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头煤矿瓦斯爆炸(1986年)

一、 事故概况及经过 岗头煤矿是邢台地区临城县县办全民煤矿,位于临城县西北4公里处。该矿始建于1970年,现有一个生产井(即三井),年生产能力6万吨。三井为一对斜井阶段式开拓,有两个生产水平,一个回采工作面,四个掘进工作面。采取中央并列式分区通风,矿井总风量1400米3/分,瓦斯绝对涌出量为3.44米3/分,相对涌出量为29.77米3/吨。 该井2404回风掘进480米后,于1986年6月7日停止向前掘进,撤回到250米处向2404运输巷处掘联络眼,并在此处安装11.4千瓦小绞车。联络眼贯通后,于6月26日在联络眼外13米处安装11千瓦局扇一台,向2404运输巷掘进工作面送风。6月29日2404回风巷停止送风,撤出风筒,并在小绞车以里1米处打板墙。6月30日测得该处瓦斯浓度为1%,板墙内0.7米处测得为2%。6月30日16点55分,因矿灯失爆打火,引起瓦斯爆炸事故。共计死亡79人,伤4人。经济损失27.71万元。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二、 事故原因分析 1、没有采掘工程设计,巷道布置不够合理,使2404回风巷形成长达220米盲巷。对盲巷的处理没有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处理,造成了重大事故隐患。 2、风量分配不合理,小绞车处微风,不能将盲巷内溢出的瓦斯排放出去,造成小绞车附近瓦斯浓度超限。 3、矿灯维修质量差,管理混乱,矿工将失爆矿灯带入井下。 4、瓦斯检测不严格。 三、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986年12月11日,经河北省政府批准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如下: 1、矿长、矿党总支书记郭某某,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判处有期徒刑3年。 2、副矿长高某某,分管全矿技术工作,对通风、瓦斯管理重视不够,采区无设计,工程安排不当,对盲巷处理、风路改变部署措施不力,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判处有期徒刑2年。 3、副矿长郭某某,分管机电、安全工作,安全、机电管理混乱,对矿灯失爆,瓦斯空班漏检、风量分配不合理、反风装置等重大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撤销副矿长职务,留党察看1年的处分。 4、副矿长、党总支副书记陈某某,分管全矿生产,对三井采掘工程无设计、巷道布置不合理负有一定责任。给予撤销副矿长职务、留党察看1年的处分。 5、三井党支部书记、井口主任候某某,对盲巷处理、风路改变未做具体安排,事后又不过问,工作失职,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撤销井口主任职务、留党察看1年处分。 6、三井通风组组长张某某,没按规定处理盲巷和检测瓦斯,对直接造成瓦斯超限失控应负责任。给予撤销通风组组长职务、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 防止同类事故措施 1、加强安全教育,提高企业全员素质。 2、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严格各项管理工作责任制。 3、加强安全机构力量,调整领导班子,选派有专业知识的干部任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