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抚顺顺特化工有限公司“9·14”爆炸火灾事故
一、事故调查分析
(一)事故概要
1、事故简介
2013年9月14日10时10分许,抚顺顺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特公司)发生一起爆炸火灾事故。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两台储罐报废,50 m3 原甲酸(三)甲酯产品燃尽,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2、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顺特公司作业人员在罐顶违章进行电焊作业产生的火花引爆了作业罐顶采样孔外溢的三甲酯蒸气,并回火至罐内,造成大罐内的爆炸性气体爆炸是发生爆炸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①顺特公司缺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在新建装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的情况下,违法建设,违法生产;
②顺特公司安全管理混乱,风险意识不强。此次改造活动没有制定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没有认真开展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对作业现场缺乏检查,导致动火作业区内存在的三甲酯蒸气释放源没有隔断。
③改线方法(作业方式)存在问题,本可以预制好带法兰的管件后用法兰对接,但却选择了风险性最大的在罐顶动火焊接。
④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企业虽然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些内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但没有很好地落实。管理及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没有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及动火作业票证管理制度,违规作业。在罐体内存在危险物料的情况下,没按规定对距动火点不小于10米的范围内的环境进行可燃气体分析,也未按特种动火级别办理动火作业票,只是违规办理了临时用电作业票。
⑤未按规定逐步完善修订相关操作规程。无罐顶采样操作规程,导致采样后采样口原本密封的盲法兰失去阻止三甲酯蒸气外溢的作用,埋下重大事故隐患。对不频繁开启的罐顶采样口管理缺失,虽然在日常的检查中检查过其它法兰的紧固情况,但一直没有对罐顶采样口盲法兰螺栓紧固及垫片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
⑥对新工人的安全教育、考核存在漏洞。新招录的焊工虽然具有操作证,但企业对其安全教育无记录,未经考核就上岗作业。
⑦中介机构在企业标准化考评时考核把关不严,没有完全尽到为企业服务为政府把关的责任。2012年10月在对顺特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时虽然发现了企业日常施工管理漏洞很大,没有制定方案,没有认真开展危险辩识,满分10分全部扣掉,也是唯一的满分全扣项,但在归纳主要问题时没有单独列出,未能引起企业高度重视并整改,也没能为安全监管部门提供有针对性的监管重点;在考评时发现了企业的违建行为,也知道该装置只是处于设立审查阶段,不应实施建设行为,却以没有投入生产为由,没有按规定将此项分值满分100分扣除,致使企业标准化考评总分达到了三级标准化的要求。
⑧抚顺市东洲区安监局安全监察工作不到位。东洲区安监局负责对顺特公司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在对顺特公司例行检查时没有严格履行职责,没有有效制止企业违法建设和违法生产行为。
(二)基本情况
1、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顺特公司系民营企业,成立于2002年4月26日,地址位于抚顺市东洲区城乡路52号,法定代表人田某,目前在岗职工60人。该企业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辽)WH安许证字[2012]0169,有效期为2012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5日。许可范围为:原甲酸(三)乙酯(以下简称三乙酯)、亚磷酸、盐酸、氯乙烷、甲酸乙酯、原甲酸(三)甲酯(以下简称三甲酯)、甲酸甲酯。三乙酯和三甲酯为主产品,年产量均为2000吨,其它为副产品和中间产品。发证时主要设备和储存设施有三个反应工序的14台反应器,有一套精馏装置(5个精馏塔,主要用来分离提纯三乙酯)和4个主要原料及产品储罐(总容积为320 m3)。采用间歇生产方式。
2、事故装置基本情况
顺特公司用一套生产装置生产三乙酯和三甲酯。为保证产品质量,不再用一套精馏装置分离提纯两种产品,于2012年8月末新建了一套精馏装置用来分离提纯三甲酯。新建精馏装置主要设备有5个精馏塔、塔下回流罐、进出料泵以及发生事故的两个成品罐。成品罐号分别为V041D(100 m3,以下简称大罐)、V041A(30 m3,以下简称小罐)。设计大罐储存三甲酯,小罐储存甲酸甲酯,但实际生产中储存的都是三甲酯。新建装置于2009年底获得东洲区发展和改革局的立项备案。2010年10月抚顺市化工研究设计院为其做了施工图设计。施工单位是抚顺市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2011年8月26日开始施工,2012年8月末建成产品罐及罐区防火堤。9月完成仪表安装,具备生产条件。2012年10月至12月底违法进行了三次试生产活动,2013年1月起违法生产至事故发生之时。2012年1月18日,东洲区安监局检查发现了该企业的违法建设行为,并口头告知停止违法建设,补办“三同时”手续。2012年8月企业申报了新建装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抚顺市安监局于2012年9月19日组织召开了安全条件审查会议,并于2012年12月出具了安全条件审查批准文书。同时告知企业应找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将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报审。2013年5月14日,东洲区安监局对顺特公司跟踪检查时,发现企业有未将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报审而继续建设的迹象,以检查记录形式要求其停止违法建设,补办“三同时”手续。2013年5月,顺特公司申请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但由于该专篇不符合国家安监总局颁发的新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4月7日开始实施)内容要求,相关材料被退回,至今尚未申报。
(三)事故发生时间序列
