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2002年4月24日高空坠落人身死亡事故

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2002年4月24日高空坠落人身死亡事故

一、事故发生时间

2002年4月24日14时

二、事故等级及死亡情况

一般人身事故,死亡1人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原因

2002年4月24日14时,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四分公司红叶项目处第三施工队合同工吕××、张××二人在N147进行#2塔中相导线的紧线操作工作。当吕××骑线出去解除临时锚导线的卡线器时,由于使用的手扳葫芦突然打滑失控,导致其安全带被拉断,吕××从临锚线(手扳葫芦链条)上跌落到地面造成重伤,随即送往医院抢救,于15时30分死亡。

四、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及违反规程的相应条款

1、紧线操作时使用的主要受力工器具手扳葫芦打滑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经对手扳葫芦解剖进行内部检查,发现摩擦片上有部分油脂,摩擦片摩擦系数降低,而且手扳葫芦的尾部余链也未锁紧。因吕××在手扳葫芦打滑失控。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第9.2.8条的规定,使用链条葫芦前应检查吊钩、链条、传动装置及刹车装置,吊钩链轮或倒卡变化以及链条磨损达直径15﹪者严禁使用,刹车片严禁沾染油脂。

2、吕××违章作业。在铁塔上作业,未使用二道防线或速差保护器进行二道保护。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第6.2.5条的规定,在杆塔高空作业时,应使用有后备绳的双保险安全带,安全带和保护绳应分挂在杆塔不同部位的牢固构件上,应防止安全带被锋利物伤害。

3、施工队未严格认真执行作业指导书。项目部针对该工程特点编写了“半平衡挂线安全施工技术措施”,但所列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没有得到有效执行,重要的操作过程由合同民工单独操作,致使吕××失去高空监护。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第2.5.2条的规定,工作负责人对有触电危险、施工复杂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应设专责监护人和确定被监护的人员。

五、应吸取的事故教训

1、施工机具应在使用前进行检查,特别是对链条葫芦之类重要的受力机具要进行认真检查,防止因机具不合格造成事故

2、对于高空作业要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在出线作业或转位时,不得失去安全绳的保护。

3、要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充分发挥专责监护人的作用,专责监护人要始终在作业现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进行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六、针对事故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1、对于施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应设专人管理,入库、出库、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禁止使用损坏、变形、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施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特别是对手扳葫芦必须进行力学实验,每一个葫芦检修必须有完整记录,保管时必须利用架子挂起,以免浸进机油,使刹车片打滑。

2、高处作业除正确使用安全带外,还应有二道防线或速差保护器进行双重保护。

3、对施工复杂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应增设专职监护人,专职监护人要始终在作业现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进行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并不得从事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