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公司63处周庄项目部“5.6”提升运输死亡事故

一建公司63处周庄项目部“5.6”提升运输死亡事故

2006年5月6日20点45分,一建公司第63工程处周庄项目部发生一起提升运输(伞钻坠落)死亡事故,死亡2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共计53.4万元。

统计属别:矿建施工

发生时间:2006年5月6日20点45分

发生地点:周庄煤矿一坑主井距井底约10米处

事故类别:运输(伞钻坠落)

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严重级别:一般事故(死亡2人)

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53.4万元

伤者简况:赵某1,男,32岁,掘进工,本工种工龄3个月,农民工,岗前安全教育

赵某2,男,38岁,掘进工,本工种工龄3个月,农民工,岗前安全教育

一、事故经过:

该矿井施工设计为单钩提升,伞钻在打眼时采用十吨葫芦悬吊在上层盘下(该伞钻为六臂钻,自重5.3吨,高3.3米),打钻结束后,用提升钩头替换十吨葫芦将伞钻提至井上。

2006年5月6日15时10分,队长召开班前会,当班人员共计11人。布置了当班任务:打眼。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注意上下提钻时小心挂盘;注意风水管路,避免伤人;支钻时一定要支稳,防止歪倒;上、下吊桶时要系好安全带。班前会后,15时20分当班工人下井,先开始排干井底积水。16时25分开始下伞钻打眼,大约19时左右井下打眼结束,准备收伞钻,副班长安排赵某1爬到伞钻上端摘挂绳套(首先应戴好安全带,将主绳套挂在提升钩头上,并加防脱绳套,提升钩头稍微上提,待主提绳套受力且葫芦绳套松驰后,将葫芦绳套摘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赵某1爬到伞钻上端后未按要求将保险带挂在钩头安全绳套上,也未按要求将主绳套摘挂到钩头保险卡子内(绳套的一端挂到位,另一端挂钩头尖上),也未使用钩头保险绳,便匆匆要求发信号提升。副班长随即发出提钻信号,大约20时42分开始提钻,在提升过程中(伞钻下端距井底约6.7米)挂在钩头尖上一端的绳套脱落,绳套从伞钻吊环中抽出(吊环孔内径为70×100毫米)。伞钻坠落后砸在井底赵某2身上,当场死亡。在伞钻上作业的赵某1坠落井底,身受重伤,同班其他人员迅速将其送至地面,项目部领导安排人员将赵某1立即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06年5月6日22时02分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赵某1在挂主提升钢丝绳套时,虽将一头挂在提升钩头上,但另一头没有和钩头挂牢,造成主提升钢丝绳套一头和提升钩头脱落,致使主提升钢丝绳套从伞钻吊环中抽出。

2、未按《起吊伞钻专项措施》的要求在主提升钢丝绳套和钩头上打防脱保险钢丝绳,造成伞钻坠落。

3、虽带有保险带,但没有在主提升钩头上生根,造成本人从伞钻上坠落至工作面。

(二)间接原因:

1、公司没有把集团公司4月29日视频会议及[2006]197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特别是在立井防坠专项治理中,没有做到举一反三。

2、处领导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安全工作不深、不细,集团公司4月29日视频会议和公司4月30日安全办公会精神落实不到位。在周庄项目部停工期间且传真机不能使用的情况下,没有把集团公司197号文件及时传达到项目部。

3、周庄项目部组织观念和安全意识极其淡薄。项目主要负责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由于甲方原因该项目停工17天,在向处请示项目开工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在“五一”黄金周期间开工。

4、项目部和队领导没有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制度。发生事故时只有副班长一人在井下工作面。

5、风筒口距工作面20米,超出施工作业规程的规定,造成工作面作业环境差,能见度低,影响正常作业。

6、安全培训不到位,职工素质低。具体表现在,赵某在悬挂主提升钢丝绳套时,既没有按起吊伞钻专项措施操作,又没有进行认真检查。

7、必要的通讯设施不畅通。如传真机不能使用,也没有及时维修,致使有关文件不能及时传达到施工现场。

8、该项目时开时停,使人员产生麻痹情绪。

三、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

(一)认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必须牢固树立中央企业安全责任意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真正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始终本着对国家、对集团公司、对广大职工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踏踏实实抓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二)立井施工必须以提升、吊挂、防坠为重点。严格复工前的危险因素辨识和排查,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要举一反三,杜绝“低标准、老毛病、坏习惯”等“三违”现象,

