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煤气化公司嘉乐泉煤矿“11.27”顶板死亡事故
2003年11月27日21时40分许,太原煤气化公司嘉乐泉煤矿下组煤一采区1812小采工作面发生一起顶板冒顶死亡事故,死亡1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5万元。
统计属别:原煤生产
发生地点:嘉乐泉煤矿下组煤一采区1812小采工作面
事故类别:顶板
严重级别:一般事故
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5万元
死者简况:范某,男,28岁,初中,农民轮换工,支柱工,5年本工种工龄,矿安全培训
一、事故经过简况
2003年11月27号14时,采一队队长郭雷云主持召开了中班班前会,中班小采面的16人参加了班前会,书记刘春盛、技术员张保兵参加了班前会,会上队长郭雷云讲了安全注意事项,同时安排了当班的生产任务,14时30分当班16人下井,约15时20分到达1812小采工作面,康保带领刘文小负责机尾段工作,其余人员分4组在前段工作,约20时50分,班长康汝琪与康保、刘文小攉完煤、移完溜后,开始打支柱,这时距尾巷口约3米处支架上方靠煤邦侧的护顶煤发生冒落,冒落长度约3米、宽度约2米、高度约0.8米,班长康汝琪便让刘文小到工作面前段叫人往机尾运料,刘文小、康保与来此的范某在班长康汝琪的带领下处理冒顶,班长康汝琪在冒顶的支架上方勾顶,康保在下方帮助递木料。刘文小与范某从尾巷口处往里运料,勾顶接近锁口工作时,范某让刘文小递给他一块勾顶不需要的木料(1米×0.2米×0.2米),用单体支柱支撑支护落山侧塑料网中下坠的顶煤,这时康汝琪、康保和刘文小发现工作面支柱向落山侧移动,便赶紧往外跑,三人刚跑出到尾巷口处时,机尾段单体支柱、丌型梁、塑料网全部向落山方向倾倒,支架上方的护顶煤全部冒落,清点人数时找不到范某,在确认范某被埋压后,康汝琪便组织人员挖煤找人,此时,约21时40分左右,同时,跟班副队长张洪云向矿调度做了汇报,约20分钟左右,在距尾巷口3.5米处找到了范,当时,范头朝落山上身弯曲爬在地上,已经停止了呼吸,升井后经医院诊断已经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工作面机尾段留设的护顶煤煤帮侧局部漏顶,处理漏顶的同时,在落山侧用单体支柱加带柱帽处理塑料网中下坠的顶煤,拉动支架,使其失稳倾倒,顶煤冒落,将人员砸压致死,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现场安全管理差,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引起足够重视,未能及时制止工人的违章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技术管理不到位,对小采工作面未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不力,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4、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够,职工安全意识淡薄, 自保、互保意识差,也是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
三、责任划分与处理
(一)死亡者,当班支柱工,安全意识不强,在处理漏顶的同时,在落山侧用单体支柱加带柱帽处理塑料网中下坠的顶煤,柱帽拉动顶网,拉动相邻支架,使其失稳倾倒,顶煤冒落,将其砸压致死,导致事故,对事故应负直接责任。因已死亡,不予追究。
(二)当班班长兼安全员,现场安全管理差,未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对工作面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引起重视,对事故应负主要责任。给予罚款人民币1500元。
(三)当班跟班副队长,未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对工作面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引起重视,也未及时制止工人的违章行为,对事故应负主要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500元罚款。
(四)技术付队长,技术管理不到位,对小采工作面未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事故应负重要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五)队长,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安全管理有漏洞,现场安全管理差,对职工培训教育不够,对事故应负队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六)矿生产技术科科长,对安全生产技术工作指导不力,对事故应负一定技术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七)矿安全科科长,对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力,对事故应负一定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八)根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山西省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章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太原煤炭气化有限责任公司嘉乐泉矿处以2.3万元的罚款。
三、防范措施
(一)认真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立即在全矿范围内进行以顶板管理为重点的整顿,彻底消除顶板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现1812小采工作面机尾退回到轨道巷,确保安全生产。
(二)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现场管理。
(三)加强技术管理,针对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有效指导生产。
(四)各职能部门要强化业务保安责任制,加大现场检查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并追踪落实。
(五)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增强自保互保意识,规范人员的作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