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辛家煤矿有限责任公司“12·5”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12月5日19时10分,湖北省巴东县辛家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辛家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31.5万元。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湖北省巴东县辛家煤矿“12·5”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湖北煤矿安监局局长石文怀同志任组长,湖北煤矿安监局及湖北省监察厅、安全监管局、公安厅、能源局、总工会和恩施州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参加,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管理、责任追究和综合组,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有关调查情况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煤矿概况

1.基本情况。辛家煤矿位于巴东县茶店子镇关口山村,为私有股份制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巴东大众煤业集团出资2300万元,黄勇出资2200万元,向洲出资500万元。矿井年生产能力6万吨,现有职工246人,井下采用“三八”制作业。

2.证照情况。辛家煤矿为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均在有效期内。

3.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情况。法人代表黄勇全面负责辛家煤矿的管理工作,向洲没有参与矿井的管理。矿井安全管理机构文件任命:王赐良为矿长,向运平、张泽安为安全生产副矿长,鄢科为技术副矿长,谭元辉为机电副矿长。矿井实际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为矿长王赐良、生产副矿长李辉、安全副矿长张泽安、技术副矿长鄢科、防突副矿长向运平、通防副总工程师邓富民、机电副矿长谭元辉。其中,谭元辉于2016年9月份辞职后至事故发生时,矿井没有配备新的机电副矿长。

(二)矿井开采情况

1.开采条件。辛家煤矿开采煤层为二叠系上统吴家坪组,煤层赋存较稳定,厚度0.26~1.2m,平均0.65m;倾角13°~18°,平均16°;矿井开采范围内有F17、F25、F30及F37、F44断层,其中以F17断层对煤层开采影响最大,F17断层以南同时还发育F17-1次生断层。

2.主要生产系统。矿井采用平硐上下山开拓,单水平布置。主平硐井口标高+612.73m,副井井口标高+761.70m,风井井口标高+758.94m。水平标高为+617m,划分为4个采区。其中,+617m水平以上设置Ⅰ、Ⅱ2个采区,+617m水平以下设置Ⅲ、Ⅳ2个采区(见图1)。矿井主平硐采用CTY2.5-GGB型蓄电池电机车运输;通风方式为中央边界抽出式通风,风井安装2台FBCZ-6-№12防爆抽出式通风机,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矿井为单回路供电,配备100KVA柴油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电压等级为660V。矿井现生产区域位于矿区中部F17断层以南的Ⅰ采区。受断层影响,Ⅰ采区北部呈一狭长块段,矿井将该块段划分出来,作为边角煤采区进行独立回采,即+617m采煤工作面,矿井编制了《边角煤采区设计》。

+617m采煤工作面设计运输平巷为+617m平巷。该平巷兼工作面进风巷,经三石门与主平硐相连。设计回风平巷为+660m回风平巷(全长240m)。该平巷布置在煤层底板岩石内,与轨道上山连通,并布置了绕道与采区回风上山相连。该回风平巷掘进200m后布置斜石门(即+660m斜石门)进入煤层,见煤后沿煤层走向布置沿煤平巷,即+617m~+660m区段上部回风顺槽,兼作+617m采煤工作面上安全出口。

+617m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在采至该斜石门前,+617m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为:新鲜风流由+612m主平硐→+617m三石门→进风斜巷→+617m采煤工作面;+617m采煤工作

图1  辛家煤矿开拓方式平面图

面乏风经+660m回风顺槽→+660m斜石门→+660m回风平巷→绕道→采区回风上山→回风暗斜井→+760m回风平硐,经风井抽排至地面(见图2)。在采煤工作面推进到斜石门后,该安全出口垮塌,不能保证人员通行安全,不能保证工作面通风。因此,矿井取消+660m回风平巷作为+617m采煤工作面的回风通道,在+660m回风平巷入口处设置了风门,并对采煤工作面回风系统进行了改造。一是将+686m~+720m区段南部边界保留的沿煤上山进行了维护;二是在+686m回风平巷端部设置了斜石门见煤,见煤后沿煤层向下布置开切眼连通+617m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乏风经该开切眼进入+686m回风平巷。经过改造后的回风线路为:工作面乏风经+660m~+686m开切眼→+686m回风平巷(一段)→+686m~+720m区段保留的沿煤上山→+717m全岩回风平巷→回风暗斜井→+760m回风平硐,经风井抽排至地面(见图3)。

