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庄煤矿“4.2”放炮事故案例分析
2004年4月2日1时30分,临沂矿务局田庄煤矿采煤二区在11705工作面回采时,发生一起放炮事故,死亡1人、重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5.8万元。
事故的直接原因:宋付友、郭召东在处理瞎炮时违章作业,打眼过程中钻头钻到瞎炮上发生爆炸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煤矿安全规程》与《11705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均规定:处理瞎炮时,必须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事故的间接原因: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二条与《11705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均规定: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但是当班发现瞎炮后,班长任广祥安排放炮员金继伦重新连线放炮,在未引爆的情况下,安排打眼工宋付友、采煤工郭召东二人重新打眼,装药起爆处理瞎炮,然后去从事其它工作,没有在现场指挥处理。
2、矿没有对所有电雷管逐个做全电阻检查,致使该工作面经常出现瞎炮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零九条规定: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矿只是对电雷管进行数量极少的抽查。
3、工作面劳动组织不合理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处理拒爆、残爆应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与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该工作面在生产组织上,采取“放交班炮”的组织方式,致使当班放炮出现的瞎炮不能当班及时处理,留到下一班处理时,下一班的人员难以很清楚地了解瞎炮的准确位置和炮眼角度等,因而埋下了事故隐患。
班长、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差,没有按照规程要求处理瞎炮,导致事故的发生。
案例二:触响瞎炮(打响瞎炮)
事故时间:2001年11月9日20:30
事故地点:1304胶顺
事故单位:济三煤矿普掘二区
伤者:冯相彬,男,现年25年,掘砌工,工龄2年;宋延昌,男,现年25年,掘砌工,工龄2年。
事故经过:当天工区值班区长张代礼在中班班前会安排的生产任务是:迎头起底、打帮部锚杆挂网。班前会特别强调了1304胶顺在爆破过程中,严格执行好“一炮三检、三保险”及“三连锁”制度,出现瞎炮时必须按规程处理,当班处理不完的必须在现场详细交接班。中班下井接班后,在迎头起底,18时左右起底工作完成。跟班队长张宜华安排放炮员张书山去迎头检查,张书山查后中班起底的地方没有瞎炮,用耙装机将起底的矸石倒出迎头后,副工长李强安排人员将风钻、风水绳拉到迎头,在距迎头4.1米范围内打锚杆。冯宋二人在右帮打下部锚杆眼,冯点眼宋打钻。约20:30左右,当打到距迎头4.1米距底板0.9米的第11根锚杆眼时,刚刚打进150mm深,就将一瞎炮打响,造成冯相彬面部上、下颚软组织受伤,宋双眼下眼皮处被矸石崩伤。
事故原因:
1、冯、宋打眼前,未认真查看残眼是否有瞎炮,打眼打响瞎炮,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跟班队长张宜华、副工长李强、放炮员张书山检查不仔细,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3、8号夜班出现瞎炮未详细检查、认真交接,埋下事故隐患。8号早班处理瞎炮,处理结果没有跟踪落实是否处理完,处理过程中是否留有瞎炮埋下隐患,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4、区队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不力,对原出现的瞎炮处理没有重点管理和起底、打锚杆时没有重点要求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
5、矿分管领导及业务部门在火药放炮管理上管不严、查不细,存在明显漏洞。
防范措施:
1、采取针对性措施,将火药放炮管理存在的问题解决好(出现瞎炮原因、瞎炮处理的检验)。
2、制定火药放炮方面的管理文件,并抓好落实。
3、针对现场实际从严从细加强管理,尤其对各类隐患有跟班人员及验收员跟踪检查验收与落实。
4、针对新职工较多,加强安全技术培训,保证措施的内容在现场得到落实和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