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明远科技有限公司“4.1”一般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4月1日15:12左右,慈湖高新区马鞍山市明远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燃爆事故,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6.2万元。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马鞍山市明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远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10日。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慈湖高新区北环路与中橡大道交叉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徐路凤。实际控制人:刘安全。经营范围:批发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品)等。

(二)项目建设及生产情况

1.项目基本情况

明远科技公司于2015年筹建100吨/年4-甲基2,3,5,6-四氟苄醇、50吨/年2,3,5,6-四氟苄醇项目,可同时实现年产100吨偏硼酸钙、70吨溴化锌的生产规模。项目原辅材料为甲醇等。该项目产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但是涉及甲醇、石油醚、正己烷等危险化学品回收套用,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需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2.土地、项目审批、备案、许可情况

2011年12月,明远科技公司取得土地证。

2015年6月,明远科技公司四氟苄醇项目进入行政审批报备阶段,原市安全监管局同意该建设项目通过安全条件审查,有效期为两年。

2015年11月,原市环保局同意该项目通过环评。

2015年12月,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准予项目备案。

2016年12月,原市城乡规划局同意该项目所报规划方案。

2017年8月,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两年有效期已过,明远科技公司重新对该项目安全条件评价报告进行专家评审,专家组同意评价报告通过评审。

2017年10月,原市安监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专家意见是原则通过,但需经修改完善确认后报批。因该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为此不可出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批复。

2017年12月,原市公安消防支队同意其消防设计方案。

3.企业厂房建设情况

(1)2015年,明远科技公司建设了车间二,用于改性筑路油项目(非危险化学品项目)。但因该项目未获得环保批复,车间一直未使用。

(2)2015年底,建设了车间三。

(3)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先后建设甲类仓库、甲类车间(车间一)、丙类仓库、辅助用房,2017年7月开始设备安装,2017年12月基本建成。(见下图)

4.企业非法生产情况

经查,2017年6月至2017年底,明远科技公司在车间二利用一套闲置设备做中试生产。2018年1月至6月底,私自组织工人进行单体试车,后因环保监测需要,分别于2018年7月、10月、12月,分三次进行联机试车(生产),生产四氟苄醇,每次生产周期约15天。

5.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项目建成至今,企业管理工作都以口头强调为主,未按要求开展安全管理工作,聘用的工人均未接受过安全培训教育。

(三)现场基本情况

明远科技公司北临太子大道,东临马鞍山景顺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南临中橡化学工业公司,西临慈湖河。事故现场位于该公司南面的甲类车间。

甲类车间东西长54.2米,南北宽18.3米,高5.3米,车间北侧中间设有大门,车间内分为上下两层,砖混钢架结构,在上下两层中间由抓钩固定着28个反应釜,其中有两个反应釜已无规则掉落在车间地面。

(四)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21-1986)有关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76.2万元。

二、事故经过、应急救援和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9年4月1日上午,根据明远科技公司负责人刘安全安排,车间主任刘林波召集4名工人修整车间西北侧的池塘。13:00左右,刘安全离开现场到公司办公室。14:00左右,刘林波独自进入车间准备往22号反应釜里抽甲醇清洗反应釜,其先将塑料管接到22号反应釜的放料口,所抽甲醇系21号反应釜下方的事先放好的3个满吨桶。在接好钢丝塑料软管、穿好防静电工作服、普通橡胶鞋、戴上防酸碱橡胶手套后,刘林波开始往反应釜抽料。15:12左右,当抽至第三桶快结束时,刘林波听到钢丝塑料软管下端有排空吸气的声音,就用手提了下管子并欲将其再往桶里面放,此时,软管及吨桶内甲醇着火,明火从桶内喷出,刘林波见状立即将管子甩开,并去找灭火器灭火。随后,从办公室赶至池塘附近的刘安全发现车间西北侧有浓烟冒出,到车间北门一看吨桶附近有明火,于是立即连接好立柱旁的消防水准备灭火,但火未被扑灭,随后其撤出车间。此时,刘安全遇到了回来灭火的刘林波,刘安全、刘林波通知附近的工人撤离现场。随后,刘安全拨打了119报警。约15:20,消防车赶到。16:20,现场明火全部扑灭。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对周边人间进行疏散,并拨打了119报警。市消防救援支队接警后,调派慈湖中队4辆消防车15人赶赴现场处置,同时调集26辆消防车103人赶赴现场参与处置。16:20,现场明火被扑灭,未蔓延至毗邻建筑及相邻厂房,无人员伤亡。

