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宝丰县大营镇一矿“12·12”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
事故的批复
(国经贸
安全[1999]49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宝丰县大营镇一矿“12·12”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
事故处理意见的请示》(豫政文[1999]40号,以下简称《请示》,国务院办公厅交我委办理(办856号)。经商有关部门,现批复如下:
一、 1998年12月12日11时35分,河南省宝丰县大营镇一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
事故,死亡66人、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
事故发生后,河南省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对
事故进行了调查。
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特别重大
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
二、 同意《请示》对
事故原因和性质的
分析。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矿井没有形成全负压
通风系统,井下多个采掘工作面靠局部
通风机
通风,副井采掘工作面因循环风使瓦斯积聚,4号工作面电缆短路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同时引起煤尘爆炸。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矿井在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和强行作业,并对一矿两井实行分井承包,造成风井出煤,严重超能力生产。这是一起重大责任
事故。
三、 原则同意你省对这起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
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分析和处理意见。请按照干部
管理权限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按程序向有关党组织提出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处分建议,向司法机关提出有关责任人员的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公开调查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送国家经贸委。
四、 同意
事故调查组在
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防范
措施建议。请认真吸取
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
安全生产的监督
管理工作,切实落实防范
措施,整顿矿业秩序,坚决取缔无证开采,确保
安全生产。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宝丰县大营镇一矿“12·12”特别重大
瓦斯煤尘爆炸
事故处理意见的请示
(豫政文[1999]40号)
国务院:
1998年12月12日11时35分,我省宝丰县大营镇发生特大瓦斯煤尘爆炸
事故,造成66人死亡和约18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迅速组成
事故调查组,对此起
事故进行了调查。现已查明
事故原因、经过及责任情况。根据国务院《特别重大
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和
事故调查结论,现提出
事故处理意见如下:
一、 宝丰县大营镇一矿“12·12”特大瓦斯煤尘爆炸
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
事故
二、 追究下列
事故责任者的责任
1. 大营镇一矿矿长(也是娘娘山
煤矿矿长、党总支书记)夏新庆,作为该矿
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该矿没有《煤炭生产许可证》、不具备基本
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自1998年10月起,组织大量人员超能力非法冒险生产,拒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
管理,对造成此起特大
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撤销矿长职务处分,并建议开除党籍,追究刑事责任。
2. 娘娘山
煤矿副矿长、党总支副书记郑留军,承包大营镇一矿主井,在大营镇一矿没有《煤炭生产许可证》、未能形成独立
通风系统、不具备基本
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私自将娘娘山的电转供该矿,并组织大量人员超能力非法冒险生产,对造成此起特大
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副矿长职务处分,并建议开除党籍,追究刑事责任。
3. 大营镇一矿主井实际承包人樊黑旦,在该矿没有《煤炭生产许可证》、不具备基本
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大量人员超能力非法冒险生产,对造成此起特大
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娘娘山煤矿党总支委员、大营镇一矿副井承包人李俊甫,在大营镇一矿没有《煤炭生产许可证》、未成形成独立
通风系统、不具备基本
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大量人员在禁止出煤的副井非法冒险生产,对造成此起特大
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开除党籍,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大营镇党委副书记李留奇(聘任干部),1998年9月10日前任娘娘山煤矿矿长,党总支书记期间,违犯《河南省乡镇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
