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平安煤矿“9·23”坠罐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2019年9月23日0时08分,江西省丰城市平安煤矿(以下简称平安煤矿)主立井发生一起坠罐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19万元。
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江西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先后作出重要批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赣中监察分局(以下简称赣中监察分局)会同宜春市监察委、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和综合组三个小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矿井概况
平安煤矿距离丰城市城区约23km,行政区划隶属丰城市董家镇管辖。该矿属个人合伙私营企业,法人代表金长青,股东及股份构成情况:徐春娣占股43.9%,宋立团占股17.56%,金长青占股8.78%,朱春华占股8.78%,熊善辉占股4.83%,其他小股东占股16.15%。
矿井始建于1998年,2001年初投产。2006年核定生产能力3万t/a。2011年6月,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同意平安煤矿6万t/a扩建项目立项。2015年1月,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丰城市平安煤矿扩建项目竣工验收进行了批复。矿井采用立井开拓方式,布置4条井筒:主立井、新立井、副立井、立风井。煤矿属高瓦斯矿井,煤层自燃倾向性等级为自燃、煤尘有爆炸性、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中等。
(二)证照情况
该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9月29日,证号C360000201010112007895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9月29日,证号(赣)MK安许证字﹝(2018)02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证号362202196508192539;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为长期,证号913600006697541118。
(三)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矿井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人代表金长青,负责矿井重大事项决策;矿长龚海华主持矿井安全生产全面工作;安全副矿长熊忠成主管矿井安全生产工作;生产副矿长刘青平主管矿井生产安全工作;机电副矿长朱春华主管矿井机电工作,实际负责矿井后勤销售工作,矿井机电工作实际由股东欧阳可辉①负责;总工程师
付瑞平主管生产技术工作。上述6人均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①欧阳可辉2019年以前一直担任机电副矿长,2019年因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过期不能再担任机电副矿长,但煤矿决定仍由其负责全矿的机电管理工作。
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四)平安煤矿关闭退出情况
2019年9月3日,平安煤矿向丰城市董家镇人民政府申请,计划于2019年9月29日关闭矿井。董家镇人民政府于9月4日向丰城市人民政府请示关闭该矿。9月17日,丰城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关闭。
煤矿于2019年9月6日起回撤井下设备设施,事故发生时,煤矿副立井已经回撤完毕并填平井口,主立井区域正在回撤设备。
(五)事故地点基本情况
事故地点为主立井,该井筒井口标高+60.13m,井底标高-197.8m,井深257m。井筒直径2.6m,装备单层罐笼混合提升,主要担负提煤、提矸、升降人员、运送材料设备、进风等。安装一台JTP1.6×1.5P型矿用提升绞车,牵引一个GLS0.5/6/1/1型罐笼,配置一台YTS315S-6型提升机专用变频调速异步电动机,提升钢丝绳与罐笼采用XS75型楔形绳环连接装置连接。井筒采用钢结构井架,安装有2根制动绳
和2根罐道绳。
(6)事故发生前的作业活动
2019年9月5日,煤矿决定回撤设备关闭退出,并将回撤设备工程承包给萍乡的工程队(以下简称萍乡队)。9月6日,副立井区域停止采掘作业,萍乡队开始回撤井下设备。9月16日,副立井区域设备拆除完毕。9月17日,主立井区域停止采掘作业,开始回撤井下设备。为加快进度,萍乡队由5人增加至11人,分早、中两个班作业。9月20日,为了赶工期,矿里决定从21日起增加夜班,由熊善辉负责,夜班组成人员为煤矿自身职工。熊善辉为煤矿股东,原任煤矿副矿长,因年龄超过60岁,2018年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过期后,不再担任副矿长职务,但煤矿仍决定其行使副矿长的职权,在矿井关闭过程中负责全矿设备回撤工作。
2019年9月19日,丰城市煤炭工业管理局(以下简称丰城市煤管局)通知自9月20日16时起全市地方煤矿停止井下一切作业,只允许2人下井通风排水,但平安煤矿未执行监管指令。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9月22日夜班,熊善辉带领欧阳可辉、黎生校、郭哭根三人到主立井乘罐笼下井,在下放过程中因提升钢丝绳断裂,导致坠罐。当时萍乡队中班4名工人何学群、龙水萍、刘国萍、陈上义在井底车场等待乘罐上井,目睹了坠罐。随即打电话向井口汇报,井口得知坠罐信息后,电话向萍乡队领队陈茂军汇报,陈茂军随后报告了煤矿副矿长刘青平,刘青平立刻打电话到井下了解情况。井下工人说罐笼掉下去了,罐笼里面的人没有反应了,刘青平随即通知法人代表金长青、矿长龚海华、总工程师付瑞平等人,并赶往主立井,在再次电话确认事故后,安排井下萍乡队4名工人将熊善辉等人搬运至井底大巷,等待救援。
