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川县宏达爆破有限责任公司8·3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青川县宏达爆破有限责任公司
(二)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三)事故业别:爆破服务
(四)事故地点:青川县白家乡佛山村银溪矿业有限公司+740M安全平台距北侧边沿10米处
(五)事故时间:2018年8月3日16时20分左右
(六)事故类别:爆炸事故
(七)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八)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九)死伤者情况:死亡1人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职业 | 住址 | 伤害程度 |
周仕国 | 男 | 51 | 潜孔钻工人 | 青川县白家乡火石村三组5号 | 死亡 |
(十)直接经济损失:98万元
二、事故单位及相关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青川县宏达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达爆破公司”)成立于2004年07月22日,企业法人代表陈春燕,注册资本壹佰柒拾万人民币,营业期限2004年07月22日至2024年07月21日,经营范围机械出租、爆破作业服务,企业在2016年6月8日获得四川省公安厅颁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编号:5100001300092,技术负责人杨秀华,资质等级四级,从业范围设计施工,有效期至2019年6月8日。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青川县银溪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溪矿业”)成立于2017年4月18日,企业法人代表姜朝全,注册资金贰佰万元,营业范围:砂石矿石开采、加工、运输、销售:水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取得有国土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5108002010127120089220,矿山名称:青川县志高采石场,有效期自2017年9月29日至2020年2月29日,有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川H)FM安证字﹝2017﹞00022有效期自2017年10月11日至2020年10月10日。银溪矿业设置有安全管理办公室,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了安全管理人员和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每年定期参加市职业健康协会组织的管理人员复训及考试,2018年均考核合格。在2018年春年后,企业组织员工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企业员工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银溪矿业对矿山各个岗位编制了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给从业人员购买了保险、配备了劳动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
(三)爆破作业工程情况
2018年4月13日,宏达爆破公司与银溪矿业签订《爆破协议》并约定各自权利与义务:银溪矿业负责爆破作业前的打孔及爆破时爆破区周围的警戒作业,宏达爆破公司负责炸药、雷管的填装、连接、引爆,爆破作业人员在爆破现场有权纠正违规行为,检查现场周边安全条件,负责作业现场安全。
(四)现场勘验情况
出事地点位于青川县白家乡佛山村银溪矿业有限公司志高采石场+740M安全平台距北侧边沿10米处,东侧为悬崖,南侧为矿山道路,西侧为山体石壁,北侧为山体悬崖,+740M平台作业处有8个炮眼(共9个炮眼,爆炸一个炮眼),炮眼直径均为9厘米,炮眼内均填好雷管炸药且雷管的爆破线均未连接起爆线。现场爆炸点(第八炮眼)距离第七炮眼位置6.7米、距离第九炮眼8.6米,现场血迹长2.2米,该血迹距爆炸点5米,在该血迹西北方发现一只胶鞋,南侧发现损坏的安全帽落物。
三、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2018年8月2日至3日上午,青川县银溪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溪矿业”)的周仕国、叶万祥、邓碧国三名潜孔钻工人在志高采石场的+740M安全平台进行爆破作业前的打孔作业,2日当天完成了8个炮眼的打孔作业,第9个孔未完成。8月3日上午,周仕国等三人继续打孔作业,打好第九个炮孔(非爆炸孔)。上午9点,周仕国等三人将潜孔钻、操作台、气管等钻孔工具运到矿山下面,并休息。下午1点左右,宏达爆破公司根据银溪矿业的申请,安排陈国胜和马仕成将民爆品运至银溪矿业,到达银溪矿业后由宏达爆破公司的安全员赵金华和爆破员刘禹将民爆品运往+740M安全平台爆破作业处,赵金华负责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安排周仕国、邓碧国、叶万祥三名潜孔钻工人给爆破员刘禹递送炮杆、炮泥看护安全绳等辅助工作。下午3点50左右,刘禹将+740M平台上9个炮孔的民爆品装填完毕,并用炮泥封好炮孔,9个炮孔内的雷管均未连接引爆线连接,赵金华、刘禹、周仕国、叶万祥、邓碧国5人离开+740M平台爆破作业处,到+700M安全平台休息。
在休息过程中,工人叶万祥就让周仕国在+740M安全平台距爆破作业50米远处看护系在装载机上的安全绳,为确保安全,赵金华也默许了周仕国去看护安全绳。休息结束后,刘禹开始在+700M平台到+740M平台之间安装排危炮,工人叶万祥、邓碧国协助刘禹递送工具,赵金华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刘禹装完第一个排危炮时,听到“轰”的一声,赵金华四人发现头顶上方有石块和泥土掉落就找地方躲避,并喊周仕国问:“出什么事了”,但没听到周仕国回应,赵金华、刘禹等四人便往+740M平台跑去,边跑边喊“周仕国”,仍然没有回应,在四人赶到+740M平台中段偏北侧时,发现周仕国趴在地上,工人邓碧国走过去摇晃周仕国的脚,发现周仕国没有反应,就用手去摸周仕国的胸口,摸到胸口有个洞,赵金华也在周仕国旁边,用手试他的鼻息,感觉没有呼吸,然后,叶万祥、邓碧国就用装炸药的纸箱子盖到周仕国的后背上。安全员赵金华就用手机拨打“120”报告情况,并先后向佛山村、白家乡、县安监局、县公安局报告情况。下午4点45分,剑阁县人民医院的“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医生现场检查后,确认周仕国已失去生命体征,叶万祥、邓碧国等人在医生的指挥下,用担架将周仕国的尸体抬到救护车上,并随后运往剑阁县殡仪馆。县安监、公安及白家乡在接到电话后先后赶到现场,开展现场勘验和善后处理工作。当天晚上,县公安局指挥宏达爆破公司对剩余炸药的安全性进行安全检查后,设置警戒线,4日上午9点,引爆未爆破的8个炮孔内的炸药。2018年8月4日,宏达爆破公司负责人、银溪矿业负责人与死者配偶、子女就善后事宜协商一致,8月9日,宏达爆破公司全部赔偿到位。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8月4日,县安监局成立了由县安办副主任、县安监局副局长徐俊任组长,县总工会、县安监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和竹园镇、白家乡人民政府有关人员为成员的青川县宏达爆破有限责任公司“8.3”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了县监察委二室主任郭映武参加,依法对本次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
