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公司92处准格尔项目部“11.3”触电死亡事故

建安公司92处准格尔项目部“11.3”触电死亡事故

2006年11月3日20时30分,中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九十二工程处准格尔项目部发生一起触电死亡事故,死亡1人。

统计类别:建筑

事故地点:宏景塔煤矿施工工地

事故类别:触电

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严重级别:一般事故

死者简况:侯某,男,38岁,自吊车司机,于1990年在中煤九十二处参加工作,1995年经培训为自吊车司机

一、事故经过简况

2006年11月3日13时,项目经理董连军电话通知侯某由准格尔工地到宏景塔工地搬运两台5T绞车、两捆钢丝绳和剩余物资,18时30分到达宏景塔工地。随即,由班长覃洪和起重工左士东协助装车。此时,天色已黑,覃洪、左士东说:“准备一个灯吧,”侯某说:“不用了,就四钩,一会就吊完。”吊装完毕两台绞车后,在20时25分时开始吊装两捆钢丝绳。20时30分,左士东把吊臂挂好钩说:“起吧!”侯某操作吊车起重臂操作杆起吊钢丝绳,吊车起重臂转臂时侧面碰到高压线,致使整个吊车带电,造成侯某触电身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吊车司机侯某作业前未按操作规程检查作业环境,将吊车支在10千伏高压线下,且吊车起重臂伸出高度超过距地面高度6.5米的高压线。在天黑无法看清高压线的情况下,没有接受其他作业人员解决照明的建议,在吊最后一钩时,吊车起重臂向高压线方向摆臂,致使吊车起重臂触及高压线,导致触电事故发生。

2、起重臂与高压线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4.1.4条,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为:电压10KV时沿垂直方向为4米,沿水平方向为2米。汽车吊支设在高压线下作业,吊车起重臂伸出后垂直距离和水平距离都不符合要求。

(二)间接原因:

1、班长,该作业的负责人。没有按规程检查作业环境,没有发现吊车上方的高压线,在天色已黑没有照明的情况下,安排作业。

2、起重工在指挥吊车吊钢丝绳时,没有按操作规程检查作业环境,没有发现吊车上方的高压线,盲目指挥吊车起钩。

3、本事故的致害物——高压线是矿方在用临时线路,没有任何电气保护,在起重臂触及高压线致使候景军触电时,电路不能瞬间切断。

4、项目部责任主体不落实,管理不到位。项目部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施工作业时项目部没有任何管理人员到现场,也未对作业人员提出任何安全作业要求,现场管理出现真空。

5、安全措施不落实。吊装作业时项目部无任何文字措施也没有口头交待,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措施,作业人员盲目作业。

6、安全教育不够。项目部平时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少、安全培训不到位,致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保意识差。

7、安全技术管理不到位。加工场区布置在高压线下,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防护措施,致使非标制作加工作业处于不安全状态下。施工安装使用的绞车等设备存放在高压线下,为装卸、搬运埋下重大安全隐患,导致吊运作业在不具备安全条件下进行。

8、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到位。在长达三个月的施工期间,项目部未对本次事故的致害物—高压线这一安全隐患提出过整改意见,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最终酿成大祸。

9、工程处安全督导检查不到位。在整个施工期间,上级部门督导检查不严、不细,虽有多人、多次到现场检查,都没有检查发现高压线这一安全距离不够的重大隐患,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管作用。

三、事故责任及处理

(一)吊车司机,事故直接责任人。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免于追究;

(二)钳工班长,违章指挥,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开除处(厂)籍,留处(厂)察看一年处分;

(三)起重工,违章指挥吊装作业,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开除处(厂)籍,留厂察看一年处分;

(四)项目经理,负有项目管理主要责任。给予其撤职处分;

(五)项目部技术副经理(项目实际负责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和安全技术管理责任。给予其撤职处分;

(六)项目部副经理,负有部分直接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罚款2000元;

(七)九十二处处长,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10000元;

(八)九十二处党委书记兼副处长,安全教育责任落实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10000元;

(九)九十二处安全监察处长,落实监管不到位,负有安全生产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十)九十二处生产副处长,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负有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9000元;

(十一)九十二处安监科长,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四、防范措施

(一)为防止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自2006年11月4日6时起所有项目部全部进行停产整顿。

(二)立即采取多种联系方式将停产整顿决定传达到全部施工工地,确保在11月4日8时前达到停工状态,并将停工报告逐级上报公司安监局。

(三)各单位全部停产后,应全面排查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方可申请复工。

(四)由处领导带队,分片负责,检查停产整顿,排除生产安全隐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并对申请复工的工地进行严格检查,确实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逐级签署审批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方可复工。

(五)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司停产整顿决定,坚决解决“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对不认真落实公司要求,在停产整顿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从重给与处罚,并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安全防护上的隐患治理,认真做好“冬季三防”工作,确保实现安全生产。

(七)强化各级主要领导、生产副处长、安全副处长、总工程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学习,提高安全法制观念,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技术责任意识,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安全技术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八)结合这次停产整顿,各单位要对起重机械、垂直提升系统和施工临时用电进行重点排查,坚决排除隐患,确保按规范、规程严格贯彻执行,特殊工种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凡无证上岗者作为事故对待,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