(二)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报告情况
9月23日0时38分,丰城市公安局河州派出所值班辅警熊伟(死者熊善辉儿子)接到其表兄吴达兵电话,说熊善辉在矿上出事了,熊伟随后请假开车赶往煤矿。熊伟到煤矿了解情况后,于2时57分向丰城市公安局110报警。2时59分,煤矿法人代表金长青向董家镇安监办主任徐美华报告发生了事故。徐美华接报后于3时6分、3时9分分别向镇长陈艳东、分管副书记郑联州汇报,3时14分,向丰城市煤管局安监科科长丁将翰汇报,3时20分,向镇党委书记胡艳汇报,镇上接报后立即向丰城市政府汇报。3时16分,丰城市煤管局局长过小华接到副市长罗光辉电话,告知平安煤矿出事故了,叫他立即查明情况,与此同时丁将翰向局长过小华汇报平安煤矿发生了事故。随即过小华打电话给平安煤矿法人代表金长青,确认平安煤矿发生了坠罐事故,4人被困在罐笼。过小华立即带领副局长徐忠亮、万卫文赶赴现场,同时向赣中监察分局汇报,并通知丰城市矿山救护队赶赴现场。
接到事故报告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江西督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组成员夏仕柏、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苏启、副局长杨市龙带领有关处室、省应急厅煤监处处长涂国林,宜春市常务副市长蔡清平、副市长夏红色,赣中监察分局、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先后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
事故发生后,丰城市成立了以副市长罗光辉为总指挥的事故救援指挥部,丰城市矿山救护队出动指战员15名,指挥车一辆,救护车一辆,于4时30分到达平安煤矿。5时40分,提升吊桶安装完毕,2名救护队员携带技术装备下井勘查,于6时27分将22日中班萍乡队的4名工人救护升井,升井途中发现提升钢丝绳中段有打结情况,指挥部立即决定更换新钢丝绳。10时10分,钢丝绳换好后,6名救护队员分两批下井,将熊善辉等4人分两批救援至地面,经确认,死亡。12时25分,救援结束。
3.善后处理情况
救援结束后,董家镇党委政府积极做好善后赔偿工作,指导煤矿先后与4名遇难者的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金。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为查明事故原因,2019年9月23日,丰城市矿山救护队下井将提升钢丝绳与罐笼的连接装置——楔形绳环拆除并运至地面。9月25日,赣中监察分局周黎斌、国家安全生产长沙矿山机电检测检验中心李勇、丰城市矿山救护队周伟、张力军4人下井勘查事故现场。
楔形绳环现状如图1、图2、图3所示
图1楔形绳环侧面 图2楔形绳环钢丝绳断口 图3楔形绳环断绳端
从上图可见,提升钢丝绳在与楔形绳环的出口断面处断裂。对提升钢丝绳断口处断丝情况分析发现,断口处的钢丝锈蚀严重,基本无油,断口呈缩径状,部分钢丝断口截面显示为亮点,部分钢丝断口截面显示无亮点,显示为亮点的钢丝为事故时发生断裂,显示无亮点的钢丝呈锈蚀状,可以推断为事故前已断裂。经现场核实,提升钢丝绳的结构为18×7,总共由126根钢丝组成,断口显示为亮点的钢丝数量为30根,断口无明显亮点的钢丝数量为96根。
此外,对悬挂在井筒中的事故提升钢丝绳另一端断口处进行了现场核实,其状况与楔形绳环断口处的钢丝情况基本吻合。悬挂于井筒中的钢丝绳另一端断口情况如图4、图5所示。
图4钢丝绳另一端断口情况 图5钢丝绳另一端断口处的钢丝情况
事故后罐笼立于井底搭设的木板上,其位置和形态与正常提升时的停罐位置类似。经勘查,事故罐笼变形不严重,安装在罐笼两侧的2个防坠器的滑楔完好,防坠器启动传动机构锈蚀严重,其现状如图6、图7、图8、图9所示。
图6 防坠器传动机构情况
图7防坠器传动机构情况
图8 防坠器滑楔情况 图9 防坠器滑楔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故罐笼的2个防坠器附近的制动钢丝绳上均无明显制动痕迹;对安装在井架上的2个缓冲器和与制动绳连接的缓冲钢丝绳进行核查,未发现缓冲钢丝绳发生缓冲作用的痕迹。以上情况表明事故发生时安装在罐笼两侧的2个防坠器均未发生制动作用。
综合以上分析,平安煤矿主立井提升钢丝绳在楔形绳环出口处钢丝锈蚀严重,且断丝较多,在下放人员过程中提升钢丝绳突然发生断裂,提升钢丝绳断裂后,由于安装在罐笼两侧的2个防坠器因启动传动机构锈蚀严重,未能对断绳后的罐笼进行制动,脱离提升钢丝绳的罐笼在自重作用下加速下坠,直至坠落位于井底的木板上,引发本次坠罐事故。
(四)主立井提升系统使用维护情况
1.主立井提升钢丝绳使用维护情况
(1)主立井提升钢丝绳使用情况。钢丝绳型号为18×7+FC,公称直径24.5mm,生产厂家为上海二钢新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标号为MCJ040029,购置于2017年,同年5月份悬挂使用,一直使用至事故发生。
(2)主立井提升钢丝绳检测检验情况。钢丝绳悬挂前进行了检测检验,时间为2017年5月。之后分别于2017年11月、2018年7月、2019年3月对使用中钢丝绳进行了检测检验,检测检验结果均为合格。该钢丝绳检测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9月7日,事故发生时已过检测检验有效期。
(3)主立井提升钢丝绳维护情况。煤矿提供的主立井钢丝绳检查记录显示检查人为欧阳可辉,记录显示钢丝绳钩头、20m、50m、100m、150m、200m、250m位置均无断丝情况,9月4日以后检查记录煤矿提供不出来。煤矿绞车运行、交接班记录显示检查保养情况均为正常,9月8日以后检查记录煤矿提供不出来。
综上所述,2019年9月8日以后,煤矿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每天对钢丝绳进行检查。9月8日以前的检查记录也与现场勘查发现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钢丝绳钩头处实际锈蚀、断丝严重,但检查记录却显示无断丝。由此推断,煤矿未按规定要求开展钢丝绳日常检查维护。
2.主立井罐笼、防坠器使用维护情况。
(1)主立井罐笼、防坠器使用情况。煤矿主立井罐笼型号为GLS0.5/6/1/1,配套防坠器型号为BF-0511,楔形绳环连接装置型号为XS75,2017年3月购置于江西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标号分别为MCI130001、MCI050063、MCI130005。
