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煤集团公司超化煤矿透水事故给我们的启示

郑煤集团公司超化煤矿透水事故给我们的启示

总结这起事故抢险救援取得成功的主要经验:

一是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事故抢险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有力地进行了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坚定了抢险救援队伍的信心和决心,是抢险救援工作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

二是事故应急预案发挥了有效作用。郑煤集团公司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要求,编制了各类煤矿事故的应急预案。超化煤矿的“4.11”透水事故发生后,郑煤集团公司及超化煤矿紧急启动了事故应急预案,迅速成立了抢险救援指挥部,健全了技术、救护、后勤保障、治安保卫、善后处理、稳定与接待工作组织,确保了救援人员的及时到位和责任落实,为事故抢险争取了时间。

三是采取的抢险救援措施得力。“4.11”事故抢险指挥部通过对事故经过的了解和对照技术资料综合分析,正确判断出遇险人员被困地点,制订了多头并进,综合营救、不断完善、以防不测的抢救方案。抢险过程中,否定了从小煤窑进入再去营救的方案,从21051下付巷做联巷的方案遇老空淋水受阻,及时补充了从地面打钻的营救方案,及下付巷边探,上付行作绕道方案。在实施过程中补充了压风送氧、放炮传递信息、加快进度等措施。实践证明,制定的抢险方案是科学合理的,采取的救援措施是切实有效的。

四是有一支团结一致、齐险心协力、作风过硬、不畏艰险、勇于吃苦的抢险队伍。在这次抢险中,无论是井下抢险一线,还是在地面,上至集团公司领导,下至普通职工,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各尽其职,各尽其能,不讲价钱,不计得失,不畏艰,表现出高尚的思想情操、扎实的工作作风。

五是遇险矿工的积极自救有力配合了事故抢险救援。被困职工不是坐以待毙,而是有组织的积极开展自救工作,合理利用光源和分配食物,有组织的开展灾区侦查工作,积极寻求与外界联系的一切可能通道和介体,主动传递信息,争取了抢险时间,配合了抢险工作。

六是采用先进技术装备是煤矿水灾事故抢险救援成功的重要保障。在这起事故的抢险救援中,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调用了中国煤田地质总局T685WS型车载顶驱钻车和煤科院西安分院的KZKS-1型矿用钻孔窥视仪,平煤集团公司支援了先进的MK-4型液压钻机,利用排水管压风等技术,为遇险人员的生还和抢险救援措施的有效实施提供了重要技术条件。

这起透水事故的教训:

一是小煤矿长期违法越界开采,造成采空区大量积水,既不如实向超化煤矿调查人员通报越界情况,又不如实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执法部门监督不力。

二是郑煤集团公司把超化煤矿列入防治水重点监控对象,但超化煤矿在没有真正弄清小煤矿越界开采的情况下,没有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

三是在当前煤炭市场供应紧张的形势下,超化煤矿采掘接替紧张,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

针对这种状况,在煤矿透水事故预防上,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各煤业集团公司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必须组织所辖煤矿,认真开展水文地质和老空、老窑调查,对水文地质资料和老空、老窑的范围、位置及积水等情况不清的矿井,必须制定调查规划。国有煤矿调查的重点是原井田范围现有和已关闭小煤矿(包括关闭矿井)的开采情况。各级煤炭管理、国土资源、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区煤矿,积极配合国有煤矿的调查工作。与国有煤矿相邻或者相关的小煤矿必须向调查人员提供真实的开采情况,不得阻止有关人员下井调查。

2.汛期到来之前,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组织一次防治矿井水害的安全大检查,对地表水有可能溃入井下的煤矿,雨季除排水、通风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入井;井下探放水措施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或者不落实的必须停产整顿。

3.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必须加大乡镇煤矿探放水措施的监管工作。探放水设备,探水钻台数、型号、功率、主要性能指标必须符合规定,探水钻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统一编号管理。探放水钻孔布置的位置、数量、角度、长度等,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作好记录。严禁突破允许掘进距离作业。

4.煤矿企业必须成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对探放水工作实行班报、日审制度,把探放水作为安全检查的重点。

5.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地方国有和乡镇煤矿按照《煤矿安全规程

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实施探放水工作。要督促小煤矿建立专业探放水组织,组织探放水专业技术培训。

6.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要加大对地方国有和乡镇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察力度,对防治水工作不到位的煤矿企业,必须坚决停产整顿,并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7.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乡镇煤矿越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予以积极配合。对越层越界开采的煤矿,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责令退回批准的范围以内开采,并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拒不退回的吊销采矿许可证;越层越界开采行为构成破坏资源罪的要依法追求刑事责任,确保正常的采矿秩序;对资源已经枯竭或者不具开采价值的矿井,要督促其依法闭坑或者注销采矿许可证。进行资源核定,对长期界外开采,按照实际生产情况,累计出煤量超出设计出煤量的矿井,要吊销有关证照,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