日期 | 时间 | 描述 |
顺特公司拟将新建精馏装置中储存副产品甲酸甲酯(产量极低)的小罐进料线改造成与储存三甲酯的大罐进料线相连,以使两罐均能够储存三甲酯。实施改造前一直是人工进行临时改线,使用软管连接。事故前一个多月,车间主任孙某口头提出了改造计划,但并没有制定书面的改造计划与方案。事发前,维修车间购置了阀门,预制了大罐罐顶进料线上的三通等相关改造配件。三通竖向是储罐进料线,进罐前有原设置的阀门,水平方向一端准备与塔下暂存罐所出产品的管线相连,另一端准备与小罐相连;预制了带阀门拟通往小罐的管线(长6米左右)。 | ||
9月14日 | 精馏车间泵及管线需要处理,精馏装置停车。 | |
9月14日 | 7:30 | 由生产部长康某主持、总经理田某参加的例行工作会议上(主管生产、安全副经理于某及安全部长贾某不在场),精馏车间主任孙某提出实施管线改造,并要求当天施工。田某说要注意安全,同意了实施改造工程。会后,维修车间主任崔某安排了施工人员,制定了简单的安全措施,没有制定施工方案,违章审批了临时用电作业票,没有按规定办理特种动火作业票,随后(因非工作原因)离开了工厂。 |
9月14日 | 8:30 | 精馏车间主任孙某带领维修班班长王某、罐下监护人李某、电焊工史某、维修工边某和罐顶监护人刘某共6人进入现场作业,将电焊机及预制管线用绳索吊运到大罐罐顶(此时大罐和小罐的进料线均已锯断),李某在罐下监火,其余5人上到大罐顶作业。 |
9月14日 | 9:00 | 电工孙某来到现场接通了从罐区南侧配电盘引出的电焊机电源后离开现场。动火前,罐上人员先在大罐进料阀后及呼吸阀处安装了石棉质盲板。但没有对罐顶检尺孔(采样口)盲法兰的紧固情况进行检查,也未进行作业环境可燃气体分析。 |
9月14日 | 10:10 | 在焊接三通与预制的管线过程中,大罐发生了爆炸,罐顶崩到15米外,罐上5人被崩落罐下,罐内的三甲酯燃烧形成大火,两分钟后大火引爆了相距1.65m的小罐,由于小罐内存放的三甲酯量小,不久火焰自行熄灭。大罐内50 m3三甲酯物料在消防掩护下于18时左右燃尽,两个储罐报废。 |
(四)事故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两台储罐报废,50m3原甲酸(三)甲酯产品燃尽,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五)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分析
顺特公司作业人员在罐顶违章进行电焊作业产生的火花引爆了作业罐顶采样孔外溢的三甲酯蒸气,并回火至罐内,造成大罐内的爆炸性气体爆炸是发生爆炸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分析
①顺特公司缺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在新建装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的情况下,违法建设,违法生产;
②顺特公司安全管理混乱,风险意识不强。此次改造活动没有制定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没有认真开展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对作业现场缺乏检查,导致动火作业区内存在的三甲酯蒸气释放源没有隔断。
③改线方法(作业方式)存在问题,本可以预制好带法兰的管件后用法兰对接,但却选择了风险性最大的在罐顶动火焊接。
④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企业虽然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些内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但没有很好地落实。管理及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没有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及动火作业票证管理制度,违规作业。在罐体内存在危险物料的情况下,没按规定对距动火点不小于10米的范围内的环境进行可燃气体分析,也未按特种动火级别办理动火作业票,只是违规办理了临时用电作业票。
⑤未按规定逐步完善修订相关操作规程。无罐顶采样操作规程,导致采样后采样口原本密封的盲法兰失去阻止三甲酯蒸气外溢的作用,埋下重大事故隐患。对不频繁开启的罐顶采样口管理缺失,虽然在日常的检查中检查过其它法兰的紧固情况,但一直没有对罐顶采样口盲法兰螺栓紧固及垫片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
⑥对新工人的安全教育、考核存在漏洞。新招录的焊工虽然具有操作证,但企业对其安全教育无记录,未经考核就上岗作业。
⑦中介机构在企业标准化考评时考核把关不严,没有完全尽到为企业服务为政府把关的责任。2012年10月在对顺特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时虽然发现了企业日常施工管理漏洞很大,没有制定方案,没有认真开展危险辩识,满分10分全部扣掉,也是唯一的满分全扣项,但在归纳主要问题时没有单独列出,未能引起企业高度重视并整改,也没能为安全监管部门提供有针对性的监管重点;在考评时发现了企业的违建行为,也知道该装置只是处于设立审查阶段,不应实施建设行为,却以没有投入生产为由,没有按规定将此项分值满分100分扣除,致使企业标准化考评总分达到了三级标准化的要求。
⑧抚顺市东洲区安监局安全监察工作不到位。东洲区安监局负责对顺特公司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在对顺特公司例行检查时没有严格履行职责,没有有效制止企业违法建设和违法生产行为。
二、事故应急救援
事故发生后,顺特公司立即组织自救,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向110指挥中心报警。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抚顺市主要领导带领安监、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抚顺市启动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了抢险救援指挥部,调集公安、消防和医护人员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抚顺石化分公司、抚顺市消防部门共派出122名消防官兵,出动19台消防车进行灭火战斗,同时围堵、收集了消防用水,排入相邻的抚顺石化公司腈纶化工厂污水处理厂。救援人员对事故罐区管排及框架实施冷却保护,并对罐区进行扑救。18时大火被扑灭,24时罐内残留物被抽空,并送到石化公司腈纶化工厂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反思与建议
(一)要切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顺特公司“9.14”爆炸火灾事故沉痛教训,举一反三,下大力气加强安全生产尤其是化工生产安全工作。从基础抓起,采取更加坚决、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的措施,通过完善体制、健全制度、创新机制,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严格执法、严格考核、严肃问责,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措施落到实处,牢牢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和政府安全监管基础。