标准》之规定,将大营镇一矿主井、风井分别承包出去,造成风井出煤;又违犯关于禁止一证多矿生产的规定,在大营镇一矿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具备基本
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非法组织生产,为
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任镇党委副书记后,主管工业,仍不贯彻执行上级关于
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明知该矿非法冒险生产却不加制止,对造成此起特大
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解除聘干,并建议开除党籍,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6. 大营镇镇长、镇党委副书记郭鹏飞,作为该镇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忽视
安全生产,不认真贯彻落实整顿乡镇煤矿的政策和规定,对大营镇一矿非法冒险生产不加制止,放任自流,对造成此起特大
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行政职务处分,并建议同时给予撤销党委副书记职务处分。
7. 大营镇党委书记、镇人大主席团主席谢孝仕,不认真贯彻党的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放任镇办煤矿非法生产,对造成此起特大重大
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该镇党委书记职务处分,按法定程序罢免镇人大主席团主席职务。
8. 宝丰县地矿局安检科科长何建国,对大营镇一矿长期非法生产情况不认真履行督查职责,对造成此起特大
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撤销行政职务处分,并建议同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 宝丰县地矿局安检科副科长卢长才,分管大营镇一矿的
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该矿非法生产没有采取有效
措施加以制止,对造成此起
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撤销行政职务处分,并建议同时给予党内留党察看处分。
10. 宝丰县地矿局安检科驻矿员王跃轻,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大营镇一矿长期非法生产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施加以制止,对造成此起
事故负有一定直接监管责任,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11.宝丰县地矿局副局长李海洋,分管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对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对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而进行非法生产的矿井,没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对造成此起
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行政职务处分,并建议同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 宝丰县地矿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张二顺,自1998年9月4日主持地矿局工作以来,对
安全生产领导不力、管理不严,对大营镇一矿非法冒险生产存在重大不
安全隐患问题研究处理不及时,对造成此起
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3. 宝丰县副县长郑茂杰,主管煤炭矿管工作,对贯彻煤矿整顿、
安全检查与治理等政策做了不少布置工作,但监督不力,未能落实,对造成此起
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4. 宝丰县政府在整顿煤矿工作中,存在政策棚架、贯彻落实不力等问题,对造成此起
事故负有一定责任,责成宝丰县政府认真反思,作出深刻检查,通报全省。
三、 省政府同意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
妥否,请批复。
附件:河南省宝丰县大营镇一矿“12·12”特大瓦斯煤尘爆炸
事故调查报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平顶山市宝丰县大营镇一矿“12·12”特别重大
瓦斯煤尘爆炸
事故调查报告的函
(豫煤安字[1999]第62号)
河南省劳动厅:
1998年12月12日,平顶山市宝丰县大营镇一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
事故,造成10人受伤,66人遇难。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于12月13日及时成立了
事故调查组,对这起
事故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已查明了
事故原因,划清了
事故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并制定了防范措施。现将
事故调查报告转去,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
事故调查报告
河南省煤炭工业厅
一九九年九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平顶山市宝丰县大营镇一矿“12·12”特别
重大瓦斯煤尘爆炸
事故调查报告
1998年12月12日11时35分,平顶山市宝丰县大营镇一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
