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公司69处大柳塔项目部“7.17”起重伤害死亡事故

建安公司69处大柳塔项目部“7.17”起重伤害死亡事故

2004年7月17日8时50分,中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六十九工程处大柳塔项目部发生一起起重伤害死亡事故,死亡1人。

统计类别:建筑

事故地点:选煤厂施工工地

事故类别:起重伤害

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严重级别:一般事故

死者简况:段某,男,42岁,初中文化,焊工,工龄21年,曾受过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和特种操作资格教育

一、事故经过简况

2004年7月17日7时20分,起重工周训阳、焊工段某、吊车司机杨亚旗三人按班长张国超的分工,进行吊装倒板作业,将一块8600×1870×10毫米的钢板从存入处吊至钢结构加工场地,准备作加工平台用。8时20分开始作业,由于吊车的位置距钢板存放距离较远,准备先用吊车副钩将钢板拉到吊车有效范围内再进行调运。段某去39米栈桥处卸下一个钢制固定卡,卡在钢板一边的中间位置。紧固后,周训阳、段某两人共同将钢丝绳挂在固定卡上。之后,周训阳便让段某离开,自己指挥吊车拖动钢板,当钢板拖到离吊车四米远的时候,便指挥吊车停止拖动,此时周训阳站在钢板尾部,段某站在钢板头部,钢板卡固点吊起距地约1.5-1.6米,当时时间约为8时50分,周训阳就找了个木方垫在钢板下边准备穿钢丝绳,这时段某突然从吊车西侧穿过起重臂向左侧跑动,周训阳见状大喊“不要命了”,这时悬停的钢板突然落下,将正跑在钢板左下角的段某砸到,两小腿被压在钢板下。听到响声后,在附近作业的班长张国超、班员柳波、张承海迅速跑到事故的现场,三人共同将钢板抬起,救出段某,送往大柳塔职工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9时40分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吊车司机杨亚旗,违章作业起吊物坠落砸在正从起吊物下穿过的段某身上,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事故受害人违规从起吊物下方穿行。

(二)间接原因:

1、指挥不当,吊装作业安排不规范。

2、作业班前交待不细。

3、监督检查不到位。

4、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对违规作业制止不力。

三、事故责任

(一)事故受害者,违章使用钢制固定卡作吊耳,并主动从吊臂下穿过,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二)吊车司机,违章斜拉吊运作业,虽提醒段彩华用紧固卡作吊耳不行,但仅凭段的一句号话“没事”,就未坚持原则,应负直接责任。

(三)起重工,指挥不当,未严格执行大型吊车吊运过程中安全距离之内不准站人的规定应负重要责任。

(四)当班班长,班前交待不细,安全教育不到位,应负重要责任。

(五)项目安全员,监督检查不到位,应负重要责任。

(六)机电队队长,对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够,应负管理责任。

(七)项目经理,疏于管理,应负领导责任。

四、事故处理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事故受害者),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吊车司机,给予经济处罚1000元。

(三)对事故重要责任者起重工,给予经济处罚1000元。

(四)对事故重要责任者班长,给予经济处罚1000元。

(五)对事故重要责任者项目安全员,给予经济处罚1000元。

(六)对事故管理责任者机电队队长,给予经济处罚1500元。

(七)对事故的领导责任者项目经理,给予经济处罚500元。

(八)依据《安全生产法》85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对中煤69工程处处罚1.4万元。

(九)依据《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责令该工程停止建设,进行整改。

五、防范措施

(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堵塞各种漏洞,坚决杜绝各种违规作业行为。

(二)对施工处全体特殊工种人员要进行培训、再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以及自保、互保意识。

(三)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人员要对施工现场机电设备、机具,安全防护进行全面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四)对所有大型机具、设备的配套作业设施,用具进行清理,损坏、遗失的及时弥补。

(五)施工作业中要严格贯彻执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中的各项规定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