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哈电“3·22”垃圾渗滤液外渗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3月22日,位于阿城区玉泉镇的光大哈电环保能源(哈尔滨)有限公司生活垃圾处理厂填埋二区发生垃圾渗滤液外渗,导致垃圾填埋场下游的玉泉街道老营村矿山屯村民发现本村地下饮用水出现明显异味和水质浑浊,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16万余元。

按照市政府领导的批示,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市总工会、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阿城区政府、阿城区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联合调查组,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资料、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技术鉴定等调查工作,现已经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确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及相关单位的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哈尔滨市玉泉固体废物综合处理园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为BOT项目,由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招标,中标单位为光大哈电环保能源(哈尔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哈电公司),中标日期为2019年5月29日。2019年7月26日,市城管理局(甲方)作为立项主体与光大哈电公司(乙方)签订了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甲方将项目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其中发生泄漏事故的填埋二区属于本项目的附属工程。

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说明,甲、乙双方的具体职责,甲方负责协调与办理本项目立项、审批、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政府部门事宜及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乙方负责项目的施工、建设、组织施工图会审等相关工作。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监理招标工作,中标单位为“北京五环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标日期为2019年10月16日。光大哈电公司组织施工单位招标,中标单位为“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日期为2019年8月2日。

根据黑龙江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全省“百大项目”百日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精神,哈尔滨市玉泉固体废物综合处理园区垃圾填埋场工程属于省“百大项目”工程,为促进项目提早开工,采取边施工边补办相关手续的方式进行建设。2020年7月1日,该项目取得了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标明:建设单位为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设计单位为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五环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开工及竣工日期为2020年6月20日至2020年12月30日。该项目施工单位于2019年9月1日进场施工,监理单位于2019年10月21日进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3月22日,阿城区玉泉镇老营村矿山屯村民反映自来水有异味。市区领导高度重视,组织有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立即进行现场核实并采样化验,矿山屯位于玉泉固体废物综合处理园区下游,现有两眼自来水井,第二眼井异味明显。3月25日21时,经哈工大专家现场进行专项调查,在垃圾堆填区下游约300米位置开挖探坑,坑内涌出酸臭水体,专家研判为浅层地下水混入少量垃圾渗滤液。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四级应急响应,成立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并设现场处置、环境监测、后勤保障、宣传报道、群众接待五个工作组,省市领导多次深入现场指导,并建立现场值班制度,本着务必保障村民饮水安全、社会稳定、控制舆情的原则开展工作。采取每天用送水车为村民送水,封闭停用了矿山屯两眼水井,并启动了南屯、北屯两处应急水源建设,4月7日开始供水管网施工,经疾控、水务等部门化验水质完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6月30日正式供水。

采取导排渗滤液、超声波物探检测加固坝体、封堵漏点、拦截回抽地下水、粉煤灰吸附、覆膜消除异味等措施进行紧急处置,加强玉泉光大生活垃圾处理厂排污监管,在应急期间驻场监督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安排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持续监测。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160507.59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根据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技术鉴定结论,结合事故调查勘查确定,在施工填埋二区时,施工单位按照“未经过审批的施工图”施工,致使需安装保护套管时,因没有具体参数,放弃安装保护套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该隐蔽工程施工时,市城市管理局正在履行监理招标手续,施工现场并无正规资质的监理人员进行监管,2019年10月21日,监理单位进场监管时,填埋二区管线隐蔽工程已完工,未对其进行抽样合格检测,同时为配合该项目由光大哈电公司转换市城市管理局作为建设主体,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薛建平对其未进场前的工程项目的“工程开工报审表”、“检验审批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的《监理日志》等文件上签字。2020年7月3日由市城市管理局向市政府申请《关于启用玉泉固体废物综合处理园区垃圾应急填埋场的请示》的情况说明后,根据市政府相关领导批示,该项目尚未组织竣工验收,即先行投入使用。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渗滤液渗漏事故性质为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根据《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收缴罚款,上缴财政

(一)对责任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负主要责任,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给予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肆仟肆佰贰拾肆元的行政处罚

2.光大哈电公司,承担该工程建设职能,由其组织招投标施工单位,2#填埋场工程竣工后,未组织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因未发现施工单位没有安装套管,导致渗滤液外渗,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光大哈电环保公司警告、限期一个月内改正(组织竣工验收),并给予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肆仟肆佰贰拾肆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责任人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李继结,施工单位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直接责任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肆千柒百贰拾壹元的行政处罚。

2.刘丰,监理单位北京五环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在未进场前的工程项目的“旁站监理记录表”、“工程开工报审表”、“检验审批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的《监理日志》等文件上签字,未客观公正的执行监理任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3.薛建平,北京五环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现场监理工程师。在未进场前的工程项目的“旁站监理记录表”、“工程开工报审表”、“检验审批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的《监理日志》等文件上签字,未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对行业监管部门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

市纪委监委经调查,启动问责机制,作出如下处理:

1.董廷伟,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在施工过程中工作人员未按图纸进行施工,负有直接责任,解除聘任。

2.魏法亮,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施工工长,对未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务记大过处理。

3.李继结,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施工负责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未按图纸施工,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务警告处理。

4.刘洪男,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负责该项目,对项目施工单位未按图纸施工,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黑龙江省委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对其批评教育。

5.吴跃滨,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各项工作,对项目建设中未按照图纸施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黑龙江省委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其批评教育。

6.对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主管)孙德新进行提醒谈话,并向市城市管理局下发工作提示,督促加快工程进度,尽快补办、完善工程竣工验收等各项手续。加强有效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防范再次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7.对阿城区生态环境局(党支部)支部书记、局长玄亚明进行提醒谈话,并下发工作提示,督促加强改进工作的方式、方法,把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到位。

(四)公安机关认定情况

阿城区公安局经过调查,认为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9月27日,阿城区公安局出具了《关于光大生活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外溢事件工作情况的报告》,认定该事件直接经济损失没有达到刑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十三条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追诉。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管理部门,对市政基础工程项目质量把关不严,急于求成,忽略对工程质量的管理,要深刻吸取教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施工建设,公正客观履行好职责,切实把好质量关。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处理水达标排放和厂区异味消除、监测垃圾处理厂周边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举一反三,管控到位。

(三)市生态环境局和光大哈电公司已经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对本次突发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全面评估,造成的损失将由企业承担。

 阿城区玉泉光大生活垃圾处理“3·22”垃圾渗滤液外渗事故调查组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