事故,造成6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
事故发生后,河南省人民政府及时组成
事故调查组,对这起
事故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已查明了
事故原因,划清了
事故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制定了防范措施,现将
事故情况报告如下:
一、 矿井概况
大营镇一矿位于宝丰县大营镇宋平村南,韩梁煤田西部,属镇办集体煤矿。该矿主井和娘娘山煤矿原是一个生产系统,属一证多矿(井),在乡镇煤矿整顿中,市、县列为整顿对象,作为大营镇一矿单独办证,于1998年9月取得了《采矿许可证》(证号410000981012),有效期3 年。在
事故发生时,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该矿开采二1煤层,煤层平均厚度4.5米,煤层倾角平均12度,煤层有自然发火倾向,自然发火期3~6个月。煤尘有强爆炸性,爆炸指数为33.8%,按低瓦斯矿井管理。该矿
设计能力为1万吨/年,一对立井开拓,主井直径3.2米,井深245.2米,井口安装2KJ1600/824型提升绞车,采用1.5吨双箕斗提升。副井直径2.6米,井深272米,安装JTK—1.2型提升绞车,1吨箕斗提升。副井选用KZF60A—10型轴流式
通风机(
事故发生时未投入运行)。井下共有5台11千瓦局部
通风机,风筒直径400mm(矿井
通风系统见附图,略)。采煤方法为高落式巷采,电源来自娘娘山煤矿,入井电压380伏。
二、
事故发生与抢救
1998年12月12日8点班,该矿入井101人,其中主井61人,副井40人。12月11日下午4点班,发现1号工作面防火墙向外冒烟,12日8点班安排打一道防火墙,7时30分郑占林到1号工作面确定防火墙位置,发现迎头冒顶严重,决定距原密闭墙向15米处打防火墙,8时10分许,班长范国民和煤师王贵民在1号工作面安排本班工人打密闭墙。约10时许,冒顶处高顶瓦斯发生爆燃,高温冲击波将正在1号工作面工作的邓继彬等6人烧伤,在井下工人的帮助下,6名伤员很快升井,并送往医院。矿辅助救护队下井处理火区,主井人员都撤到运输大巷休息。11时35分,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爆炸,当时井下有76人,其中:10人受伤,66人遇难。
事故发生后,平项山市田承忠书记、邓永俭市长、梁光中副市长、宝丰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时赶到
事故现场,立即组织宝丰县、石龙区、韩庄矿务局6个矿山救护小队下井抢救,迅速将10名受伤人员和部分遇难矿工救出。
省接到
事故报告后,马忠臣书记、李克强代省长非常重视,李志斌副省长连夜赶到
事故现场,对抢险救灾、善后处理以及
煤矿安全工作作了重要指示。省煤炭厅李九成副厅长、省劳动厅张喜梅副厅长、省经贸委马平安副主任、省公安厅王济晟副厅长和省总工会、省检察院、省监察厅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也相继赶到
事故现场。
国务院对这起
事故非常重视,国家经贸委王海军处长、监察部周可喜、李景辉处长 、全国总工会赵晓康
工程师、国家煤炭局王万杰同志先后赶到
事故现场,对
事故抢救和调查工作进行指导。
由于爆炸后,井下巷道破坏严重,抢救工作十分困难,直到1999年元月11日才把最后一名遇难人员找到。
三、
事故原因
1. 矿井没有形成全负压
通风系统,井下多个采掘面靠局部
通风机
通风。自1998年12月11日副井封闭后,
通风阻力增加,回风不畅,副井采掘工作面局扇打循环风,瓦斯聚积,4号工作面电缆短路,产生火花,瓦斯爆炸,同时引起煤尘爆炸,是这起
事故的直接原因。
2. 非法开采,强行作业是这起
事故的主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22条明确规定“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该矿在没有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自10月到
事故发生,非法组织生产。
该矿
设计能力1万吨/年,为了挣钱,不顾井下
安全条件,组织大量工人下井,严重超强度开采,风量严重不足,违章指挥,冒险作业(仅主井自10月到
事故发生,生产煤炭1.41万吨)。
严重违反了《河南省乡镇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
标准》关于“风井不能兼作提煤井”的规定。
3. 娘娘山煤矿对该矿以包代管,私自转供电,对主管部门多次下达的停产指令置若罔闻,公开支持非法生产,对一矿两井分井承包,造成风井出煤,严重超能力生产,是这起
事故的又一主要原因。
4. 镇党委和镇政府领导
安全意识淡薄,没有认真履行
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疏于管理,对该矿非法生产失职放任是导致
事故发生的又一重要原因。
大营镇一矿是镇办企业,镇党委和镇政府具有直接的监督和管理职责,明知该矿没有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不检查制止,任其违法生产;对风井出煤、
通风混乱这些显而易见的重大隐患,未认真督促整改,致使该矿连续两个月违法冒险生产。
5. 煤矿主管部门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未能制止该矿违法冒险生产,是这起
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县地矿煤炭部门在对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检查中,虽然作了不少工作,对该矿无证生产问题也下过通知,但是没有采取强硬措施制止转供电,停止非法生产。
6. 县政府在管理乡镇煤矿中存在疏漏是
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县政府虽然在整顿乡镇煤矿中做了大量工作,采取了许多措施,但工作有疏漏,主要表现在对县地矿局工作软弱无力,缺乏了解和足够重视,对县政府的整顿措施在基层棚架,未能及时加以纠正。
四、 责任划分与处理意见
1. 夏新庆,大营镇一矿矿长,同时也是娘娘山煤矿矿长、党总支书记。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在该矿没有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不具备起码安全生产条件下,自1998年10月起,组织大理人员,严重超能力非法冒险生产,拒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管理,造成特别重大