(2)罐笼防坠器检测检验情况。2019年5月22日,平安煤矿委托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对防坠器进行了检测检验,检测结果为合格。
(3)主立井罐笼、防坠器维护情况。煤矿提供的防坠器、稳绳等检查记录只记录到2019年9月5日,记录结果均为正常。9月5日以后无记录。
综上所述,2019年9月5日以来,煤矿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每天对提升系统各部分进行检查。9月5日以前的检查记录也与现场勘查发现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防坠器启动传动机构实际锈蚀严重,但检查记录却显示完好。由此推断,煤矿未按规定要求对防坠器开展检查维护。
三、煤矿安全监管情况
(一)董家镇对平安煤矿安全监管情况
1.董家镇党委政府《关于印发二〇一九年度镇党政班子成员及干部分工调整的通知》(董党发〔2019〕50号)明确了由镇党委副书记郑联州分管全镇安全生产工作。
2.董家镇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镇煤矿监管工作的通知》(董政发〔2019〕9号)、《董家镇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董政发〔2019〕8号)等文件明确了镇政府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工作职责,《关于明确驻矿安监员分工的通知》(董政发〔2019〕5号),确定了由镇安监办主任徐美华、安监办工作人员孙仁丰为平安煤矿驻矿安监员。
3.董家镇党委政府每月召开班子会、安全办公会,学习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对辖区内董家煤矿、平安煤矿两矿的日常监管。其中2019年9月16日召集董家煤矿、平安煤矿两矿管理人员开会,镇主要领导出席,重点指出提升系统要每日、每班检测,并要求平安煤矿早关快关,17日以后尽量不要下井,20日关闭到位。
4.依据《董家镇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董政发〔2019〕8号)要求,每月对辖区内矿井监管检查不少于4次,驻矿安监员24小时驻矿。2019以来,对平安煤矿检查32次,下达执法文书21份,排查事故隐患87条。
(二)丰城市煤管局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1.按照丰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城市煤炭工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要求,丰城市煤管局承担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丰城市煤管局印发了《市煤管局班子成员分工安排》(丰煤局字〔2018〕10号),明确了由副局长徐忠亮主管煤矿安全监管及煤炭行业管理工作,万卫文、邹绍清等副局长分片负责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2.为落实和明确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市煤管局印发了《关于调整我局分片监管的通知》(丰煤局字〔2018〕15号),将全市煤矿划分为3个监管片,确定了监管片负责人及监管人员,其中平安煤矿由安监科负责监管,副局长万卫文分管。
3.为弥补监管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采取购买服务的形式,引入第三方(专家)协助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每季度检查一次。
4.每月召开煤矿安全生产会、警示教育会等会议,组织煤矿管理人员学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化解煤矿过剩产能工作。2019年8月29日,与赣中监察分局联合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进一步解读了国家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政策,要求煤矿抓住矿井瓦斯、水、顶板、提升运输等关键环节,加强现场管理,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资源枯竭的矿井要按国家政策要求早关快关。
5.依据丰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责任及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丰煤局字〔2017〕30号)要求,由丰城市煤管局所属煤炭规费征收稽查处向每个煤矿派驻2-3名驻矿管理员,24小时驻矿监管,并在矿井停产期间对提升绞车上锁。
6.严格落实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按照《丰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煤炭工业管理局2019年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批复》(丰府字〔2019〕17号),对高瓦斯和水患矿井每月监管2次,其它矿井每月监管1次。2019年以来,对丰城市辖区煤矿检查197矿次,下达执法文书197份,发现事故隐患1042条,每矿平均检查15次。其中对平安煤矿开展检查16次,下达了监管执法文书16份,查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74条。
(三)丰城市人民政府部署煤矿安全生产情况
1.丰城市党委政府为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时调整领导分工,印发了《丰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的通知》(丰府字〔2019〕13号)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曾兆昕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副市长罗光辉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及安全监管综合协调工作。
