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外区12人恶势力团伙敲诈勒索 垄断液化气罐市场

道外区12人恶势力团伙敲诈勒索 垄断液化气罐市场

2018-11-29

   东北网11月28日讯(记者 佘雨桐)按照哈尔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部署,11月28日上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道外区人民法院对张某某等12人敲诈勒索案进行公开审理,依法判处张某某等12人七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某某、姜某、李某等12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8年1月17日在哈市香坊区公滨路572号成立以姜某为法定代表人的哈尔滨森然能源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森然公司)。张某某任总经理,李某任副总经理,其余人分别任公司会计,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等地某片区的会长。为垄断液化气罐市场,该组织成员纠集在一起,通过佩戴森然公司标识在路上对拉运液化气罐车辆拦截检查,以实名举报使用过期液化气瓶、言语威胁等“软暴力”手段,使液化气经营者畏惧,以管理费名义向液化气罐经营者索要每罐五元的费用,并要求经营者提高销售价格,同时要求购买使用液化气的业户购买其公司管理的液化气罐,形成了以张某某为首,以姜某等11人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

  2018年2月,张某某、李某等人到哈市道外区南五道街老盒饭饭店和化工路70号砂锅坛肉店内强行对店内厨房煤气罐进行检查,以不使用森然公司提供的高价燃气罐就无人送罐、无法经营相要挟,迫使该店店主接受森然公司的条件。

  2018年2月,张某某、姜某因被害人刘某不缴纳管理费,以刘某经营的液化气站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向哈尔滨市双城区消防队进行举报,迫使刘某向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万元。

  自2018年1月17日至2月12日期间,姜某、张某某、李某、孙某、李某某5人多次敲诈勒索共计120050元,其余7人多次敲诈勒索共计78500元。

  道外区法院认为,张某某、姜某、李某等五人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余七人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敲诈勒索犯罪系共同犯罪,张某某系首要分子,姜某、李某等四人系主犯,对全部犯罪数额负责。其余七人积极参与敲诈勒索犯罪,均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依法判处姜某等11人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十六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侦查机关追缴的人民币五万元按比例返还被害人。责令张某某等人退赔尚未追缴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五万三千五百五十元,按比例返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