(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0号)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相关部署,坚持不懈地持续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东洲区政府要针对所辖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多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机制、明确责任、落实任务,继续加强对“打非治违”工作的领导,保持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转包、承包和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尤其是触犯法律的,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要着力建立“打非治违”工作的长效机制。广泛宣传本次事故教训,抓住典型案例,严惩重罚,通过实际行动转变“先上车后买票”的错误观念,杜绝建设项目非法违法建设带来的先天隐患。
(三)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事故防范工作落到实处。
顺特公司及其它化工企业要深刻吸取这次爆炸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企业头等大事来抓。一是要依法建立健全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层层落实与考核。二是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岗位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落实到位。三是要进一步强化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的抽堵等作业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增强风险辨识,严格条件确认、严格作业许可、严格现场监控,确保作业施工安全。四是要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培养员工树立安全意识。特别是对新入厂、转岗员工等人员要切实保证教育培训质量,严格考核,不合格或岗位不达标,严禁上岗作业。五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运行,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从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作业活动的计划、组织、方案、措施、预案入手,找出制度和规程的不健全、不完善之处,深挖制度规程执行不到位的深层次原因,加大安全投入力度,要对企业的工艺过程风险可控性、设备设施完好性、安全管理到位性和各类人员履职能力与适应性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排查,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全部整改到位。
(四)严格考核顺特公司恢复生产活动应具备的安全条件。
顺特公司要委托具有化工生产甲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对企业重新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价,经评价机构确认整改了存在的问题后,经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后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由市安监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生产活动。未经审查通过严禁从事生产活动。
(五)要以省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全省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辽安监管三[2013]206号)为指导,进一步强化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管理。
各有关企业要落实好省局《关于加强全省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所提的工作要求,把安全风险降到最低。一是要建立和完善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作业流程和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二是要加强对检维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组织、明确责任任务、领导靠前指挥、重点加以管控。三是要制定完善、科学、安全、可靠的检维修方案,做好检维修作业组织管理、统筹协调和安全监管,责任细化到人,同时制定并落实好检维修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对于较大的检维修作业,依靠专家、机构论证制定稳妥的检维修方案。五是要严格执行工艺、设备设施上的变更管理制度,所有变更要经科学严密的论证后实施,并做好变更后的教育培训与考核工作。
(六)要强化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
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要以潘副省长在“7.23”省政府召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现场会上的讲话精神为指导,围绕国家、省、市重点工作布置,细化工作计划,加大治理整顿工作力度,把安全监管责任落得更细、更实;严格督导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依法、依规考评工作,以更严格的标准抽查达标企业,推动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通过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及时获取法规信息、增强风险控制能力、提高装置运行安全度;督促企业严肃、科学地处理工艺变更;加强事件应急、承包商、作业安全管理等化工过程的安全管理;紧紧抓住“两重点一重大”作为安全监管的重心,在设备设施与管理上全面推动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