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死4伤,河南尉氏县“6·26”燃爆事故调查报告公布!22人被追责
近日,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了尉氏县旭梅(开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旭梅公司”) “6·26”较大燃爆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7人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另外还有2名相关企业责任人被建议处理(1人被建议移交司法部门处理;1人被建议公安机关对其立案调查处理)。
2019年6月26日,开封旭梅公司天然香料提取车间发生一起燃爆事故,造成7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000余万元。
2019年6月26日19时45分许,开封旭梅公司天然香料提取车间提取工段开始交接班(正常换班时间为20点,一般提前15分钟开始交接)。
交班人员5人:张小旗、霍建坡、贾梦洋、张改柱、王国建;
接班人员6人:贾子浩、张国军、王利伟、高武进、霍飞亚和董红阳。
交接班的主要内容是交代本班中尚未完成的工序,以便下一班继续工作。
据调查,交接班时有工人发现1号提取罐底部有泄漏,几名工人随即上前封堵。在封堵过程中,19时53分许,由于提取罐的破真空阀和冷凝器接收罐下部阀门都没有打开,对罐内物料的加热使得罐内压力不断升高,罐内物料从罐底泄漏,直至将提取罐底部的快开式卸料口放料盖爆开。罐内约1000千克乙醇和240千克红枣从罐底泄漏后,被静电引燃,挥发的乙醇气体遇明火发生爆炸(高温液体乙醇快速挥发成乙醇蒸汽,与车间内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西墙窗下存放的约1200千克桶装乙醇以及装置区周边存放的提取液又被引燃,火势进一步扩大和蔓延,造成7人死亡、4人受伤的较大事故。
2019年6月26日19时55分,尉氏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调集2个中队、6辆消防车、36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尉氏县委、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县公安局80余人、庄头镇政府40余人、县应急管理局12人、医护人员26名、救护车8辆前往救援。事故现场成立了由尉氏县委书记梁东雁任政委、县长张锋任指挥长的“6·26”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现场处置、医疗救援、交通管制、善后处理、事故调查和舆情处置7个工作组展开事故救援工作。
接到事故报告后,开封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长马中虎、副市长王秋杰、市应急管理局局长郑连成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市县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21时,事故现场明火被扑灭。截至21时27分,先后有6名被困人员被救出,21时30分,指挥部对事故现场进行二次搜索,确认无被困人员和复燃可能,完成了事故现场清理工作,并如实发布了事故信息。此次事故救援响应迅速、处置得当,无次生事故发生。
由于工人错误操作,使常压设备带压运行以及开封旭梅公司擅自变更设备工艺和用途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工人错误操作,使应该常压运行的设备带压运行。制造厂商在《2000升茶叶提取设备使用说明》中规定“本设备的整个提取过程是在密闭的循环系统内常压状态完成提取”,事故发生时,工人在没有开启1号提取罐上部破真空阀门,同时也没有开启冷凝接收罐下部阀门的情况下,加热罐内物料乙醇和红枣进行枣子酊提取操作,致使罐内超压,放料盖爆开,高温乙醇液体从罐内大量泄出被静电引燃,挥发的乙醇气体遇明火发生爆炸,车间装置附近存放的乙醇及含乙醇提取液造成火势进一步扩大和蔓延。
2.开封旭梅公司擅自变更设备工艺和用途。1号提取罐是开封旭梅公司定制设备,采购合同和出厂合格证上的名称均为“茶叶提取罐”,《2000升茶叶提取设备使用说明》中规定“此提取罐为定制设备,专为茶叶提取设计并优化的生产设备”。经专家论证,该提取罐不适用于乙醇提取工艺(详见专家论证报告)。2019年4月份,开封旭梅公司开始使用1号茶叶提取罐制作红茶提取液(试生产),6月24日,又将该茶叶提取设备作为枣子酊提取设备,擅自把水提工艺(溶媒为水)更改为醇提工艺(溶媒为乙醇)。
1.李镇洲,男,开封旭梅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因其本人在台湾,尉氏县公安局于7月30日对其采取边控措施。
2.李廷轩,男,开封旭梅公司总经理,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因其本人在台湾,尉氏县公安局于7月30日对其采取边控措施。
3.张继承,男,开封旭梅公司总经理助理,为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1日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尉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4.张静,男,开封旭梅公司生产三课负责人、天然车间主管,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1日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尉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5.韦茂山,男,开封旭梅公司生产部经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1日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尉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6.刘志佳,男,开封旭梅公司安全部助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1日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尉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7.刘真,女,开封旭梅公司安全部负责人,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在哺乳期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1.郭列军,男,上海旭梅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量安全部总监,涉嫌生产安全事故犯罪,建议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杨东,男,张家港亘扬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该公司为开封旭梅公司制造的设备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存在缺陷,并且在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前,该公司技术人员表示可以在该设备上使用醇提工艺,事故发生后,又出具该设备理论上可以使用醇提工艺的证明,建议公安机关对其立案调查处理。
(4)宋领安,中共党员,2017年5月任庄头镇党委书记。 (3)齐建政,中共党员,2019年2月任尉氏县科工信局党组书记、局长。2017年尉氏县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未落实,对县科工信局开展行业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工作落实情况督导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以上人员,待市政府批复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科级以下人员由尉氏县纪委监察委按程序作出处理,处理结果上报开封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纪委监察委。
1.尉氏县庄头镇(4人)
(1)李建党,中共党员,庄头镇综治专干,2016年5月任尉氏县庄头镇安监专干,2017年12月兼任庄头镇安委办副主任。未能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开封旭梅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两年)、政务撤职处分。
(2)王永利,中共党员,2016年5月任庄头镇党委副书记,2017年11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2017年12月任庄头镇安委办主任。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不力,对监管人员疏于教育培训,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开封旭梅公司存在的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张分,中共党员,2017年6月任庄头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作为庄头镇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排指导庄头镇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工作职责不到位,对开封旭梅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和排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督促指导镇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能有效预防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2.尉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人)
(1)李排,中共党员,2015年11月任尉氏县庄头镇食药监所副所长,主持庄头镇食药监所工作。对企业的日常监管职责监管内容不明,在该企业生产期间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郭开波,中共党员,2019年2月任尉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队队长,联系庄头镇食药所工作。督导庄头镇食药所履行监管职责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3.尉氏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3人)
(1)张谦,2018年9月任尉氏县科工信局产业规划发展股股长(负责安全生产工作),2019年5月任尉氏县科工信局局长助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开封旭梅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指导职责不明,未能有效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并按程序给予免职处理。
(2)胡志来,中共党员,尉氏县科工信局副主任科员,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分管局产业规划发展股工作。安全监管职责认识不清,对开封旭梅公司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4.尉氏县应急管理局(3人)
(1)胡猛,中共党员,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任尉氏县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中队长,负责庄头镇等乡镇监管工作。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不细致,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察职责,致使开封旭梅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和排除,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并按程序给予免职处理。
(2)马东民,中共党员,2019年4月任尉氏县应急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分管执法大队工作。对执法大队开展安全执法监察工作落实情况督导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3)逐宪增,中共党员,2019年2月任尉氏县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不力,对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安排部署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5.尉氏县政府(1人)
张国林,中共党员,尉氏县政府党组副书记,2017年4月分管尉氏县科工信局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组织、指导、督促工贸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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