2.丰城市人民政府下发了《丰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丰府办发〔2019〕15号)、《丰城市安委会关于印发〈丰城市2019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丰安〔2019〕6号)等关于安全生产的文件,明确了2019年对全市煤矿的监管重点和要求。
3.丰城市每月都组织召开市安委会会议,研究全市安全生产有关问题,并对煤矿安全生产作出了具体部署。
4.2019年以来,丰城市原市长江伟斌,常务副市长曾兆昕、副市长罗光辉下矿检查累计23次,其中6月26日副市长罗光辉到平安煤矿检查,劝导平安煤矿早日关闭退出。
(四)推动平安煤矿关闭退出情况
为落实国家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决策部署,鼓励引导辖区煤矿关闭退出,丰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丰城市地方煤矿2019年关闭退出奖励办法》(丰政办发〔2019〕18号),对在2019年9月30日前关闭的矿井进行奖励,并要求市直各部门和乡镇积极向煤矿投资人宣传煤矿关闭退出政策,引导煤矿主动关闭退出。
2019年以来,丰城市煤管局和董家镇党委政府多次对平安煤矿法人代表金长青等人宣传国家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政策和丰城市煤矿关闭退出奖励办法,指出平安煤矿煤炭资源枯竭,井下安全状况较差,劝他早退早关。经过努力,平安煤矿决定提前关闭,于2019年9月3日申请关闭,丰城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17日批复同意关闭。
2019年9月5日、10日、16日、19日,董家镇党委书记胡艳、镇长陈艳东、党委副书记郑联州,丰城市煤管局副局长徐忠亮、万卫文等人先后到平安煤矿督导煤矿关闭工作,指出关闭期间要严格落实回撤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不要计较蝇头小利,不仅要算经济账,更要算政治账,早关快关,安全结束。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主立井提升钢丝绳断裂、防坠器未有效动作,导致坠罐事故。
(二)间接原因
1.煤矿未严格按规定对主立井提升系统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未发现主立井提升钢丝绳在楔形绳环出口处锈蚀严重、断丝较多及防坠器启动传动机构锈蚀严重等事故隐患。
2.煤矿未执行丰城市煤管局要求9月20日16时起停止井下一切作业的监管指令。
3.丰城市煤管局、董家镇政府对驻矿安监员落实驻矿职责监督检查不力。
(1)丰城市煤管局派驻的驻矿管理员未严格履职,在全市煤矿停产期间,没有按要求对平安煤矿主立井提升绞车上锁。
(2)董家镇政府派驻的驻矿安监员对平安煤矿关闭退出期间的安全监管不严,未认真督促煤矿履行主体责任,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关于加强立井提升管理的相关要求。
六、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平安煤矿
1.欧阳可辉,男,平安煤矿电工,实际负责矿井机电管理工作。未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对主立井提升系统进行日常检查和保养,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经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金长青,男,中共党员,平安煤矿股东、法人代表,参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负责重大安全生产事项的决策。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认真督促和检查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执行丰城市煤管局停止井下一切作业的监管指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③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
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龚海华,男,群众,平安煤矿矿长,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矿井安全生产全面工作。安全生产责任制不
落实,未认真督促和检查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执行丰城市煤管局停止井下一切作业的监管指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26400元)、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熊忠成,男,群众,平安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矿井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认真检查本矿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的建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①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二)董家镇党委政府
1.孙仁丰,男,中共党员,董家镇安监办工作人员、驻
平安煤矿安监员。未认真履行驻矿安监员职责,督促煤矿严
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违反了《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①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
