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矿业分公司“6·28”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6月28日3时50分,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滦建设集团)在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矿业分公司(以下简称唐山矿)井下南五区0080轨道巷施工水位观测孔作业时发生1起其它事故,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80.085万元。
事故发生后,唐山矿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东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冀东监察分局)、唐山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报告了事故。
接报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冀东监察分局会同唐山市应急管理局、唐山市总工会、唐山市公安局开滦公安分局等部门有关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调取调度室电话录音、地面模拟试验,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经冀东监察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等有关规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退钻取芯作业过程中,采取2节一起回撤的方式拆卸钻杆,当钻杆外露长度达2.67m时,高速旋转摆动的钻杆击中未撤到钻杆摆动范围外的钻探工曲贵银头部,致其死亡。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主要有:
一是员工违规作业,安全意识差。钻机司机在开动钻机前,对现场作业人员所处位置安全确认不到位;现场作业人员未做到自主保安、相互保安。
二是开滦建设集团、唐山矿安全管理混乱,项目管理和人员管理不规范。唐山滦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滦建公司)劳务分包的用工形式无法将施工人员纳入唐山矿、开滦建设集团安全管理体系。开滦建设集团现场安全检查缺位,以包代管;钻探队随意调整施工地点和班次,增加作业人员后未按安全管理协议要求报备。唐山矿对钻探队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有效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
三是开滦建设集团、唐山矿技术管理不到位。安全技术措施内容不具体,缺乏针对性,措施审批把关不严,未发现措施中存在问题,未对安全技术措施在现场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是开滦建设集团地矿工程处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地矿工程处职工安全培训不规范,安全培训学时不足,个别职工未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安全技术措施培训内容中缺乏钻机实操内容;先上岗作业再进行安全技术措施培训;安全培训考试试卷姓名有涂改,个别人员未参加考试。
五是开滦建设集团、唐山矿未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开滦建设集团在唐山矿施工发生2018年“5·7”事故后,开滦建设集团和唐山矿均未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对项目和人员的安全管理、技术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14个月内再次发生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河北省煤矿较大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决定如下:
1.索风强,群众,滦建公司劳务分包工,钻探队十点班班长、钻机司机,负责当班工作安排、操作钻机等工作。在开动钻机前,对现场作业人员所处位置安全确认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决定由滦建公司给予辞退,由冀东监察分局给予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李文增,群众,滦建公司劳务分包工,钻探队十点班工人,负责当班钻杆安装、拆卸工作。相互保安不到位,未对钻杆摆动幅度异常的危险情况进行相互提醒。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决定由滦建公司给予辞退。
3.曲贵东,群众,滦建公司劳务分包工,钻探队十点班工人,负责当班钻杆安装、拆卸工作。相互保安不到位,未对钻杆摆动幅度异常的危险情况进行相互提醒。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决定由滦建公司给予辞
4.邢俊鹏,群众,滦建公司合同执行人,钻探队队长,负责钻探队安全生产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将钻探队作业地点和班次调整情况向矿方备案;钻探队人员增加后,先安排人员上岗作业再进行安全技术措施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决定由滦建公司给予辞退,由冀东监察分局给予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姜恒,中共党员,滦建公司经理,滦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滦建公司安全生产全面管理工作。对钻探队安全工作领导不力,对安全培训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政务撤职处分,建议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王志信,中共党员,滦建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是滦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滦建公司安全生产负法人代表责任。对钻探队安全工作领导不力,对安全培训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政务撤职处分,建议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李宗阳,群众,开滦建设集团地矿处井下钻探项目部技术员,负责钻探队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贯彻、安全技术培训、与矿方沟通等工作。未发现安全技术措施内容不具体,缺乏针对性问题,对安全技术措施在现场落实情况检查不到位,对安全技术措施贯彻不到位,先上岗作业再进行安全技术措施培训,未将钻探队人员增加、作业地点和班次调整情况报告矿方。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决定给予政务降级处分。
8.王洪海,中共党员,开滦建设集团地矿工程处井下钻探项目部经理,是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部全面安全生产工作。对钻探队安全工作领导不力,对安全培训检查不到位,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把关不严,现场安全检查缺位。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决定给予政务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李晓光,中共党员,开滦建设集团地矿工程处安全分站副站长,负责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井上下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疏于管理,安全检查工作有漏洞,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决定给予政务降级处分,建议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0.李云飞,中共党员,开滦建设集团地矿工程处安全分站站长,负责地矿工程处安全分站安全生产全面工作。对安全分站安全管理工作疏于管理,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决定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1.杜凯,中共党员,开滦建设集团地矿工程处副处长,负责地矿工程处井下钻探安全技术管理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只签字不把关,未发现安全技术措施内容不具体、缺乏针对性问题,对安全技术措施在现场落实情况检查不到位,对安全技术培训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决定给予政务撤职处分,建议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章文江,中共党员,开滦建设集团地矿工程处处长,负责地矿工程处安全生产全面工作。对地矿工程处安全工作疏于管理,对地矿工程处项目以包代管。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决定给予政务撤职处分,建议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刘树立,中共党员,开滦建设集团地矿工程处党总支书记,负责地矿工程处党总支全面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与地矿工程处处长共同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地矿工程处安全工作疏于管理,对地矿工程处项目以包代管。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4.张梦歧,中共党员,开滦建设集团副经理,分管地矿工程处,负责地矿专业管理工作。对地矿工程处安全工作领导不力,对地矿工程处项目管理、人员管理以包代管等问题失察;落实2018年“5·7”事故防范措施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政务撤职处分,建议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史贵生,中共党员,开滦建设集团总经理,是开滦建设集团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开滦建设集团行政全面工作。对开滦建设集团安全管理工作领导不力,落实2018年“5·7”事故防范措施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政务降级处分,并由冀东监察分局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16.王学俊,中共党员,开滦建设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负责开滦建设集团党委全面工作,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与开滦建设集团总经理共同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开滦建设集团安全管理工作领导不力,落实2018年“5·7”事故防范措施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政务降级处分,并由冀东监察分局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17.李飞,中共党员,唐山矿地测科副科长,协助科长负责防治水、钻探技术业务,防治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