四、事故原因分析
经综合分析,发生“8.3”爆炸事故的原因有:
(一)直接原因
1.青川县宏达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在实施爆破服务过程中,起爆孔内的炸药发生早爆,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周仕国,潜孔钻工人,安全意识淡薄,纪律性差,擅自违章进入爆破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又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青川县宏达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未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认真组织开展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未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陈春燕,青川县宏达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全面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岗位职责。未全面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未认真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马仕成,青川县宏达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未全面履行宏达爆破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岗位职责。未全面实施本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未认真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赵金华,青川县宏达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员,未全面履行宏达爆破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岗位职责。未认真排查爆破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制止周仕国的违章行为。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青川县宏达爆破有限责任公司“8.3”爆炸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 周仕国,潜孔钻工人,安全意识淡薄,纪律性差,擅自违章进入爆破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赵金华,青川县宏达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员,未全面履行宏达爆破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岗位职责。未认真排查爆破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项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县安监部门对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马仕成,青川县宏达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未全面履行宏达爆破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岗位职责。未全面实施本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未认真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县安监部门对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陈春燕,青川县宏达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全面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岗位职责。未全面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未认真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县安监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5. 青川县宏达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未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认真组织开展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未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县安监部门对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青川县宏达爆破有限责任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销号,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要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岗位职责,切实履行各岗位的安全监管职责;要认真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生产技能,确保各项操作规程落实到操作层面。
(二)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强化对本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三)非煤矿山要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在生产作业中,要强化对高风险工作岗位的过程监督,及时制止并纠正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的发生。各驻矿安监员要切实履行好各自安全监管职责,加强过程监督,督导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做到痕迹化、闭环化,特别是高危作业,严防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