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屯公司姚桥煤矿“l2.19”顶板死亡事故
2003年12月19日19时25分,大屯公司姚桥煤矿掘进一队在新井西九回风下山发生一起顶板事故,死亡一人。
统计属别:原煤生产
事故类别:顶板
死者简况:蔡某,男,38岁,初中,掘进工,本工种工龄15年
一、事故经过
姚桥煤矿新井西九回风下山设计全长1100米,破7号煤顶板1.0米施工,已施工约48O米,下山坡度约8—1O度,巷道为半煤岩,支护形式为锚网喷支护,全断面布置13根锚杆,巷道断面为直墙半圆拱,净宽3.8米、净高3.4米,净面积11.36平方米。
2003年12月19日中班,班长赵立凯中班接班后,安排工人耙迎头矸石,然后打迎头下部眼,眼深1.7米。打好下部眼后,装药爆破,一次起爆,循环进尺为1.6米。爆破后,班长赵立凯首先进行了敲帮问顶,确认安全后安排工人打迎头挂回头滑子生根锚杆眼,安好滑子,开始耙迎头矸石。中部耙出矸石后高度达到2.0米以上时,班长赵立凯安排蔡某和他一起在迎头打锚杆眼,其他人在后面出矸石,打好顶部5根锚杆眼。约19时25分安排蔡某等5人在迎头开始安装锚杆,面向迎头左侧的跟班队长曹庆安拿着锚杆,右侧的班长赵立凯拿着钢带梁,中间的蔡某转身接别人递过来的树脂药卷时,突然顶部一块长1.3米、宽0.9米、最厚处O.7米三角型矸石冒落,蔡某躲闪不及,被矸石砸倒,蔡某的脖子卡在锚杆机把手上,气管断开,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直接原因
顶板裂隙发育,工人蔡某在空顶下作业,被冒落的矸石砸倒,碰到锚杆机的把手上,割断气管而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现顶板有淋水,裂隙发育,没有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采取特殊措施。
2、作业规程内容不完善,措施针对性不强。未规定正常掘进期间的临时支护措施,对顶板发生变化后的迎头加固措施不具体。
3、掘进一区对职工的规程学习、安全教育不够。工区干部、工人对规程、措施掌握不牢。
三、防范措施
(一)姚桥煤矿要认真补充、完善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措施,组织全体职工进一步学习、贯彻、执行,并进行考试。
(二)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中关于加强顶板管理的各项规定,进一步调研,采用更加行之有效的临时支护。
(三)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规范职工的行为,加大反“三违”、反事故力度,对“三违”人员从重、从严、从快处理,消除人的不安全因素。
(四)大屯公司要督促姚桥煤矿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照安全法律、法规、规程,排查隐患,特别是排查思想上的安全隐患,消除麻痹思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主保安意识。同时,进行全公司、全方位的安全大检查,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四、责任人处理
(一)掘进一队跟班队长对这起事故负有现场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二)掘进一队主管技术员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技术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三)掘进一队当班班长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掘进一队队长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五)掘进一队党支部书记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其党内撤职处分。
(六)分管掘进副总工程师负有技术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七)分管掘进副矿长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八)矿长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九)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