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故概况及经过
某
煤矿位于安徽省淮南市西郊,属淮南矿务局。该矿原
设计年产能力为150万吨,核定年生产能力为180万吨。该矿为高沼气矿井,并具有煤和瓦斯突出危险。
事故发生地4411—353米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运输顺槽于1985年2月开始施工,
事故前共掘进195米。施工过程中,2~7月份瓦斯平均浓度和涌出量变化不大,平均涌出量为 0.7立方米/分。进入8月份以后,风流中瓦斯平均浓度和涌出量明显上升,瓦斯浓度为0.56~0.96%,绝对涌出量为1.39~2.36立方米/分。特别是放炮后瓦斯超限严重达6%。
1985年8月24日8时35分,放炮员违反
操作规程,放炮后明火点燃瓦斯发生瓦斯爆炸
事故,死亡28人,伤12人,经济损失约13.6万元。这是一起严重的责任
事故。
二、
事故原因
分析
1、违反《
煤矿安全规程》第297条、295条规定,放炮时未将炮眼内煤粉掏尽,未装座底泥,药卷未顶实,封泥未填满捣实,而且采用反向爆破,引起放炮着火。
2、该工作面进入8月份后,炮后瓦斯涌出量增大,瓦斯报警断电仪经常报警断电,但此现象未引起有关领导和部门的重视,从未研究
分析和采取
措施加以预防,导致炮后涌出的高浓度瓦斯遇火爆炸。
3、放炮
管理松驰,
制度执行不严,矿区对长期违章装炮、放炮行为没有认真检查纠正。
4、矿
安全工作没有落到实处,
安全技术工作不够严细,矿及
通风区领导对瓦斯日报表审阅马虎,对炮后瓦斯严重等问题,没有督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三、对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986年6月2日,安徽省政府以皖政(1986)42号文批复对
事故责任人处理如下:
1、矿分管
通风副总
工程师毛某某,对4411顺槽瓦斯涌出量上升趋势重视不够,
通风瓦斯
管理和放炮工作抓得不严,对此
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副总
工程师职务处分。
2、矿长田某某,负责全矿行政工作,
安全工作抓得不紧,
安全办公室会议不正常,对
通风瓦斯和放炮工作
管理不力,对此
事故负领导责任。给子撤销矿长职务。
3、矿党委书记宋某某,对贯彻党的
安全生产方针督促不力,对干部
安全教育不够,对
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矿务局局长杨某某,
安全工作抓得不力,以致全局
安全生产形势不够稳定,7、8月份连续发生恶性
事故,对此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局党委书记吴某某任职以来,对
安全工作列入党委议事日程不够,对贯彻党的
安全生产方针抓得不实,应作深刻检查。
四、防止同类
事故的
措施
1、提高
安全意识,加强
通风瓦斯和放炮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
制度,定期
分析研究矿井瓦斯涌出及其对策,控制瓦斯浓度。
2、开展
安全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素质和
安全观念,对瓦检、放炮等特殊工种进行严格培训,全面考核,坚持持证上岗,认真编写采掘工作
作业规程,严格审批
制度,做到
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