(三)矿井灾害及管理情况

1.矿井灾害情况。该矿煤尘无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倾向性为Ⅲ类、不易自燃。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中等,正常涌水量212.68m3/h,最大涌水量373.20m3/h。目前只开采+617m水平上部采区,涌水以自流方式经主平硐排出地面。2014年10月,恩施州佳力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该矿进行了瓦斯鉴定,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2.07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20.84 m3/t,鉴定结论为高瓦斯矿井。

插图2  边角煤采区前期通风系统图

图3 边角煤采区后期通风系统图

2.灾害管理情况。2013年7月2日,相邻开采同一吴家坪组煤层的新家煤矿二号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辛家煤矿委托河南煤炭科学研究院工作人员杜泽生进行了煤与瓦斯突出鉴定。鉴定结论为拐点坐标A(3420258.3,37418294.7)、B(3420207,37418428.7)、C(3419971.7,37418335.9)、D(3419088.4,37418536.8)、E(3419064.8,37418070.75)、F(3419382.17,37417960.58)所圈定范围煤层无突出危险性。因此,该矿仍然按照高瓦斯矿井进行管理。

经调查,2013年9月,杜泽生安排由其担任总经理的北京必安必拓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参数测定。该公司不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伪造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的公章,出具《辛家煤矿吴家坪组煤层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的虚假报告。辛家煤矿开采的煤层位于上述拐点所圈区域内,导致企业仍然按照高瓦斯矿井管理,降低了生产的安全标准,也导致监管部门降低了矿井的瓦斯监管等级,未将该矿列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重点监管。

2015年11月19日,矿井在+617m南三石门半煤平巷掘进作业时,发生过响煤炮、卡钻等瓦斯动力现象,因此矿井成立了防突队,配备防突队员14人,制定了+617m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和防突技术措施,并配备了一台WTC瓦斯突出参数仪,用于煤层突出危险性参数(钻屑瓦斯解析指标K1)测定。但是,矿井没有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没有进行瓦斯排放效果检验,防突队成员进矿后没有进行专门的防突培训,没有坚持使用WTC瓦斯突出参数仪测定瓦斯(无参数测定数据记录),没有达到消突效果。

3.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情况。

(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矿井安装了KJ203N型安全监控系统。+617m采煤工作面进风口(装载点处)安装一台甲烷传感器;+660m回风平巷内安装了一台甲烷传感器,工作面通风系统调整后,该传感器已无法监测+617m采煤工作面回风流的瓦斯实时变化情况;+617m工作面及上隅角、+686m回风平巷内均未安装甲烷传感器,无法实时监控工作面瓦斯涌出情况;+717m全岩回风平巷内安装一台甲烷传感器。

(2)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矿井安装了KJ227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但井下读卡分站与地面监控中心不能实现信号传输,无法查询人员位置状况。

(3)供水施救系统。矿井安装了供水施救系统,地面建有水池,供水管路已敷设至采区各采掘作业点及避难硐室。

(4)压风自救系统。矿井地面主井口设有空气压缩机房,安装2台VF-13/7型空压机,压风管经风井敷设至井下各用风地点。

(5)通讯联络系统。矿井地面监控中心安装了SOC1800程控电话系统,井下各掘进工作面、绞车房、井底车场等地安装了KTH3型矿用本质安全型电话11部,可以与地面调度室等部门通讯联络。

(6)紧急避险系统。矿井在+617m井底车场布置了避难硐室,设置了供水、压风管及呼吸罩,配备了45min压缩氧自救器、人员定位读卡器及消防器材,室内外安装了O2、CH4、CO2、CO和温度传感器与地面监控中心相连。

