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屯公司龙东煤矿“5.9”运输死亡事故
2005年5月9日9时50分,大屯公司龙东煤矿在西一轨道下山一平台发生一起运输事故,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20.3万元。
统计属别:原煤生产
事故类别:运输
死者简况:李某,男,54岁,初中,本工种工龄29年,三级安全教育
一、事故地点概况
龙东煤矿西一轨道运输下山位于矿井西翼采区,服务水平为-285m~-560m,巷道全长760m,巷道倾角22度;巷道断面9.6平方米,支护方式为锚网喷浆支护。西一斜巷提升方式采用多甩道串车提升,设计每次提升车辆不超过5辆矿车。绞车型号为JTY-2.5/2.3型液压绞车,绞车各项保护齐全,提升钢丝绳径为31.5毫米,轨道型号为30kg/m,轨道工程质量达到优良品。事故发生的区段为一平台起坡点至一甩道之间。一平台距上变坡点约270米。
二、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5月9日早班,龙东煤矿运输科运输队斜巷班在西一轨道下山一平台回收杂物。现场6名作业人员,绞车司机张喜新,上口信号把钩工姜礼增、王开庆(班长),轨道下山一平台副队长韩建书,信号把钩工刘备远、李某。一平台第一钩运输废旧钢梁。西一轨道上山上平台把钩工用一辆空矿车带下钩头,在矿车接近一平台时,张喜新听到三声信号铃声,然后,他又松钢丝绳2~3米。一平台作业人员将空车翻倒(因该处没有车场)。约9时50分,韩建书、刘备元、李某开始挂第二钩,共挂四个车:第一辆是装半圆木的花车,第二、三辆是装皮带及杂物的矿车,第四辆是喷浆机。韩建书负责递销链,刘备元负责挂第一与第二、第二与第三辆矿车之间的连接销,韩建书和李某共同连接主提升绳钩头。李某挂第三辆矿车和喷浆机之间的连接,并将保险绳挂在第三个车尾和喷浆机前部。李某在一平台“牛鼻子”处发出拉车信号,发完信号后仍站在该处,没有进入躲避峒内。当车辆运行了62米,到一甩道时,钩头的钢丝绳卡在一甩道道岔的翼轨里,钩头连接处被卡死。司机紧急停车,喷浆机继续上冲,然后下滑,喷浆机碰头连接板焊缝开裂,造成喷浆机跑车。喷浆机在轨道上向下滑行44米,到一平台道岔处掉道并翻车。在翻滚过程中,机身解体,电机翻滚到一平台道岔往下方37米处,喷浆机主体翻滚在道岔下方50米。在喷浆机向下翻滚过程中,其它散件击中一平台信号把钩工李某的头部、腰部和腿部。矿立即进行了抢救,11时48分,李某失血过多,导致死亡。
二、事故性质及原因
(二)事故直接原因
信号工李某违章作业,站位不当,保险绳没有挂到应挂的位置,喷浆机跑车,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事故间接原因
1、喷浆机碰头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碰头插孔小(直径39毫米),无法用连接销(直径40毫米)正常连接。碰头焊接质量不高,部分开裂。
2、一平台信号位置不当,信号未放置在信号硐室内。
3、主提升绳卡在甩道道岔的翼轨上,钩头连接处被卡死,造成喷浆机惯性上冲,继而下滑。
三、防范措施
(一)大屯公司、龙东煤矿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科学长效的安全机制,确保矿井的长治久安。
(二)要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工作,深化精细化管理。紧紧抓住现场组织、安全设施、现场管理、安全检查等环节,进一步规范行为。现场单项工程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组织现场会必须形成现场会纪要。
(三)要进一步规范事故汇报和应急救援工作。大屯公司、龙东煤矿要汲取此次事故中反映出来的事故汇报不及时,应急救援能力弱的不足,进一步规范事故上报,提高时效性和应急救援的及时性。
(四)要认真抓好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增强自保、互保能力。
(五)要对井下各种车辆及其连接装置进行全面检查,不合格车辆,立即停止使用。
四、责任人处理
(一)矿运输科运输队跟班副队长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二)矿运输科运输队队长,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三)矿运输科科长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四)矿运输科党支部书记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五)矿生产技术科副科长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六)分管副总工程师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七)分管副矿长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八)矿长作为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作出书面检查。
(九)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