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工程发生汽车起重机倾覆事故
2022年2月27日11点30分许,越城区府山片区24号地块(新华书店)拆除工程,在切割和吊运楼顶钢筋混凝土块过程中,发生汽车起重机倾覆事故,造成2人受伤,4户民房受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近日,越城区人民政府发布了这起事故的调查报告。
现场图片
直接原因
1. 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作业前未充分考虑现场施工条件,在现场环境未能满足该型号汽车起重机作业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导致汽车起重机支腿未全部展开,且局部支腿基础位于软土地基上,其地基承载力不满足使用要求,造成起吊时汽车起重机支腿沉陷,整机失稳后发生倾覆。
2. 施工单位在现场无指挥信号工且被吊物质量不明确的情况下,违规进行起吊。
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建议
1. 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未严格执行施工技术规范,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予以 通报批评。
2. 项目经理。未切实履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3. 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按工程现场实际工况编制施工技术方案,方案无针对性、可操作性,技术交底不明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4. 项目安全员。未履行现场管理安全生产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起重吊装。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5. 监理单位。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
6.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落实总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7.项目现场监理工程师。在危大工程实施时,未严格落实巡查和平行检查的规定,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8.府山街道工作人员,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未切实要求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建议由府山街道根据工作人员内部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并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一个月内向越城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