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日上午,大连甘井子区苍山路58号楼发生了一起悲剧:该居民楼1楼一居民家煤气泄漏,两人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认为燃气公司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将燃气公司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44万余元。经过漫长的审理过程,2018年11月14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燃气公司没有责任,驳回家属的索赔请求。
2016年9月2日上午9时许,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华东路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在大连市甘井子区苍山路58-1-3房屋内发生煤气泄露。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联系煤气公司来人将煤气总阀关闭,联系119破门救人,120救治。经查,该房室内连接双眼灶具的胶管与上方煤气嘴子连接端脱落,该煤气阀口为煤气泄露点。
住在这里的是黄某和潘某两人,两人不幸身亡。潘某的父亲潘先生认为,燃气公司的供气管道老化,燃气公司具有对煤气管道等供气设备定期检查排除安全隐患的义务,但燃气公司没有尽到警告告知义务及安全检查指导安全用气的义务,导致悲剧发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潘先生将燃气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各项损失44万余元。
而燃气公司则认为,事发后公司工作人员立即到达现场,按照操作规程到现场查看泄露点、关闭总阀、通知相关单位到现场,无责。
甘井子区法院一审认为,造成煤气泄露的原因是室内连接双眼灶具的胶管与上方煤气嘴子连接端脱落,煤气的泄露点为该煤气阀口,根据《大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城市管道煤气设施以管线支线闸阀为界,支线闸阀以内的燃气设施属燃气经营单位所有;支线闸阀以外的(不含煤气和调压室外),归房屋产权人所有"的规定,现煤气的泄露点在房屋内,应由房屋住户使用管理人承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燃气公司在事发后的处理也无不当之处。法院一审判决:燃气公司无责,驳回索赔请求。
潘先生不服上诉。大连市中院二审认为,庭审可以认定潘先生没有证据证明燃气公司提供的供气管道已经老化。煤气的泄露点在房屋内,原审认定应由房屋住户使用管理人承担使用不当的责任并无不妥。其燃气公司大连市电视台有关频道亦做过关于安全使用燃气的有关广告。
大连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