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煤太钢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三天两起死亡事故蓄意瞒报

日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批复同意《山西晋煤太钢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三交煤矿“5·10”一般运输事故、“5·12”一般顶板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这两起事故均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吕梁市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煤矿及其上级公司、项目部、监理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受到严肃追责。


5月10日15时23分,山西晋煤太钢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三交煤矿一号副立井井口主罐笼北口发生一起一般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87.3万元。5月12日0时45分许,该矿中部集中辅助运输大巷223.5米处发生一起一般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54.1万元。两起事故发生后,矿方均未按规定上报,蓄意瞒报。

经媒体举报,由吕梁市政府核查属实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邀请山西省纪委监委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技术认定及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明了事故瞒报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防范措施与整改建议。

事故发生以来,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5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监察机关对三交煤矿原代理董事长、总经理(矿长)采取留置措施,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有关部门对26名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依法对重庆川九有限责任公司、三交煤矿分别罚款200万元、1200万元。责令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吕梁市能源局向吕梁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令西山煤电公司向山西焦煤集团作出深刻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