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煤炭联合集团公司某矿务局二道河子煤矿“1·24”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验收人未到 事故先发生
1994年1月24日6时40分,七井、六井井长分别组织召开班前会。散会后,8时左右,七井87人、六井24人分别入井。当天正值公司对各井进行月末验收,七井主任工程师黄某和七井各段段长与公司地测科有关人员入井验收左三、右四、左二工程。刚升井,听到井筒传出一声轰响,随后发现七井井口涌出浓烟,断定发牛了事故,此时时间为11时25分。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分析和专家技术鉴定,确认这是一起特人瓦斯爆炸并在煤尘参与的责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在施工左三路切割上山时,由于停电停风造成瓦斯积聚;放炮员违章用煤电钻插销明火放炮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事故主要原因:
1.井下通风作业管理混乱。没有执行工作面停风撤人和瓦斯排放制度;瓦斯检测员对巡视路线、巡视点和检查时间不清;局扇没有设专人管理,随意开停;没有按规定使用便携报警仪或报警矿灯;没有按规定使用放炮器。
2.现场管理混乱。矿井为了在放假前验收而抢进度增加入井人员。在多工种交叉作业,且没有统一调度指挥情况下。造成人员伤亡惨重。
3.技术改造工程无设计,上级部门把关不严格。七井与六井的西主运巷相贯通,属于技术改造工程。但是局矿两级多种经营公司对该项工程并没有引起重视,矿多种经营公司把此项工程仅作为一般掘进巷道对待,局公司未经设计审查就口头同意施工。由于上级部门把关个严,该工程在无设计情况下盲目施工,且没有制定贯通后相应可靠的隔爆等安全措施,导致事故波及邻井导致灾害扩大。
4.矿多种经营公司和七井缺乏矿井灾害预防意识,矿井没有编制灾害预防计划;入井人员没有配备自救器,井下没有隔爆设施和消尘洒水系统。
5.职工队伍素质低,瓦斯检验员、放炮员等特殊工种人员没有按规定考核和持证上岗。
6.矿井安全管理标准低,抗灾能力差。
另外,女职工入井违反《矿山安全法》关于妇女不得从事井下劳动的规定,造成这起事故中有37名妇女遇难。
责任者罪有应得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寻非常重视,邹家华副总理作了重要指示。国家有关部门立即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经过调查,查明了事故原因,分清厂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意见。根据联合调查组意见,有关部门对事故的有关责任者进行了处理:
1.七井井长刘某,是该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通风和生产技术管理混乱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检察机关立案调查。
2.生产副井长刘某,负责全井生产技术工作,对井下生产组织和机电管理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检察机关立案调查。
3.机电段长陈某,负责七井机电管理工作,对1月22日拆除厂作面风电闭锁装备后没有立即更换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检察机关立案调查。
4.技术员黄某,事故前到工作面检查,对工作面地质变化和瓦斯量增加未予以重视,没有提出停风区域撤出人员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5.矿长姜某,是全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矿多种经营公司安全检查监督不力,给予行政降薪一级处分。
6.矿多种经营公司经理李某,是公司安全第一责任者,对七井安全管理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7.矿多种经营公司副经理姜某,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对七并通风和机电管理混乱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8.矿多种经营公司通风科长张某,对七井瓦斯管理混乱,瓦检员培训不力以及七井与六井贯通后通风安全措施不完善负有业务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9.某矿务局局长顾某,是某矿务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多种经营公司系统安全管理不力,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某矿务局多种经营公司总经理魏某,是局多种经营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1.局多种经营公司副总经理吴某,分管多种经营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2.局多种经营公司通风处处长徐某,负责全局多种经营公司系统通风下作,对该井长期存在的两井绩通、通风系统混乱负有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3.东北内蒙古煤炭联合集闻公司总经理崔某,是东煤系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多种经营公司系统安全工作指导、管理不力,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吸取教训
这起事故的主要教训是:煤矿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法制观念不强,执法意识薄弱,没有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有关法规规章;不能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东北内蒙古煤炭联合集团公司、矿务局、矿放松了对多种经营公司系统小井的安全管理,降低了安全管理标准;矿井管理混乱,职工培训教育跟不上,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严重。必须强化的措施如下:
1.切实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强化依法治矿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2.要理顺多种经营公司系统安全和生产体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
3.切实加强对矿务局所属各类小井的管理,严格执行矿山安全卫生法规,不得擅自降低安全标准。(1)小井开采与改造要有正规设计,履行审批手续,布置合理的通风系统与生产系统。制定作业规程要严格遵守程序,设计和作业规程未经审批的,绝不允许开工。(2)切实搞好特殊工种培训工作,特别是对瓦检员、放炮员要不断进行强制性规程教育,提高职工素质,做到自主保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3)做好小并通风、瓦斯煤尘的管理工作。安全与通风设施要上齐上全。
(4)树立矿井防灾意识,按规定编制和修订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并定期向职工宣讲。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
4.某矿务局要按矿山安全法规定,尽快研究解决女职工从事井下劳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