,社会上存在着一个活跃的“二手”建筑起重机械地下交易市场,一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从业者以网络为平台互相串联,互通有无,将存在各种隐患、濒临报废的建筑起重机械改头换面,伪造相关证书、资料,重新登记备案,投放施工现场,给建筑施工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2.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制度存在漏洞,造成监管过程中出现真空。基层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机构没有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对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使用登记的规定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具体工作流程,以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真实性承诺为借口,不认真审查备案资料的真实性,不核对备案资料与实物的符合性,不核查设备与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符合性,备案登记工作流于形式,给不法分子造假以可乘之机。

3.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工作人员管理责任未有效落实。基层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机构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没有认真学习领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及其配套规范要求,不认真分析研究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工作中存在的漏洞,按部就班,得过且过,使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跟不上建筑施工安全发展的实际需要。

4.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欠缺,业务能力与岗位要求不相适应。调查中发现,相当一部分基层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机构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都不具备建筑起重机械方面的专业知识,单位也很少给予进修、培训的机会,再加之个人不注重业务学习,很多在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工作岗位上的人员并不具备相应的监管能力。

近年来施工现场塔吊事故频频发生,不仅造成人员伤亡,也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塔机吊钩可视化安全管理系统,360度无死角自动聚焦追踪吊钩运作画面,有效预防危险状况。过去塔吊司机吊装材料,需要司索、指挥等通过对讲机反复协调、沟通才能作业。即使如此,由于塔吊吊距超高以及存在视线盲区,时常发生塔吊吊钩钩吊不准或吊钩脱落,导致材料散落,造成安全事故。

塔吊吊钩可视化系统是基于塔吊作业行业需求,根据实际工况,该引导系统能实时以高清晰图像向塔吊司机展现吊钩周围实时的视频图像,使司机能够快速准确的做出正确的操作和判断,解决了施工现场塔吊司机的视觉死角,远距离视觉模糊,语音引导易出差错等行业难题。能够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是新形势下提高工地现场施工效率,减少安全事故率,减少人力成本,推广数字化标准工地等不可缺少的行业利器。一:采用球状监控仪安装在大臂最前端,自动聚焦追踪吊钩实现无线发射视频至塔吊司机操作屏幕上,塔吊司机无死角监控吊运范围,减少盲吊所引发事故,对地面指挥进行有效补充。

塔吊配置了吊钩可视化系统,塔吊大臂端部安装了数字式电子记录装置,就象汽车“雷达”一样,可实时采集吊钩工作状况,及时将影像传输到塔吊驾驶室,解决了超高层塔吊吊距超高、视线存在盲区的问题,司机在几十米高的驾驶室里就可以清晰地看到吊钩实时状态,材料是否绑好、周围是否有人、吊装是否有障碍物,然后再进行起吊,从而有效确保了塔吊作业的安全。

来源:建筑机械租赁与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