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思南县天池煤矿“12.12”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分析
2004年12月12日10时30分,贵州省思南县天池煤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21人死亡,15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783万元。
一、天池煤矿基本情况
(一)矿井概况
天池煤矿为私营股份合作制企业,位于贵州省思南县风云乡龙坪村和许家坝镇潘家坨村境内,年产能力3万吨,矿长冉朝江,持有有效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矿分老井和新井两个生产系统,两个生产系统各自独立核算,此次事故发生在新井。新井位于许家坝镇潘家坨村赶二窝,于2001年8月经思南县煤炭局和国土资源局批准、由19个股东(其中四人是老井的股东)投资建设,作为天池煤矿,拟定在新井与老井贯通后,将老井改做风井,新井作为主井。新井建设前未经安全论证,没有设计方案,没有安全设施设计。2003年1月新井暗斜井井底揭穿煤层后开始布置运输大巷,之后边掘进通风巷道,边开始采煤,采用巷道式采煤方式,手稿落煤,木点柱支护。2004年11月新井与老井贯通,发生事故时正着手扩巷工作。
由于老井在枫芸乡境内,新井在许家坝境内,为落实管理责任,县政府曾于2003年11月19日决定,老井和新井在未贯通前分别由枫芸乡政府和许家坝镇政府负责管理,贯通后,天池煤矿由许家坝镇政府全面管理。
(二)水文地质情况
矿区位许家坝向斜的北东段,井田内无大河、山塘,地表水主要源于大气降水;地下水受断裂构造及可溶性岩层及可溶性岩层的化学成分、岩性结构的影响,其构成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但地下岩溶含水系统十分复杂,含水不均一。岩性均为石灰岩,主要含岩溶裂隙水和岩溶溶洞水。地下水较为丰富且具有承压性。
天池煤矿井田内可采煤层一层,煤层平均厚度0.83米倾角10~20度,煤层稳定,现剩余可采储量12.2万吨。
矿井涌水量:事故发生前矿井涌水量约50立方米/天。
(三)矿井防治水情况
新井制定有防治水制度,但没有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没有具体探放水措施,缺乏必要的防治水技术手段,没有专用探放水设备,平时仅用电煤钻打4米深的钻孔探水。新井建有二级排水系统,在井底设有一个容积90立方米中央水仓,安设有4台潜水泵,在距井底车场120米处的主斜井内设有一个容积为12立方米的二级水仓,安设有2台37千瓦、流量25立方米/小时的水泵,敷设有一趟直径为65毫米的塑料管作为排水管。
二、事故经过
2004年12月12日8时,新井有81人下井,分别在2个下山、5个上山采掘点和回风巷等9个点作业。其中发生事故的1号上山采掘工作面有6名工人作业,该工作面采用手镐落煤,准备与上部四平巷贯通。10时30分,部分井下作业人员听到从一号上山采掘工作面传来很大的轰鸣声,感觉有很强的气流袭来,并看见有水流来,于是迅速撤离险区(共有45人脱险,其中7人从与该井相通的伍银煤矿跑出),短时间内大量水流从一号上山涌出,迅速淹没井底大巷(一平巷)和二平巷等井巷,有36名矿工来不及撤离,其中有21人被困在二平巷以上的独头巷道内,15人被淹没在下山或平巷内。随后,与其相通的伍银煤矿的部分巷道也被淹。
事故发生后,正在井下的副矿长李奎立即组织脱险人员营救被困矿工,但当他们到回风斜巷与一号上山交叉口时,发现一号上山水流湍急,几乎封闭巷道,无法实施救援。脱险人员出井后,立即向许家坝镇政府报告了透水情况,许家坝镇政府接到情况报告后,立即报告了县政府。
三、事故地点及透水源
(一)事故地点
经实地勘察确认,透水地点在一号上山掘进工作面。
(二)透水水源
根据实地勘查并结合水质化验和冲积物分析结果认定,透水水源来源于局部的、以静储量为主、具有承压性质的地下隐伏岩溶溶洞水。此水源具有以下特征:
1、该矿区煤层顶底板灰岩含水层岩溶发育具极不均一性。透水处岩溶溶洞切穿了煤层,将顶板吴家坪组灰岩和底板茅口组灰岩隐伏溶洞连接在一起,这种地质异常体在该矿区从未发现过,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2、一号上山四周均开掘有煤层巷道,这些巷道中未发现明显的构造和其他地质异常。
3、透水发生前一号上山掘进时煤层未见异常,也未发现透水预兆。
4、导致透水的溶洞位于一号上山掘进工作面前方12米左右、从煤层顶板溶洞穿过煤层到底板溶洞的位置,标高低于当地最低侵蚀基准面137米,故具有承压性质。
5、发生透水时,短时间内数万立方米溶洞水迅速涌入井下,淹没了近3000米巷道。据专家组估算,突水后17个小时内平均水量达1765立方米/小时。而矿井正常涌水量仅为30-50立方米/d,额定排水能力25立方米/小时。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调查组认定,导致此次透水的直接原因是一号上山在掘进过程中,由于没有采取探放水措施,接近了与煤层立体斜交的陷伏的岩溶溶洞,发生透水事故。
(二)间接原因
1、天池煤矿在水文地址情况不明,没有设计方案,没有专用探放水设备几设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下,在井下多处布置作业点,长期采用只有一个安全出口的巷道采煤方式生产,因而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并是人员伤亡扩大。
(1)违反《煤炭法》第18条的有关规定,没开采所需的水文地质资料,没有符合每矿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设计,没有与开办该矿相适应的设备和技术人员,就组织新井施工和生产。
(2)未按《矿山安全法》第18条和《煤矿安全规程》第251条规定,查明矿区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计划,也没有编制有针对性的探放水措施。
(3)没有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地21条和《煤炭安全规程》第267条的规定做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察工作,没有配置专门的探放水设备。平时发现煤层有潮湿、淋水等透水征兆时,仅用煤电钻打4米深的钻孔进行探放。
(4)违反,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长期采用只有一个安全出口的原始的采煤方式,井下巷道布置混乱,作业点多,造成事故扩大。
(5)违反《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未对新工人进行岗前培训。
四、事故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