另外,矿井安装有工业视频监控系统。地面工业广场、井底车场、井下绞车房及各硐室等地安装了视频设备。井下各机电硐室设置了灭火器等防灭火器材,工作面煤炭装载点处设置了防尘管网用于洒水防尘,掘进工作面采用湿式打眼用于掘进时防尘

(四)事故地点及事故类型

事故发生在边角煤采区+617m采煤工作面。边角煤采区位于距主平硐口2300m的井底车场附近,与中央变电所、避难所等硐室相邻。采区中央布置了轨道上山、通风行人上山,形成采区回风系统,没有布置专用回风上山。现采煤工作面布置在+617m~+660m区段,采用明令禁止的走向壁式前进式采煤法。+617m采煤工作面全长117m,煤层倾角16°,采用MG75/86-TPD型割煤机落煤,截深1m,可弯曲刮板输送机输送煤炭,单体液压支柱配1m铰接顶梁支护顶板,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工作面下部(60~70m范围)煤层厚度1.2m~1.4m,上部(40~50m范围)煤层厚度0.6m,顶板完整,部分采空区顶板撤除支柱后未垮落。

事故地点位于+617m采煤工作面中部距下出口52m煤壁处。突出孔洞呈喇叭形,深12m,中心线朝向工作面下部,口面直径15m;孔洞端头被石块充填。割煤机位于突出点上方侧,突出煤矸将刮板输送机道、人行通道、未垮落的采空区及斜巷全部充填,下部装载点附近平巷9m范围被煤矸充填,堆积的煤矸与巷道顶板之间留有瓦斯泄流通道,高度0.2m~0.6m。割煤机向上往安全出口方向有少量突出煤矸堆积,割煤机、刮板输送机及装载点附近的开关及矿车均被煤矸压埋。

经现场勘察、测算,本次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共突出煤矸225.2t,涌出瓦斯量9925.4m3。

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根据地面监控中心监控站显示的+617m采煤工作面下出口装载点处甲烷传感器瞬间超限报警的情况,认定事故发生时间为2016年12月5日19时10分。

12月5日二班(16:00-24:00),全矿共有46名工人入井作业。其中+617m采煤工作面16人;+720m二石门回风上山维修作业8人;+720m三石门维修作业7人;+660m采煤作业点6人;+617m掘进工作面3人;+720m绞车工1人、挂钩工1人;+686m绞车工1人、挂钩工1人;主平硐运输工2人。

16时5分,+617m采煤工作面16人入井后,进入工作面采煤。18时,工作面刮板机停止运转,质量管理员孙家恒到下部平巷发现全部矿车已装满,便与机车工张德友去找矿车。18时30分,孙家恒带着矿车回到采煤工作面下部装载点,工作面恢复采煤作业。孙家恒留在装载点帮助装车工张元学、齐军现2人装车。19时10分,工作面上部发出轰轰的响声,并有大量的煤粉涌到装载点处,风流逆向,煤尘弥漫看不清,在装载点附近作业的孙家恒、张元学、齐军现、陈小涛、张德友5人立即向三石门外跑,进入主平硐内。5分钟后,三石门风流恢复正常,煤尘浓度降低,孙家恒和张德友返回装载点,发现里面的矿车被煤压埋,安装在+617m采煤工作面进风口(装载点处)的甲烷传感器(量程0~4﹪)超限报警。

19时15分,张德友用三石门的电话向地面调度室报告:“+617m采煤工作面发生了突出事故”。孙家恒到中央变电所切断了工作面电源。19时15分,+660m采煤工作面、+720m二、三石门维修作业人员随身携带的便携式甲烷报警仪报警,立即停止作业并出井。

(二)事故上报及抢险救援情况

12月5日19时10分,地面监控中心监控显示+617m采煤工作面下出口装载点处甲烷传感器瞬间超限报警,值班员黄俊飞立即向投资人黄勇、矿长王赐良报告情况。19时15分,井口调度值班员刘云虎接到事故报告后,到监控中心报告井下发生了事故。黄勇、王赐良2人在监控室查看情况后,安排刘云虎向井下打电话通知撤人。王赐良组织人员入井救援,黄勇在地面调度。