事故,对这起
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撤销矿长职务,开除党籍,由司法机关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2. 郑留军,大营镇一矿主井承包人,同时任娘娘山
煤矿安全生产副矿长、党总支副书记。在大营镇一矿没有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没有形成独立
通风系统的情况下,私自转供电,组织大量人员作业,超能力非法冒险组织生产,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对这起
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撤销副矿长职务,开除党籍,由司法机关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3. 樊黑旦,大营镇一矿主井实际承包人。在承包矿井没有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大量人员严重超能力非法冒险生产,酿成特别重大
事故,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李俊甫,大营镇一矿副井承包人,娘娘山煤矿党总支委员。在承包矿井没有取得《煤矿生产许可证》,没有形成独立
通风系统,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大量人员在禁止出煤的副井非法冒险组织生产,造成特别重大
事故,建议开除党籍,由司法机关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5. 李留奇,大营镇党委副书记,主管工业,今年9月10日前任娘娘山煤矿矿长,党总支书记,属市聘用干部。任矿长期间,没有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禁止一证多矿生产的规定,非法组织生产,严重违犯《河南省乡镇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
标准》规定,将一矿分井承包,并将风井承包给亲属造成风井出煤。任镇党委副书记以后,对该矿非法冒险生产不加制止,造成严重后果。对这起
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开除党籍,解除聘干,由司法部门立案查处。
6. 郭鹏飞,大营镇镇长、镇党委副书记。是该镇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忽视安全生产,对上级整顿乡镇煤矿的政策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对该矿非法生产未加制止,放任自流,造成严重后果,对这起
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镇长、镇党委副书记职务处分。
7. 谢孝仕,大营镇党委书记,镇人大主席团主席。没有认真贯彻党的
安全生产方针,对镇办煤矿非法组织生产,造成严重后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撤销党委书记职务,按
法律程序,罢免人大主席职务。
8. 何建国,宝丰县地矿局安检科科长。对大营镇一矿1998年10月份以来长期非法生产,监督检查制止不力,对这起
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安检科科长职务、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 卢长才,宝丰县地矿局安检科副科长,分管大营镇一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该矿非法生产,虽然向上级递交书面报告,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对这起
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安检科副科长职务、党内留党察看处分。
10. 王跃轻,宝丰县地矿局安检科驻矿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该矿长期非法生产,虽然向上级递交书面报告,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对这起
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11. 李海洋,宝丰县地矿局副局长,分管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对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对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非法生产没有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导致重大
事故发生,对这起
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副局长职务、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 张二顺,宝丰县地矿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自今年9月4日到这起
事故发生主持县地矿局工作。在主持工作期间领导不力,管理不严,对下属提出的该矿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及时研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对这起
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3. 郑茂杰,宝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主管矿管煤炭工作。对煤矿整顿及
煤矿安全做了不少工作,对
事故矿井非法生产、私自转供电也有布置,但监督不力,未能落实,导致
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宝丰县人民政府对这起
