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高安市兴民煤矿兴丰井“4·20”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
关于江西省高安市兴民煤矿兴丰井“4·20”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
2010年4月20日8时左右,江西省高安市建山镇兴民煤矿兴丰井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12人。该矿为乡镇煤矿,属技改矿井,设计改造规模为6万吨/年,2009年鉴定为高瓦斯矿井。初步分析,该矿在技改手续不全、未采取防突措施的情况下,违规施工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大煤矿防突工作力度。各煤矿企业要严格瓦斯等级鉴定,有共同边界的相邻矿井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应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的,应按突出煤层管理。突出矿井要严格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健全防突机构,完善规章制度,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真正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对存在煤与瓦斯突出危险而又不具备防突能力的小煤矿,要坚决停产整顿,凡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依法关闭。
二、切实加强技改矿井的安全管理。各地要针对近年来技改矿井事故相对多发的状况,查明原因、吸取教训,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技改矿井管理。要指导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技改施工过程日常安全管理,做好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抽采与安全监测监控工作。进行技改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同步建设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瓦斯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严禁技改矿井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违规施工,严禁技改期间从事煤炭生产,否则一经查实,要坚决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取消其技改资格、依法实施关闭。
三、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并结合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处理,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引发事故的责任追究力度。
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金河煤矿“5·11”较大瓦斯事故
2010年5月11日8时30分,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金河煤矿发生一起瓦斯事故,造成9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41.14万元,本报当时曾对此事进行了相关报道。近日,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了《关于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金河煤矿“5·11”较大瓦斯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包括矿长在内共有13人受到处理,其中8人被行政免职;矿长赵林成为我省首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行政撤职并明令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煤矿“一把手”。
经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兰州监察分局和省煤管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这是一起违章作业造成的责任事故。首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窑街煤电公司金河煤矿罚款495000元。同时对邵龙(防突队当班瓦检员)、俞文财(安全管理部当班安检员)、凌振华(综采二队技术副队长)等三人给予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对李志明(综采二队队长)、车中有(通灭部部长)、刘悦仁(生产技术部部长)、陈永志(安全管理部部长)、周建民(总工程师)、马效义(安全副矿长)、王治虎(生产副矿长)分别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行政处罚人民币5000元至8000元不等。对上述给予记大过及以上行政处分的人员,是党员的建议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给予相关的党纪处分。
矿长免职:5年内不得担任“一把手”
在此次事故中,矿长赵林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工作面未安装使用甲烷传感器、无爆破落煤和防止空顶区瓦斯积聚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爆破落煤行为未及时督促整改和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行政处罚人民币32666元。一并吊销《煤矿矿长资格证》和《煤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据了解,这是我省首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免职,并5年内无法担任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一把手”的矿长。
同时,该矿党委书记李广均,对本矿落实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及政策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调度室组长邓典武,在事故发生后指使有关人员涂改调度记录、台账,事故调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人民币5000元。
“5·11”事故属违章作业造成的责任事故,包括矿长在内共有8人被行政免职
【金河煤矿矿难】
“5·11”瓦斯爆炸事故9名矿工罹难
2010年5月11日上午8时30分,窑街煤电集团金河煤矿总调度室接到井下瓦斯爆炸事故报告,在一号井五采区1529探巷工作面15名当班矿工被困井下,距地面深度250米至300米。事故发生后,金河煤矿立即成立抢险指挥部,近100名救援人员轮流下井对被困井下的15名矿工全力展开搜救。与此同时,命令全矿井停止作业,并要求人员撤出。上午9时30分许,6名幸存的矿工被先后从井下救出,并紧急就近送到距离矿区不到3公里的窑街煤电集团总医院抢救治疗。之后,救援人员继续对另外9名被困人员进行全力搜救,中午12时40分许,其余9名矿工被全部找到并先后从井下运到地面,但不幸的是,9名矿工在事故发生时就已经遇难。
关于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曙光煤矿“5·29”重大炸药爆炸事故的通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0年5月29日,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曙光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炸药爆炸事故,造成17人死亡、1人受伤。该矿属技改矿井,由3万吨/年改造为6万吨/年,尚未通过竣工验收,采矿许可证等证照已过期。初步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主平硐以里约150米处的简易爆炸材料硐室内存放的炸药发生燃烧与爆炸,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导致井下作业人员中毒伤亡。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矿井为自然通风;在技改区域内违法组织生产,多头面巷道式开采;违反技术改造设计要求,在主平硐设立爆炸材料硐室,硐室安全设施、通风条件等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防灭火措施不落实;没有配备自救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报告,延误了抢救时机。
这是一起发生在全国安全大检查活动期间的典型非法违法生产责任事故,性质极其恶劣。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厉打击技改矿井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各地要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和打击技改矿井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技改矿井不得安排任何与技改工程无关的采掘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对抗拒执法、冒险蛮干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坚决依法予以关闭,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切实加强煤矿井下爆炸材料管理。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爆炸材料管理安全责任制,全面开展一次井下爆炸材料贮存、使用、管理的隐患排查,对于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民爆器材有关管理规定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有关部门要深入技改、整合、停产整顿等矿井井下进行检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未进行排查和整改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
三、切实加强煤矿应急救援工作。各煤矿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按规定配备个人安全防护装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切实提升煤矿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立即报告,对因迟报、瞒报造成事故扩大或延误救援的,要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大事故调查处理力度。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