23时20分和23时30分,辛家煤矿分别向巴东县安监局和茶店子镇政府报告了事故情况。6日凌晨1时9分,巴东县安监局报告恩施州安监局;6日1时50分,恩施州安监局报告省安监局值班室;6日2时20分,省安监局、湖北煤矿安监局分别向湖北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上报了事故



湖北省巴东县辛家煤矿有限责任公司“12·5”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人:煤矿安全网    浏览: 607   发布时间: 2019-12-05   稿件来源:煤矿安全网

事故发生后,矿长王赐良等人于19时25分入井查看事故现场。先到+617m采煤工作面下出口检查,由于工作面被煤矸充填,无法进入,改由+686m上出口进入工作面查看情况。由于瓦斯浓度高,加上携带的自救器供氧不足,救援人员无法到达采煤工作面。王赐良等人返回到+617m运输平巷,组织人员进入三石门装载点清理突出来的煤矸。

接到事故报告后,恩施州、巴东县党委政府负责人及时赶到事故现场,成立了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并抽调相关专家参与救援。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了巴东县和建始县矿山救护队,查勘事故区域情况、搜救被困人员。省委书记蒋超良、时任代省长王晓东分别作出批示,副省长许克振连夜出发,带领省安全监管局、省能源局、湖北煤矿安监局等单位负责人,赶到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人对事故作出重要批示,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李万疆带领总局工作组,赶到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经过全力搜救,6日16时,发现5名遇难人员;7日7时至下午17时,相继发现4名遇难人员;7日23时18分,发现最后2名遇难人员。8日0时05分,11名遇难人员遗体全部运出井口。至此,事故现场救援结束。经核实,事故当班共46人入井作业,35人安全出井。事故造成11人死亡。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辛家煤矿开采煤层具有突出危险性,+617m采煤工作面位于采动应力集中区,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在未消除突出危险的情况下违法生产,割煤机扰动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二)间接原因

1.煤矿企业。辛家煤矿没有执行停产整改指令,在瓦斯、通风、技术、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情况下,擅自生产。没有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没有有效处置好+617m采煤工作面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导致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⑴没有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13年7月2日,相邻开采同一吴家坪组煤层的新家煤矿二号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辛家煤矿没有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按突出矿井进行管理。2015年11月19日,在+617m南三石门运输顺槽掘进过程中发生响煤炮、卡钻等瓦斯动力现象后,矿井没有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规定重新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没有按突出煤层管理,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告。

⑵采掘部署和通风管理混乱。边角煤采区采用明令禁止的前进式采煤和巷道式采煤,没有布置专用回风上山。+660m回风平巷没有按照设计施工到采区边界,+617m采煤工作面采过+660m回风平巷与工作面的联络点后,工作面的回风无法按照设计从+660m回风平巷进入采区回风上山,而是经过采区上部采空区维护巷道(+660-+686区段开切眼、+686-+720区段边界回风上山)回到总回风巷。矿井在+660m回风巷上部违规布置采煤作业点,并利用局部通风机供风,没有形成全风压通风,工作面回风同+617m采煤工作面(事故地点)回风一起经过采空区排入总回风巷。

⑶技术管理混乱。矿井在发生动力现象后,没有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编制的+617m采煤工作面排放瓦斯措施严重不符合要求,措施无效。没有测定煤层瓦斯含量、压力等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没有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没有进行瓦斯排放效果检验,没有坚持使用WTC瓦斯突出参数仪测定瓦斯(无参数测定数据记录),无法确定采煤工作面煤层是否消除突出危险性。

安全管理混乱。矿井实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人员与文件任命的安全管理人员及职责不一致,部分安全管理人员不清楚自己的管理职责,生产副矿长李辉的安全管理资格在新家煤矿二号井事故后已经被撤销,不具备安全管理资格。+617m采煤工作面的作业工人没有经过岗前培训就上岗作业,部分安全员和瓦检员没有取得特殊工种上岗证,防突队成员进矿后没有进行防突培训,不具备防突的能力。没有配备机电副矿长。

