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起餐饮行业醇基燃料事故案例

事故一

安全措施不到位,醇基燃料加注时发生爆炸


2015年9月14日下午18时许,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新区社区建成路AH私房菜在一楼厨房加注醇基液体燃料过程中发生爆燃事故,造成1人死亡。


经调查,发现该家餐饮场所私自将燃料桶挂在室外墙壁上,并使用非导静电、易燃、不耐腐蚀的橡胶输送管;使用不合格灶具;在加注过程中,未采取防雷、防静电、防泄漏、液位监测等安全措施;运输醇基液体燃料车辆为非法改装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押运员均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


事故二

密闭空间内醇基燃料挥发气体引发爆炸


2015年11月11日晚19时许,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莲安北路ZXG生态饭庄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8人受伤,其中7人重伤,伤情最重的万某英(烧伤面积达90%以上)经医院全力救治无效于11月30日死亡。


据调查,事故原因为ZXG生态饭庄违规使用醇基燃料,将燃料桶存放在厨房内,厨房通风不良,醇基燃料的挥发物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达到爆炸极限后遇明火引起爆炸。


燃料桶被烧毁,造成大量醇基燃料泄漏,发生二次爆炸。


事故三

违规切割拆除引发“环保油”空储罐爆炸


2016年12月3日中午11时47分左右,在南山区招商街道招商ML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学员公寓(原招商局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学员公寓”),发生一起“环保油”空储罐爆炸事故。


学员公寓涉事“环保油”储罐在油料经抽空后,罐内仍有残留气体,在未对罐体进行充分清洗置换的情况下进行直接作业。


张某亮和张某二人违法运载危险物品液化石油气和氧气进入学员公寓,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和氧气进行动火作业对“环保油”等设备储罐进行气切割拆除,产生的明火直接引起储罐爆炸,爆炸后的巨大气浪直接导致二人严重受伤。

学员公寓总经理夏某强安全意识淡薄,自行对被查封的“环保油”储罐等设备进行处理,没有依法办理动火作业相关手续,没有制定专门的拆除方案,和保安班长杨某林一起未对张某亮和张某二人的违规动火作业进行制止。


ML酒店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问题,在对危险物品“环保油”及其相关设备的整治过程中,未及时对后续拆除处置工作进行部署,对下属分支机构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督促、检查不到位。


事故四

未采取安全措施,醇基燃料倒罐时爆炸


2017年4月2日13时30分左右,在肇庆高新区农贸市场川味熟食店发生一起闪爆事故,事故造成2人受伤。


醇基燃料经营者PDP在进行环保油倒罐过程中,未采取防火措施,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自然原因、违章操作(使用砂轮机切割不锈钢桶)起火原因,直接引发闪爆事故。


川味熟食店未与PDP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在PDP对危险物品环保油储罐更换的作业过程中,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川味熟食店在小档口存放使用环保油(经检测为甲类危险物品),违反了《广东省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DB44/1591—2015)有关规定;PDP改装面包车运送环保油;PDP未到工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非法经营环保油;五是PDP在置换环保油过程中,未采取防火安全防范措施。


事故五

安全意识和技能不足,加注时醇基燃料喷溅引起爆炸


2017年4月29日13时16分左右,厦门市湖里区五通仑后277号CQ川菜馆发生燃爆事故,事故造成沈重博死亡,YBF手臂受伤,烧毁烧损厦门市湖里区五通仑后277号CQ川菜馆灶台、操作台、保鲜柜及室内部分装修等物品。


YBF、LZF、YPY和LLY非法经营、运输醇基液体燃料,在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下,违规加注闪点12.3℃醇基液体燃料时操作不当,溅出的醇基液体燃料遇到火源引起燃爆。


YBF、LZF没有经过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没有安全意识,思想麻痹,缺乏最基本的安全常识,在加注时操作不当,两次导致醇基液体燃料溅到地面和灶台上。


YBF、LZF、YPY和LLY在给厦门市湖里区五通仑后277号CQ川菜馆安装醇基液体燃料的储油箱和灶具等设备时不符合安全标准,没有把储油箱安装在满足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内,也没有采取防满溢等措施,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HX非法经营醇基液体燃料,且向无任何资质的个人提供醇基液体燃料。


事故六

液化石油气和醇基燃料混用,造成事故后果扩大


2017年7月21日上午8时32分,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与灯彩街交界路口南侧的TL野鱼馆因液化石油气泄漏发生爆燃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4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00余万元。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TL野鱼馆内一只连接气化器的50kg液化石油气钢瓶瓶阀处于开启状态,在持续高温天气情况下,连接液化石油气灶具与二次减压阀的橡胶软管老化且连接不牢固致软管脱落,使气体持续泄漏,在厨房、气瓶间、备餐间这一联通的相对封闭区域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达到爆炸极限后由冰箱压缩机启动时产生电火花点燃而引发爆炸。