(三)制度不落实,技术措施管理和执行不到位。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施工作业规程》和《技术操作规程》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措施必须严谨,并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人。

(四)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认真履行带班职责,及时解决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各种问题,真正树立安全重点在井下,解决问题在现场的观念。

(五)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狠抓责任落实。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抓不落实的事,追究不落实的人。

(六)加强对农民工安全培训和职工队伍建设。加强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增强安全培训的针对性,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深、做细、做到位,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七)“魔鬼就在细节中”,挂绳套是个细节,但忽视细节就会酿成大祸。

(八)加强劳动用工管理,避免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同时在井下作业。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对责任者的处理

(一)赵某1,周庄项目部职工,农民工,群众。在挂伞钻与主钩头联结的钢丝绳套时,没有挂牢,没有使用保险绳套固定,造成在提升过程中钢丝套一头和主钩头脱落,致使钢丝绳套从伞钻吊环中抽出,伞钻坠落井底;违章将保险带挂在钢丝绳套上,违章乘伞钻上下,造成本人在伞钻与主钩头脱落时随伞钻坠落至工作面,造成该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周庄项目部副班长,农民工,群众,当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提升伞钻过程中,没有及时制止赵某2站位不对;没有及时反映和解决伞钻与主钩头联结钢丝绳套过长,工人无法按规章操作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将保险带挂在钢丝绳套上,违章乘伞钻上下等安全隐患,造成该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决定给予辞退。

(三)周庄项目部班长,农民工,群众,本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及时反映和解决伞钻与主钩头联结钢丝绳套过长,工人无法按规章操作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将保险带挂在钢丝绳套上,违章乘伞钻上下等安全隐患,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在现场没有给工人准备上、下伞钻的梯子,为工人随伞钻上下提供条件,造成该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决定给予辞退。

(四)周庄项目部矿建队队长,当班跟班,长期合同工,群众,本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及时发现和解决伞钻与主钩头联结钢丝绳套过长,工人无法按规章操作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将保险带挂在钢丝绳套上,违章乘伞钻上下等安全隐患。作为跟班队长,没有盯住关键岗位,造成该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决定给予其行政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五)周庄项目部矿建队副队长,长期合同工,群众,主管全队的安全工作。没有发现伞钻与主钩头联结钢丝绳套过长,工人无法按规章操作问题;也没有发现违章将保险带挂在钢丝绳套上,违章乘伞钻上下等安全隐患,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决定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六)周庄项目部副经理,长期合同工,中共党员,主管项目部的机电和安全管理工作。没有发现和解决伞钻与主钩头联结钢丝绳套过长,工人无法按规章操作的安全隐患。明知存在工人经常违章将保险带挂在钢丝绳套上,违章乘伞钻上下等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决定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七)周庄项目部副经理,长期合同工,中共党员,主管项目部的技术管理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在制定的《周庄项目部安全技术综合专项措施》中,对工人在伞钻入井和提升过程中如何操作的规定不详细、不具体,造成工人无所适从,随意操作。在安装防脱保险钢丝绳套时,没有制定操作安全措施,工人不知如何操作。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够,致使职工安全技术素质低,安全意识差,违章作业现象时有发生,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擅自修改《周庄项目部安全技术综合专项措施》,向事故调查组提供虚假情兄 ,决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八)周庄项目部经理,长期合同工,群众,主管项目部全面工作。在要求制作伞钻与主钩头联结钢丝绳套时,没有专项设计,只是考虑井口甩伞钻方面的问题,没有考虑井下职工摘、挂伞钻操作的安全与方便;在绳套投入使用后没有认真调研其安全性和实用性,没有发现和解决伞钻与主钩头联结钢丝绳套过长,工人无法按规章操作的安全隐患,致使工人不得不违章将保险带挂在钢丝绳套上;在向处请示项目开工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开工;没有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决定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九)周庄项目部党支部副书记,长期合同工,中共党员,主持周庄项目部的党务工作,分管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够,致使职工安全技术素质低、安全意识差,违章作业现象屡见不鲜,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十)处派周庄项目部安全监察员,项目部安监站长,长期合同工,群众,主管项目部的安全检查工作。在知道伞钻与主钩头联结钢丝绳套过长,工人无法按章操作和工人经常违章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