⑸违反监管指令违法生产。9月28日,全省煤矿交叉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617m采煤工作面、+660m回风巷未安装甲烷传感器”“+617m采煤工作面利用采空区回风”“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等21条隐患,责令矿井停产整改,隐患整改结束后报巴东县安监局复查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但该矿无视监管监察指令,在隐患未整改到位且未申报巴东县安监局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于10月20日安排人员到+617m采煤工作面采煤。

2.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对辛家煤矿日常监管不到位,对辛家煤矿复工复产的审批把关不严,对辛家煤矿被停产整改后擅自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失职失察。

(1)镇安监办。镇安监办未组织对该煤矿复工复产检查,对该煤矿擅自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不掌握,未认真履行协助县安监局对辛家煤矿进行监管的职责。

(2)巴东县安监局(县安委会办公室)。未严格按照执法计划到辛家煤矿进行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在发现该矿存在采掘部署不合理、通风不畅、执行瓦斯监测制度不严等安全隐患后,未认真督促该煤矿整改;辛家煤矿申请复工复产后,县安监局检查人员仅在地面检查,专家虽下井但未到采煤工作面认真检查,在检查人员及专家都未按复工复产验收表的要求逐项对该矿井进行检查的情况下,县安监局批准了辛家煤矿复工复产;执行上级监察指令不力,2016年9月28日,湖北煤监局下达辛家煤矿停产整改的执法文书后,县安监局相关人员仅电话询问该矿负责人整改情况,未到该矿进行核查,未派专人进行盯守,对该矿于10月20日未经验收便擅自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失察。

(3)恩施州安监局(州安委会办公室)。对该煤矿复工复产审批流于形式,在未对辛家煤矿复工复产条件和标准进行实质性审核的情况下,仅对复工复产的验收程序进行了审核就批准复工复产,未将辛家煤矿复工复产的情况及时通报州经信委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造成行业监管漏洞;未按鄂安监[2016]20号、48号文和鄂煤监察[2016]121号文的要求,对辛家煤矿进行重大灾害防治和瓦斯治理专项检查;未认真督促执行上级监察指令,仅电话询问了巴东县安监局该煤矿的整改情况,未认真督促县安监局落实停工停产的处理决定。

(4)恩施州经信委。恩施州经信委未按照州委定责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生产责任;未按鄂安监发[2016]20号、48号文和州经信煤[2016]22号文的要求,对煤矿的瓦斯状况进行检查;未按鄂能源煤炭发[2016]79号、98号文的要求,对复工复产的煤矿进行明察暗访。

(5)湖北省能源局。湖北省能源局抓煤矿瓦斯灾害综合治理和对复工复产煤矿开展明察暗访的工作不足。2016年,省能源局会同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等部门下发了对煤矿开展瓦斯综合治理以及对复工复产煤矿开展明察暗访的相关文件,省能源局未切实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相关检查执行到位。

(6)湖北煤矿安监局。湖北煤矿安监局指导地方政府及恩施州、巴东县安监部门抓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存在不足,对恩施州安监部门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失察。2016年9月,湖北煤监局对辛家煤矿下达停产整改的执法文书后,没有采取措施监督该煤矿落实整改的情况。当年11月,该煤矿负责人向湖北煤监局口头汇报称整改到位后,湖北煤监局没有采取措施核实实际整改情况。

3.党委政府。相关地方党委政府未认真贯彻落实2016年11月27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11月30日全国煤矿事故警示教育视频会议及12月4日全国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的精神要求,切实履行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导的职责,对相关部门对辛家煤矿监管不力的情况失察。

(1)茶店子镇委镇政府。茶店子镇委镇政府对镇安监办工作人员配备不足;对辛家煤矿安全生产的真实状况不掌握,镇领导虽多次到该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但下井检查少,未能掌握该矿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复工复产验收不严格检查,辛家煤矿向镇政府申请复工复产验收后,镇安监办负责人在仅审核该煤矿申请资料,未到现场检查的情况下,代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镇长签字同意验收;对镇安监办履职尽责情况失察,2016年,镇领导带领镇安监办工作人员多次到辛家煤矿公司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但未发现该矿存在的安全隐患。

