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桂林小井瓦斯煤尘爆炸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8年3月,由吉林省通化矿务局砟子煤矿综合经营公司给丛某某颁发了桂林小井《开采批准书》,附井田范围草图,并签定了承包合同。同年4月建井,井口标高为557.97米,采用斜井开拓,事故前已掘进巷道700米,独眼井生产。

1988年12月19日丙班,出勤13人,分3个掘进头。临下班时1人提前升井,其余12人装车运煤。20日甲班出勤14人,入井后尚未开始作业,零时10分发生了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死亡26人。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井下局部扇风机设置错误,形成循环风,造成瓦斯积聚。

(2)工人在477上山吸烟。

2、间接原因:

(1)严重违反国务院颁布的《矿山安全条例》和煤炭主管部门制定的《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独眼井生产,虽有风机但是却为循环风,明电照明、明火放炮、明刀闸开关,工人井下吸烟,违反《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现象普遍存在。

(2)管理人员和工人素质低,没有经过必要的培训,不懂基本安全常识,缺乏安全自我保护意识。

(3)以包代管,只知要煤、要钱,忽视安全生产。

(4)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力,该井为高瓦斯矿井,没有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一直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技术措施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吉林省人民政府以吉政函(1989)15号文对事故责任者批复处理如下:

1、小井承包人丛某某,违反国家《矿山安全条例》和《乡镇煤矿安全规程》,在不具备安全的情况下,雇用农民工下井生产,违章作业,以致酿成这起特大恶性事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处以12.5万元的罚款。

2、砟子煤矿综合经营公司经理丁某某,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和《吉林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擅自将国家资源作为发包条件承包给个人,准许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矿井从事煤炭生产,造成了严重后果。给予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砟子煤矿副总经济师李某某,分管综合经营公司工作,超越权限审批资源,把矿井承包给无办矿条件的个人开矿,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四、防止同类事故措施

1、各级政府和煤矿企业都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真正把安全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做到“五同时”。要实行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煤矿主管部门和煤矿企业的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要层层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制定考评办法,把安全生产作为各级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与干部的任免奖惩挂钩。

2、认真贯彻国务院(1988)18号等文件,加快小煤窑清理整顿,对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坚决取缔无证开采的小煤窑,改造和关闭不具备起码安全条件的矿井,严格审批新办个体煤矿。

3、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矿。非地矿部门一律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废止。禁止以资源发包。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把安全作为重要内容。

4、严格管理。煤矿主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严格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填绘矿图,提高工程质量,健全规章制度,及时消除隐患,搞好安全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