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9日9时,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镇第二
煤矿副井—78水平大巷4号上山下口处发生一起死亡11人的特大瓦斯爆炸
事故。
一、
事故经过
事故发生前,2000年1月8日16时班,由于出勤人少,只在直头和6号上山作业,由于4号上山无人作业,该班就没开4号、5号上山的局扇,停风16个小时以上,形成瓦斯罐。9日8时班,坑长亢桂海带领一名盲斜井绞车司机和10名工人乘矿车入井。当亢桂海和10名工人到达—78水平大巷后,开启了供4号、5号上山的局扇(主扇未开),将4号、5号上山积聚的瓦斯排到—78水平大巷,当班工人裴海申正在4号上山口吸烟,将达到爆炸界限的瓦斯引爆。
二、
事故原因
(1)因地面主扇停止运转,该矿井就成了自然
通风矿井。造成
事故区域微风或无风。
(2)因井下局扇停止运转,造成4、5、6号上山及平巷直头瓦斯积聚,工人入井后启动局扇,将3个上山及平巷直头中积聚的瓦斯排至—78水平大巷,4号上山下口处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工人在此处吸烟引起瓦斯爆炸。
(3)矿井
安全管理混乱,违章严重。没有专职
安全员,没有工程技术人员,井下吸烟严重;主扇、局扇无人
管理,随意停开;停风地点恢复
通风后,不执行先测瓦斯后进人规定;有人作业就供风;矿长不懂
煤矿安全生产,聘用的副矿长只有小学六年
文化,对煤矿生产、
安全、技术知识又知之甚少。
(4)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
煤矿安全生产重视不够,
管理监督不力。
三、
事故处理结果
(1)
事故当班工人因在
事故中遇难,免予追究责任。
(2)对
事故当班瓦检员罚款1万元。
(3)对生产副矿长(分管全矿的生产、
安全、技术工作)罚款2万元。
(4)对矿长兼法人代表罚款5万元。
(5)对镇经委副主任兼
安全办主任给予解除聘用。
(6)对全镇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镇长兼经委主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7)对镇党委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8)对区煤炭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对分管全区煤炭
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0)责令区长写出书面检查。
(11)对其他有关责任者,由区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12)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
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镇第二煤矿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