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导致醇基燃料储存供应系统、液化石油气储存供应系统物理结构破坏,醇基燃料及现场其他可燃物质发生剧烈燃烧导致临近的一只50kg液化石油气钢瓶受高温烘烤而超压爆裂,发生第二次爆炸(物理爆炸),整个餐馆持续大火。


TL野鱼馆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营场所未依法经消防审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在气瓶储存间堆放醇基液体燃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存在重大隐患;经营管理者安全意识淡薄,长期向无经营资质的个人购买液化石油气,导致正常情况下应由燃气供应商提供的用户安全用气指导和用气设施安全检查等服务缺失;餐馆使用的部分液化气连接软管的外观和标识均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且长期未更换;液化气使用安全管理不规范,未建立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未组织操作维护人员参加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各级政府部门存在为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的问题,其中,杭州市西湖区商务局未认真履行餐饮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经查,杭州市西湖区安委会于2017年印发的《西湖区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中明确由区商务局负责做好餐饮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该局对应承担的工作职责重视不够,自文件印发以来,未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研究制定具体措施督促、指导辖区餐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事故七

静电放电引发醇基燃料挥发气体爆炸


2018年8月10日19时35分许,位于龙港镇西城路442号的苍南县龙港HXD餐饮店发生一起醇基液体燃料爆燃事故,事故造成1名人员全身90%烧伤于2018年9月1日1时1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2名人员烧伤(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


苍南县龙港HXD餐饮店的醇基液体燃料箱因静电放电引爆箱内的甲醇气体引发燃爆事故。


苍南县龙港HXD餐饮店的经营者HXD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危险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醇基液体燃料的经营者TLB、THX为谋取私利,未经审批擅自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醇基液体燃料,为使用者提供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容器,未向使用者提供产品技术说明材料和告知安全防范措施。


事故八

违规动火作业,引发醇基燃料泄漏起火


2018年8月22日上午10时46分左右,桂阳县YJFC湾小区3栋206门面承租人CXB在装修门面时,在后巷安装排风系统支架电焊作业过程中,电焊熔滴将作业下方的隔壁208店面LSWJ酸菜鱼饭店环保油容器罐熔穿,引燃罐内环保油,导致现场作业的电焊工LYG和LSL夫妇被严重烧伤,后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3栋206号门面承租人CXB未经批准擅自开设门洞,占用公共部分安装排风系统,违规将电焊作业承包给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格的LYG,LYG不具备电焊作业必备的安全知识。


电焊作业人员LYG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违反电焊操作规程在易燃危险物品的容器罐旁近距离进行电焊作业,作业前未对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未对208店面使用的盛装环保油容器罐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3栋208号商铺LSWJ酸菜鱼饭店经营者LZH将易燃危险物品环保油容器罐安放在店面后巷的公共空间,无任何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防安全标志,未尽到管理和告知义务。


桂阳县YJ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YJFC湾小区3栋消防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


桂阳县H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对3栋208店面LSWJ酸菜鱼饭店占用公共空间存放易燃危险物品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对208店面使用环保油燃料未履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对206门面承租人CXB占用公共空间安装排风系统未加制止。


事故九

冒险动火作业,引发醇基燃料储罐爆炸燃烧


2018年9月21日15时15分许,位于东莞市麻涌镇漳澎村一坊的KS菜馆厨房外棚处发生一起其他爆炸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HWL在装有约25kg的环保油储罐旁进行动火作业,焊接时产生的电弧和明火,导致环保油储罐爆炸、燃烧。


KS菜馆作为环保油的储存、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根据储存的环保油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未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停止使用环保油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环保油的储存设施,未告知HWL、OYDM作业现场存在环保油储罐的的危险因素。


HWL未取得电焊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在电焊作业前未对现场作业环境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ZBQ,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向KS菜馆出售环保油,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违规在KS菜馆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环保油储罐,未与KS菜馆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事故十

使用明火检查,引发醇基燃料泄漏爆炸

2020年1月10日15时38分许,位于古蔺县双沙镇交通大道518号的站前餐馆底楼发生一起醇基液体燃料燃爆事故,事故造成1名人员死亡,另有3人不同程度轻微烧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古蔺LX能源有限公司醇基液体燃料配送人员LLH在给古蔺县双沙镇站前餐馆更换容器观察胶管时,违规操作使用打火机烧胶管,引燃醇基液体燃料后引发爆炸导致事故的发生。


古蔺县双沙镇站前餐馆的经营者RL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危险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对存储燃料容器区域明火作业的违章行为未有效制止。


古蔺LX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到期未及时进行复审;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不健全,安全员长期未在岗履职;违规签订产品代理销售合同由LLH进行醇基液体燃料代销;LLH无危险化学品车辆驾驶资质,事发当日贵CF78**油罐车由LLH一人驾驶,未配备押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