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家湾煤矿爆炸事故
2005年2月14日15时01分,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阜矿集团公司)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14人死亡,3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68.9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极为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黄菊副总理和华建敏国务委员作出重要批示。国务委员华建敏率国务院工作组抵达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和组织事故调查工作,并看望了事故中的受伤人员、慰问了参加抢险的救护队员。2月22日,国务院又派出事故责任处理小组赶赴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抢救经过
2005年2月14日15时03分,孙家湾煤矿调度室接到海州立井调度室汇报后,立即向矿总工程师等领导报告,并按照程序逐级进行了上报。当时判断可能在井下331采区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15时25分,矿调度室向局调度室汇报,请求救护队救援,同时向井下另一个采区即242采区发出紧急撤离人员的通知,并组织各区队做好抢险救灾准备,派人到井下调度室设置警戒,防止撤离人员误入灾区。接到事故报告,阜矿集团公司立即启动了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5时50分,阜矿集团公司救护大队接到事故通知后,立即调动5个救护小队赶赴事故矿井,随即又组织3个备班小队相继到达事故矿井。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共调动省内10个救护小队,先后在灾区救出伤员16名,发现遇难者197人,设置临时风墙4处。截止21日23时55分,事故抢险救护人员发现最后一名遇难矿工,共发现214名遇难矿工,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
三、善后工作
从2月15日7时起,由707名各级干部组成的174个包户小组分别深入到遇难职工家中,做安抚工作。对生活有一定困难的遇难矿工家属,通过不同方式给予救助,解决困难,取得谅解。经省、市两级党委、政府及阜矿集团公司的努力,整个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
四、事故处理
2月15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报经国务院同意,成立了“2·1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领导小组。2月17日,成立了国务院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2·1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并聘请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协助事故调查。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派员参与了事故调查工作。
经调查认定:阜矿集团公司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2·1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冲击地压造成3316风道外段大量瓦斯异常涌出,3316风道里段掘进工作面局部停风造成瓦斯积聚,浓度达到爆炸界限;工人违章带电检修临时配电点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事故的间接原因是:
改扩建工程和生产技术管理混乱,超能力组织生产、采掘接替严重失调;
机电管理混乱,外包工队特殊工种长期违规无证上岗,违章带电检修电气设备;
劳动组织管理混乱,缺乏统一、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包代管;安全管理混乱,基本无人佩带自救器和便携甲烷监测仪、生产值班人员擅离工作岗位、瓦斯监控值班人员及有关负责人在瓦斯监控系统报警后长达11分钟时间内没有按规定实施停电撤人措施、没有严格执行有关定期做好冲击地压的预测预报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不严;
重生产、轻安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生产管理,在孙家湾煤矿改扩建工程尚未竣工的情况下,向该矿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且没有及时组织落实有关部门下达的限期整改指令;
辽宁省煤炭工业局未认真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未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阜矿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力、对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改扩建工程疏于管理、对海州立井2005年超能力组织生产行为监管不力、没有认真落实。
辽宁省政府领导2003年5月对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阜新矿业集团公司安全情况的报告》所作出的批示、对阜矿集团公司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能有效组织检查整改;
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辽西分局(原阜新办事处)对孙家湾煤矿监察执法不到位,对海州立井331采区无设计、没有采区专用回风巷、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和该矿擅自修改设计增加3315皮带道和3316风道之间的联络巷、未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等事故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
五、事故问责
根据有关规定,责成辽宁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做出书面检查;责成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辽宁省有关地方法规,对阜矿集团公司作出经济处罚。给予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刘国强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阜矿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梁金发等12人行政撤职处分。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孙家湾煤矿矿长宋加木等4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予其他29名事故责任人相应的党纪和行政处分。在这次事故中共处理处级干部15名,副厅级以上干部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