(2)巴东县委县政府。巴东县委县政府对县安监局及下级政府在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履职尽责情况失察。未严格落实联系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未及时明确县委领导分工联系安全生产工作。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和包保辛家煤矿的县领导履职尽责不力,县政府主要领导未按照规定每季度到辖区内煤矿下井督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也未认真执行规定每月到辖区内煤矿下井检查,包保辛家煤矿的副县长未按规定到辛家煤矿巡查,未掌握该矿安全生产状况,未督促该矿整改安全隐患。

(3)恩施州政府。恩施州政府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方面重视程度不够,州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未严格按文件规定履行职责,到辖区内煤矿下井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够;对下级政府及州安监局、州经信委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的情况失察,州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安监局在辛家煤矿公司监管上失职的情况不掌握,州分管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对经信委未按上级文件要求开展瓦斯综合治理及复工复产煤矿明察暗访工作的情况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司法机关已对10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公安机关对辛家煤矿7名人员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对3名涉嫌职务犯罪人员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嫌犯罪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事故调查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拟提出对22名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问责建议,其中,厅局级3人、县处级10人、县处级以下8人,事业编制1人。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涉嫌违法的责任人员杜泽生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对事故企业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责成恩施州政府、湖北省能源局、湖北煤监局向湖北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一)司法机关已经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黄勇。中共党员,辛家煤矿股东、法人代表,全面负责辛家煤矿管理工作。2017年2月2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2.王赐良。中共党员,辛家煤矿矿长,负责矿井全面工作。2017年2月2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3.邓富民。辛家煤矿通防副总工程师,负责矿井的防突工作。2017年2月2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4.向运平。辛家煤矿防突副矿长,事故当班防突工作带班矿长。2017年2月2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5.张泽安。辛家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矿井的安全工作,事故当班带班矿长。2017年3月2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6.李辉。辛家煤矿生产副矿长,负责矿井生产工作。2017年3月2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7.鄢科。辛家煤矿技术副矿长,负责矿井技术管理工作。2017年3月2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8.谭明林。中共党员,巴东县安监局煤炭行业管理股股长。2017年1月16日,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

9.易勤平。中共党员,巴东县茶店子镇安监办主任。2017年1月16日,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

10.陈国星。巴东县茶店子镇政府驻辛家煤矿安监员。2017年1月16日,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

(二)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调查人员

11.杜泽生。在不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情况下,接受辛家煤矿委托,对辛家煤矿进行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涉嫌伪造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的公章,出具《辛家煤矿吴家坪组煤层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的虚假报告。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调查。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相关人员

12.谭江波,男,36岁,中共党员,巴东县国土局茶店子镇国土所所长、茶店子镇矿山专委会副主任,负责打击煤矿非法越层开采、协助矿山专委会进行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在多次参与检查辛家煤矿公司安全生产时,未认真履行协助检查职责,未能发现该矿的安全隐患。谭江波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3.谭云龙,男,44岁,茶店子镇党委委员、副镇长,茶店子镇矿山专委会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未按文件规定及时组织对辛家煤矿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到辛家煤矿公司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少、下井检查少,未能掌握该矿安全生产状况;未切实履行镇分管领导职责,未督促镇矿山专委会工作人员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谭云龙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14.宋杰,男,32岁,现任茶店子镇纪委书记,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任茶店子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长,兼矿山安全专门委员会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切实履行检查验收职责,未按煤矿复工复产的标准、条件和程序,组织对辛家煤矿公司的复工复产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未切实履行镇分管领导职责,在知晓易勤平代其签字同意辛家煤矿公司复工复产的情况后,仍未制止、未报告。宋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郑爱华,男,40岁,中共党员,茶店子镇镇长,负责镇政府全面工作。未切实履行镇政府主要领导职责,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未及时按照上级要求专题研究部署对煤矿的复工复产、瓦斯专项检查、重大灾害防治等重点工作,到辛家煤矿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够,未能掌握该矿安全生产状况,对镇分管生产安全工作的领导及镇安监办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不力。郑爱华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