(三)事故处置情况

1.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李锦斌、省长李国英迅速作出批示,要求立即组织全力灭火,查明原因,举一反三,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市委书记张岳峰、市长左俊和常务副市长吴劲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亲自指挥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市应急管理、公安、慈湖高新区管委会等部门及有关单位组织力量,全力做好人员疏散、火灾扑救和现场管控工作。

3.省政府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李建中连夜赶至现场,召开现场警示会、督促整改会,传达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要求加强排查整治,竭尽全力保安全、保平安。


三、事故直接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综合消防部门勘验笔录和事故技术专家组分析结论,明远科技公司现场作业人员刘林波安全意识差,使用钢丝塑料软管抽吸甲醇过程中防静电①措施不力,导致软管及吨桶内甲醇着火,明火引发周边物品燃烧、反应釜爆炸,造成财产损失是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相关单位违建查处及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一)相关单位违建查处职责

根据《马鞍山市城市管理领域集中形式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和《慈湖高新区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明远科技公司涉事违建查处所涉及部门主要有慈湖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高新区城管局)、慈湖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和原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具体职责如下:

1.高新区建设局,高新区内设机构,负责高新区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2.高新区城管局,高新区内设机构,负责高新区控违管理工作,受市城管局委托行使行政处罚职责。

3.市城管局,负责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接收并交办市规划局批转的违建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委托慈湖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行政处罚权。

4.市规划局,负责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二)明远科技公司违建查处情况

1.2015年3月30日,高新区城管局接高新区建设局关于明远科技公司未取得规划手续私建厂房的情况通报后,要求企业负责人办理规划相关手续,但该企业并未停止建设行为,高新区城管局也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遏制;

2.2016年9月14日,市规划局将明远科技公司建设项目违法建设的情况致函市城管局,要求依法查处。市城管局将案件交高新区城管局查办,要求其于10月18日前报送初步处理意见。10月8日,高新区城管局现场调查取证。10月

13日,由市城管局函询市规划局明远科技公司能否补办规划手续。10月21日,市规划局函复表示可以补办。之后,市城管局跟进高新区城管局查处情况,高新区城管局称正在按程序查处。12月30日,市城管局召开工作推进协调会,慈湖高新区城管局参会。2017年3月初,慈湖高新区城管局委托第三

方机构对违建进行测量评估,6月初,该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但慈湖高新区城管局认为评估结果与实际出入较大。之后,该案件停滞;

3.2018年1月3日,市规划局再次将明远科技项目部分建筑违建函告市城管局。市城管局将案件转交高新区城管局查处。同日,高新区城管局现场调查取证。1月18日,市城管局将明远科技公司违建初查情况函报市规划局,并询问该违法建设能否补办规划手续。随后,市城管局也电话联系市规划局办理情况,市规划局称正在办理。3月5日,高新区城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违建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考虑到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水系蓝线两岸1公里范围化工项目管控要求,在2018年11月明远科技项目规范提升及整改有明确处置意见

后,12月,原市规划局函复市城管局表示“所述建构筑物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但在符合长江大保护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可补办规划手续”。据此,2019年1月,高新区城管局依法对明远科技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违建查处与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和《马鞍山市城市管理领域集中形式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五十四条,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罚款,同时责令企业限期改正(补办有关手

续),并在查处后及时通知城乡规划部门。因此,违法建设的查处应当作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四)相关单位安全监管情况

1.慈湖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制定了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文件。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召开了紧急会议,部署相关工作,并结合慈湖高新区实际开展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

2.慈湖高新区安全监管局

职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情况。

经查,2018年上半年,高新区安监局到明远科技公司现场核查未发现有生产情形。9月中旬,高新区安监局检查发现明远科技甲类车间内装置、管道等均基本安装完成,即下达了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11月中旬,高新区安监局检查发现其已基本具备生产条件,如若生产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即下达了禁止生产通知书,并提请高新区经贸发展部对其采取停电措施。江苏响水“3·21”爆炸事故发生后,高新区安监局到该企业巡查时未发现有生产情形。

3.慈湖高新区经贸发展部

职责: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停止供电的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经查,2018年11月22日,接高新区安监局提请对明远科技公司实施断电措施函件后,慈湖高新区经贸发展部未按程序实施断电。

五、事故间接原因

(一)明远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不力。

(二)慈湖高新区相关部门未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非法建设未及时制止,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细致,未及时发现明远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生产行为。

