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公司四处卧龙湖项目部“7.8”死亡事故

五建公司四处卧龙湖项目部“7.8”死亡事故

2005年7月8日7时30分,中煤第五建设公司第四工程处第三项目部(卧龙湖)在拆除模板时发生一起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

统计属别:矿建施工

事故时间:2005年7月8日7时30分左右

事故地点: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卧龙湖副井井筒工作面

事故类别:其他(撞击)

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严重级别:一般事故(1人死亡,1人轻伤)

死亡人员简介:丁某,男,掘砌工,32岁,初中,2004年8月参加工作,岗前培训

一、事故经过简况

2005年7月7日中班,下午17时左右,机电队长开完班前会后,机电人员下井拆除模板,发现只清理一小部分,机电带班人员刘培升等6人,割去模板下口一小部分模板连接螺栓,因清理不到位,无法气割,21时左右便上井吃饭,410队当班掘进工继续清理,23时左右410队熊建军队长下井,并安排跟班队长季永良等7人将模板连接螺栓清理干净,以便机电气割,并听从机电人员的安排,23点左右,机电人员下井继续拆模板,首先拆除丁字板右边的第一块模板,用主提钩头挂绳套栓死第一块模板,张紧发现丁字板右边的第一块模板拆不掉,松掉钩头后,刘培升等3人便上井到队部拿3吨的手拉葫芦,于是在丁字板右边采取气割,割出一条割缝,在气割前,机电班长刘培升告诉站在大模上边丁某检查模板悬吊绳是否有劲,并要求帮忙拉手拉葫芦,10分钟后,机电人员和一名掘进工再次拉手拉葫芦,“砰”的一声丁字板右边割出的一块(被主提钩头拉住,防倒)脱落,1号模板悬吊绳突然提起1米左右,站在模板脚手架上的丁某被弹到模板浇注口上,经抢救确认死亡。

事故发生后的特征:一是用手拉葫芦横向拉拆模板时,当模板被拉拆落那一瞬间,1号模板绳发生强力跳动,向上弹一米多高,其他模板绳均未上跳;二是事故发生时模板上有四位掘进工进行清模作业,都带有保险带,事故发生后,两位职工被上弹,掉下模板未受伤,另一位轻伤,斜坐在接茬模板上,一位伤亡者斜躺在模板浇注口上。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模板下落井底时,未严格检查模板绳松放状态,1号模板绳仍然受力,第一块模板拆落时振动,模板松离井壁失去阻力,1号模板绳突然减载上弹,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模板拆除时,因井底有水没有及时排放,模板作业人员未撤到安全位置是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拆模措施第五条要求,模板拆除时,模板上不能站人,但在模板拆除时留有四人,模板拆离瞬间反弹,模板上人员受弹、失稳、冲击、碰撞,是这次事故的又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这次模板拆除虽有措施,但措施不详细,拆模作业机电、掘进配合,措施贯彻不到位,协调指挥不力,是这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2、项目部对此次高危作业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落实组织指挥,措施制定不详,审批不细,安全监督不力是这次事故的又一间接原因。

三、防范措施

(一)各项目部立即开展一次专项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报批及贯彻落实情况,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报批及贯彻规定的必须立即整改,对检查出的各类三违现象,要对照处罚办法加倍处罚。

(二)全处范围内召开一次事故通报分析会,从各级管理人员的思想上和管理上,分析事故的深层次原因,真正做到遵章守纪、以人为本、安全生产;

(三)以项目部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在岗培训和教育,使管理人员真正懂管理、会管理,加大职工的在岗培训力度,增强职工的自保和互保意识和能力,提高施工队伍的素质,确保安全生产;

(四)扩大安全监督检查队伍,确保所有施工点每班有人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考核的力度,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真正起到安全监督作用。

四、事故责任及处理

(一)副处长,主持四处全面工作,四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罚款1000元;

(二)副处长兼总工程师,分管四处施工生产和技术工作。对施工现场和技术措施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其记过处分,罚款1000元;

(三)副处长兼安监处长,负责全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罚款1000元。

(四)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办法》(中煤五公司安[2005]18号)第三章第14条规定,公司对四处罚款4万元。

(五)项目经理,项目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对该事故负有现场管理责任。给予其撤职处分;

(六)项目副经理,项目部安全生产负责人。对该事故负有现场直接管理责任,给予其撤职处分;

(七)项目副经理兼410队长。对本次事故负有现场管理责任。给予其撤职处分;

(八)项目副经理,项目部机电管理负责人。对该事故负有现场直接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罚款500元;

(九)安全特派员。对该事故负有现场直接监督责任。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十)410队跟班付队长,负责当班安全生产协调工作。在机电当班负责人两次要求从模板撤人时,没有予以现场协调,对该事故负有现场直接责任。给予免去其付队长职务处分;

(十一)机电队队长。对机电队模板拆除措施落实不到位,负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500元;

(十二)机电队事故当班负责人。在人员没有撤离模板的情况下违章作业,是这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其记过处分并罚款600元;

(十三)事故发生时在模板上作业的2人。违章作业,是这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鉴于丁某已伤亡免予处理,给予受轻伤者罚款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