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②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2.徐美华,男,中共党员,董家镇安监办主任,驻平安煤矿安监员,负责辖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平安煤矿驻矿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能,督促煤矿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违反了《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3.郑联州,男,中共党员,丰城市董家镇党委副书记,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安监办、驻矿安监员履职情况督促检查不力,违反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五条③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地方
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②的规定,建
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三)丰城市煤管局
1.何耀民,男,群众,丰城市煤管局派驻平安煤矿驻矿
管理员。丰城市煤管局下达全市煤矿停产的通知后,未按规定对平安煤矿主立井提升绞车上锁。违反了《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2.万卫文,男,中共党员,丰城市煤管局副局长,安监科分管领导。对驻矿管理员履职监督检查不到位,违反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九条、《江西省安
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
1.平安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提升系统维护保养和检查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①、《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条、四百一十一条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③、《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五条④规定,建议给予其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2.责成董家镇党委政府分别向丰城市委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七、防范措施
1.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按照江西省煤矿淘汰退出实施方案,依法推动辖区内小煤矿关闭退出。
2.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增强依法办矿、依法管理意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
3.加强提升运输系统管理。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对提升设备设施进行维护检查,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
4.切实履行煤矿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属地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
对辖区煤矿的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证照不全、未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擅自增加采掘工作面、“五假五超”、
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违法违规行为。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②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①《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③《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五条: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①《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十八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一)履行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第十九条:对存在本规定第十八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条:提升系统各部分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至少检查一次,每月还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当详细记录;四百一十一条第一项:升降人员或者升降和物料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自悬挂使用后每6个月进行1次性能检验;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12个月检验1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十五条第一项:“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