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应写出深刻检查,通报全省。
五、 防范措施
1. 平顶山市一定要深刻吸取
事故教训,切实把
煤矿安全生产当作重中之重抓紧抓好,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上级有关
煤矿安全生产的
法律、
法规、政策和规定。坚决打击非法开采,彻底取缔无证矿井,采取有力措施,遏制
事故发生。
2. 县、乡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
煤矿安全生产的思想认识,认真履行职责,坚决克服政策、指令棚架现象。乡镇政府一定要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好领导、监督的职责。
3. 乡镇煤矿整顿工作的联动部门一定要相互协作,各自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发扬抗洪精神,对非法开采和不具备起码安全生产
标准的矿井要死看死守,确保不发生
事故。
4. 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颁布的《河南省乡镇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
标准》,凡达不到三十条要求的矿井一律不准生产。在整顿验收工作中,实行谁验收、谁负责,任何人不得降低
标准,坚决杜绝风井出煤和一矿两井分井承包的现象。要严格
通风管理,在新建矿井没有形成
通风系统之前,严禁开掘与贯通无关的工程。
5. 所有矿井都必须严格按设计生产能力进行生产,禁止超能力、高强度突击生产。要按科学规律办事,推广应用壁式采煤法,逐步淘汰老式采煤,提高安全
标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生命安全。
附件:
1. 平顶山市宝丰县大营镇一矿“12·12”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
事故技术调查报告
2. 平顶山市宝丰县大营镇一矿“12·12”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
事故遇难人员名单(略)
3. 平顶山市宝丰县大营镇一矿“12·12”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
事故调查组名单(略)
附件1:
平顶山市宝丰县大营镇一矿“12·12”特别重大
瓦斯煤尘爆炸
事故技术调查报告
1998年12月12日11时35分,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大营镇一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
事故,造成66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河南省人民政府迅速组成
事故调查组,赶赴现场调查取证,经过
事故现场勘察,有关人员问询,技术资料
分析,已查清
事故发生原因,现报告如下:
一、 矿井概况
大营镇一矿位于平顶山市宝丰县大营镇宋平村南,韩梁煤田西部,属镇办集体煤矿。该矿采用一对立井开拓方式,主井直径3.2m,井深245.2m,采用两个1.5吨箕斗提升;副井(风井)直径2.6m,井深272m,采用一个1吨箕斗提升。该矿设计生产能力为1万吨/年,矿井设计
通风系统为主井进风,副井(风井)回风,副井设计安装一台KZF60A—10型矿用轴流式
通风机。
矿井开采二1煤,煤层厚度6~8m,平均7m(高庄矿已采过2m),煤层倾角10°~18°,平均12°。该矿设计按低瓦斯矿井管理,没有进行过瓦斯等级鉴定,煤层自然发火期3~6个月,煤尘具有强爆炸性,爆炸指数为33.8%,矿井采煤方法为高落式沿底巷采。
该矿仅有《采矿许可证》,属基建矿井,但没有领取《基建许可证》。该矿主井始建于1994年2月,1995年10月建成,副井(风井)始建于1997年10月,1998年8月建成。
事故前,该矿主井进风,运输大巷以南上山部分两个采掘工作面的局部
通风机经串联后将风流排到总回风巷,由娘娘山矿风井排至地面。运输大巷以北下山部分三个采掘工作面局部
通风机采用大串联
通风方式。副井主要
通风机尚未投入运行,矿井靠自然
通风。
二、 爆炸性质的认定
根据井下勘察、技术
分析认定是一起瓦斯爆炸引起煤尘参与爆炸
事故。
依据是在大营镇一矿大巷、下山绞车房、下山及4号工作面的巷道里发现了煤尘参与爆炸的结焦物,可以认定是一起瓦斯煤尘爆炸
事故。
三、 瓦斯煤尘爆炸地点的认定
根据井下勘察认定这起瓦斯煤尘爆炸
事故发生在副井4号工作面距迎头12m处。依据为:
1. 在下山平台6架棚梁北侧发现有煤尘参与瓦斯爆炸的结焦物;绞车房东侧的大巷棚梁西侧有结焦物;
2. 在距绞车房60m处下山发现一台局部
通风机被爆炸冲击波冲击掉转90°;
3. 绞车房东侧的叉巷中的风门被冲垮,门框变形,风门被吹向里边;
4. 在溜子巷下部发现5台氧气呼吸器,其中一台氧气呼吸器的盖子被吹到南侧2m以远。
5. 4号采掘工作面巷道的棚梁内侧有多处结焦物,爆炸地点外部风筒碎片,衣服碎片,附在巷道内侧,爆点处巷道冒落严重。
6. 副井井架封闭的铁皮部分被冲掉。
四、 瓦斯聚积原因
1. 由于风井主要
通风机尚未投入运行,所以不能形成全负压
通风系统,主井到副井的
通风靠自然
通风;
2. 副井井下三个采掘工作面的三台局部
通风机大串联
通风,局部
通风机打循环风;
3. 12月11日4时许,副井井架用铁皮全部封闭,使井下回风阻力增大,回风不畅;
4. 4号工作面外侧冒顶处,高顶老空瓦斯涌出;
5. 该矿井严重超能力生产,矿井设计能力1万吨/年(月产1000吨),
事故前9月、10月、11月最高月产量达6000余吨。
根据以上
分析,副井4号工作面达到瓦斯爆炸条件。
五、 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火源的认定
事故后在清理4号工作面爆炸地点时发现里边的左侧盲巷口有一台煤电钻,附近扒出一名被煤、矸半埋着的遇难矿工,没有明显烧伤痕迹,爆炸地点外侧发现有一断头的电缆线,其中两相有烧的痕迹,5名遇难矿工烧伤严重,其中两名衣服被烧掉,一辆架子车损坏严重。根据以上情况,认为该工作面工人在处理冒顶,冒落的煤矸砸断破损电缆,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煤尘爆炸。
六、 结论
这起瓦斯煤尘爆炸
事故,是大营镇一矿,矿井自然
通风,井下串联
通风,局部
通风机打循环风,造成瓦斯聚积,电缆破损短路,产生火花,引起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
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