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镇第二煤矿“1.9”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2000年1月9日9时,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镇第二煤矿副井—78水平大巷4号上山下口处发生一起死亡11人的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一、事故经过   事故发生前,2000年1月8日16时班,由于出勤人少,只在直头和6号上山作业,由于4号上山无人作业,该班就没开4号、5号上山的局扇,停风16个小时以上,形成瓦斯罐。9日8时班,坑长亢桂海带领一名盲斜井绞车司机和10名工人乘矿车入井。当亢桂海和10名工人到达—78水平大巷后,开启了供4号、5号上山的局扇(主扇未开),将4号、5号上山积聚的瓦斯排到—78水平大巷,当班工人裴海申正在4号上山口吸烟,将达到爆炸界限的瓦斯引爆。   二、事故原因   (1)因地面主扇停止运转,该矿井就成了自然通风矿井。造成事故区域微风或无风。   (2)因井下局扇停止运转,造成4、5、6号上山及平巷直头瓦斯积聚,工人入井后启动局扇,将3个上山及平巷直头中积聚的瓦斯排至—78水平大巷,4号上山下口处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工人在此处吸烟引起瓦斯爆炸。   (3)矿井安全管理混乱,违章严重。没有专职安全员,没有工程技术人员,井下吸烟严重;主扇、局扇无人管理,随意停开;停风地点恢复通风后,不执行先测瓦斯后进人规定;有人作业就供风;矿长不懂煤矿安全生产,聘用的副矿长只有小学六年文化,对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知识又知之甚少。   (4)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重视不够,管理监督不力。   三、事故处理结果   (1)事故当班工人因在事故中遇难,免予追究责任。   (2)对事故当班瓦检员罚款1万元。   (3)对生产副矿长(分管全矿的生产、安全、技术工作)罚款2万元。   (4)对矿长兼法人代表罚款5万元。   (5)对镇经委副主任兼安全办主任给予解除聘用。   (6)对全镇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镇长兼经委主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7)对镇党委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8)对区煤炭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对分管全区煤炭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0)责令区长写出书面检查。   (11)对其他有关责任者,由区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12)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镇第二煤矿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