  1. 高新区经贸发展部未履行法定职责。

  2. 高新区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细致,未及时发现明远科技公司非法生产行为;

  3. .高新区城管局未及时制止企业违法建设行为,未按程序办理案件。

(三)市城管局未建立案件跟踪查处督办机制,对违法建设案件查处跟踪督办不力,工作失职。

(四)原市规划局对慈湖高新区规划实施指导不够,服务企业意识不够。

(五)原市安监局对慈湖高新区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督促指导不力。

六、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对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

1.责成慈湖高新区管委会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责成市安监局(现市应急管理局)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责成市城管局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责成市规划局(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予以通报批评的人员

1.陈国双,慈湖高新区原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分管高新区行政执法工作期间,对高新区建设局抄报的明远科技公司违建事宜的后续查处情况没有跟踪过问。

2.张海明,慈湖高新区原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分管高新区行政执法工作期间,对市城管局2016年9月交办的明远科技公司违建案件执行情况没有跟踪问效,督促查处不力。

3.凌文,慈湖高新区原党工委委员、副主任。分管高新区行政执法工作期间,对市城管局2018年1月交办的明远科技公司建设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案件查处情况没有及时跟踪问效。

4.张文胜,慈湖高新区党工委委员、副主任。分管高新区安全生产工作期间,未及时发现明远科技公司非法生产情况。

5.马汶祥,慈湖高新区城管局副局长。任副局长以来,对2016年9月市城管局交办的明远科技公司违建案件查处,没有按照程序办事,督促查处不力。

6.徐选谊,市城管局原副局长。分管综合协调科期间,对市规划局通报的明远科技公司违法建设案件没有明确案件的查处办结时限,查处过程跟踪问效不够。

7.陈聪,市城管局综合协调科原科长。负责综合协调科工作期间,对明远科技公司违法建设查处跟踪、督办不力。通报批评由市纪委监委在全市范围内印发。

(三)建议予以诫勉谈话的人员

1.张亚莉,慈湖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分管高新区安全生产工作。对明远科技公司非法生产的安全隐患估计不足,对停产停电的措施督促不力,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予以诫勉谈话处理。

2.杨桂平,市城管局副局长,分管综合协调科。对市规划局2018年1月通报的明远科技公司违法建设案件查处过程跟踪问效不够,没有明确案件的查处办结时限,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予以诫勉谈话处理。

3.高升发,原市安监局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对慈湖高新区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够,建议予以诫勉谈话处理。

上述处理,由市纪委监委实施。

(四)建议问责处理人员

1.黄河,慈湖高新区经贸发展部原部长。负责经贸发展部工作期间,对慈湖高新区安监局2018年11月有关提请停止明远科技公司供电事宜未履行法定职责,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王圣林,慈湖高新区安监局局长。未及时发现企业非法生产行为,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梁广明,慈湖高新区安监局副局长。安全检查不细致,未及时发现明远科技公司非法生产行为,对提请有关部门停止企业供电工作督促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张立志,慈湖高新区城管局局长。2015年3月、2016年9月和2018年1月,对明远科技公司非法建设的查处过程协调不力,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影响企业完善许可手续,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5.戴勇,慈湖高新区城管局副局长。对高新区建设局2015年3月抄告、市城管局2018年1月交办的明远科技公司违法建设拆除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

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对上述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由慈湖高新区落实。

(五)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马鞍山市明远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且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予以行政处罚。此外,该企业非法组织生产,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议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将该企业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

2.刘林波,明远科技公司车间主任。违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含没收违法所得)、联合惩戒由慈湖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实施。

七、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1.马鞍山市明远科技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一切非法生产行为。

2.慈湖高新区管委会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统筹协调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切实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根据现有部门和职责分工,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并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落实到位。一是高新区经贸发展部要立即对明远科技公司实施断电措施,从源头上杜绝企业非法生产和建设行为。二是高新区安监局要深刻总结汲取江苏响水“3.21”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确保各项安全监管指令落实到位。三是高新区行政执法局要加大控违巡查和执法力度,发现违规建设行为应坚决制止并依法查处到位,令行禁止,严禁未批先建、边

查边建。

3.市城管局应尽快制定违法建设案件办理工作制度,依法依规设置案件查处时限,厘清工作职责,压紧压实案件跟踪督办责任,确保每起案件及时办结。要建立违法建设案件办理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

4.市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对慈湖高新区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