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一矿“2.7”井筒烧焊着火事故案例分析
一、事故经过
2009年2月7日,潘一矿第二副井井筒安装作业时发生一起着火事故。该井筒装备由安装工程分公司负责安装,2月7日中班安装组合罐道支腿时进行烧焊作业,焊渣引起瓦斯燃烧。
二、事故原因
经认定这是一起生产性责任事故。违反规程措施要求:烧焊时要随时熄灭焊渣,清除烧焊地点20米范围内的可燃物。
(一)直接原因:安装工程分公司在井筒烧焊的焊渣溅落,引起-747m相邻段高接茬处裂隙中涌出的瓦斯燃烧,产生明火。
(二)间接原因
1、-747m相邻段高接茬处的井壁裂隙瓦斯涌出,出口处瓦斯浓度高达10%以上。
2、安装工程分公司在井筒烧焊期间采取的接渣措施不得当,导致高温焊渣溅落井筒引燃涌出的瓦斯。
3、施工安全措施不完善,没有考虑到井筒裂隙中瓦斯涌出问题。
三、处理决定
(一)吴泽勤,安装工程分公司第四项目部经理,对事故负安全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二)孟祥,安装工程分公司第四项目部副书记(主持党务工作),对事故负安全教育不力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四)汪清华,潘一矿工程科科长,负监管不力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待岗一年处理。
四、防范措施
(一)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各类烧焊和使用明火的,必须严格措施编制、审批和贯彻签字,严禁无措施烧焊和使用明火。
(二)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各类烧焊和使用明火前必须对附近前后全部检查一遍,清理可燃物,并处理井巷各种缝隙,防止瓦斯涌出。现场必须有测气员检测瓦斯、安检员监护,如果附近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0.5%以上,严禁进行烧焊作业。
(三)在进行烧焊作业和使用明火前,必须保证现场有足够的灭火器和消防供水,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接住焊渣,随时熄灭火种及焊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