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7日7时左右,在浦东新区美约路291号斯凯孚分拨(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凯孚公司”)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上海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诚公司”):成立于1996年7月15日;住所:上海市崇明县庙镇剧场路80号5幢308室;法定代表人:周法彪;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经营范围:物业管理(二级资质)、代理经租;市政养护、维修,被委托大楼、小区智能布线、室内装潢;国际贸易、保税区企业间的贸易及区内贸易代理;收费停车场;安全管理咨询(除经纪)。
2. 上海爱吉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吉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10日;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乳山路227号256室;法定代表人:朱余赣;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经营范围:大楼清洗、保洁,绿化养护,清洁用具用品,室内装潢材料、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文化用品的零售。
(二)合同(协议)签订情况
新诚公司负责斯凯孚公司的物业管理,2017年12月29日,新诚公司与爱吉公司续签了《清洗合同》,将墙面、幕墙、玻璃、雨棚等清洁项目包工包料给爱吉公司,双方签订了《服务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三)安全管理情况
1.爱吉公司制定了《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外墙清洗操作流程》,清洗工阳修书和王国凡持有上海市安全监管局颁发的登高架设作业证书,准操项目为墙面装饰维修清洗。但公司未按照《外墙清洗操作流程》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责任,作业现场无专人检查和监护;作业前未按规定对工作绳、生命绳等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
2.新诚公司制订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高空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6月12日,清洗前向爱吉公司现场经理晏国章发放了安全告知书。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8年端午小长假期间,新诚公司南区区域管理处经理茅秉成通知爱吉公司现场经理晏国章到斯凯孚公司清洗大楼外墙。
6月16日6时50分,晏国章带着工人阳修书和王国凡来到斯凯孚公司2楼楼顶上开始外墙清洗工作,晏国章在现场负责安全管理和监护,当日完成了南立面外墙墙面清洗。
17日6时40分,阳修书和王国凡两人再次来到斯凯孚公司大楼清洗北立面外墙(晏国章未到场),王国凡清洗G02物流仓库外墙,阳修书清洗G03外墙,两人将工作绳绑定在屋顶空调主机底部铁架上,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以下简称“座板”)从楼顶下滑清洗,作业时2人相距约1.5米。7时左右,阳修书听到水桶坠地的响声后,转过头看见王国凡随座板、水桶等清洗工具一同坠落在地上。
事故发生后,斯凯孚公司门卫室保安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到场后将王国凡送上海第七人民医院,后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死者:王国凡,男,30岁,江苏省涟水县人,身份证号码:xxx,爱吉公司外墙清洗工,持有上海市安全监管局颁发的登高架设作业证(证号:51082219760313297101)。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98万元。
四、现场勘查情况(或技术鉴定分析及专家意见)
(一)斯凯孚公司大楼共2层(总高度约9.7米)底层为物流仓库、2层为办公室。事故现场位于大楼G02物流仓库北立面外墙。
(二)屋顶上有2根工作绳绑定在空调主机底部铁架上,其中王国凡使用的工作绳下端悬挂在G02物流仓库外墙的玻璃窗下,绳子断头距离地面约6米,地上有断裂的另一段工作绳和一滩血迹,沿口转角处未发现衬垫,现场未拉设生命绳。
(三)现场勘查确认,工作绳属于从陈旧性断股处突然断裂,排除作业过程中磨损断裂可能。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王国凡使用的工作绳存在陈旧性断股损伤,在使用过程中突然断裂,导致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
爱吉公司未按照《外墙清洗操作流程》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责任,作业现场无专人检查和监护;现场未拉设生命绳,作业前未对工作绳、生命绳等吊具进行安全检查。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6.17”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等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 晏国章,爱吉公司现场经理,未经专业培训,未落实现场管理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爱吉公司依据企业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2.朱余赣,爱吉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督促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落实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爱吉公司依据企业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爱吉公司未按照《外墙清洗操作流程》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责任,作业现场无专人检查和监护;现场未拉设生命绳,作业前未对工作绳、生命绳等吊具进行安全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院务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浦东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爱吉公司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要加强各类登高作业的现场管理和现场监护,严格按公司制定的各类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前安全监护人员要按规定对安全防护措施做确认检查,确保安全措施都落实到位的情况下,方可进行登高作业。
(二)新诚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分包单位作业现场安全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督促分包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确保作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