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务局平岗煤矿瓦斯爆炸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某矿务局平岗煤矿始建于1970年,设计能力为年产煤72万吨,集中皮带井生产,分区抽出式通风。该矿1987年经东煤公司鉴定为低沼气矿井,沼气相对涌出量为6.15米3/吨,绝对涌出量为9.9米3/分,采区最大相对涌出量为7.82米3/吨。煤尘爆炸指数为23.39%—58.4%。发生事故的六采区1984年4月投产,全区有两个采煤队、四个掘进队。该区位于平岗矿中部偏东,开采5号煤层,倾角8—10度,煤层厚1.5—1.6米。采取石门开拓方式,右部为准备区,布置了四个掘进工作面;左部为生产区,布置了两个采煤工作面。1205工作面位于左部生产区,由于采面接续紧张,于11月20日改为施工5号层右四切割上山,事故前已施工21.3米。

1988年11月26日6时30分,生产会上布置任务是:右切眼上山的1205采煤队运40吨溜子电机、链子和溜子槽;打第一台绞车压顶子;清理右五通右四巷斜上浮货。9时10分,副区长张某某发现1205队风机停止了运行,急忙往切眼上山方向去撤人。9时40分左右启动风机,此时1205队一部分人员正运溜子槽和其它部件。约10时,瓦检员发现风筒被刮坏,直到11时左右找人修好。14时,新电机安装完,期间约停风一小时。14时24分,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5人,伤23人,经济损失达45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1、局扇停风造成瓦斯积聚,小绞车拖拉电机,电机与铁轨撞击产生火花,引爆瓦斯。

2、矿领导对高沼气工作面认识不足,思想麻痹,管理不力,没有采取相应的监测瓦斯和预防瓦斯事故措施

3、作业规程制定不细,审批不严,贯彻不认真,执行不力,干部作风不实,现场指挥不力。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989年3月30日,黑龙江省政府以黑政函字(1989)10号文对事故责任者批复处理如下:

1、矿务局局长陈某某,是全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矿长刘某某,是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3、矿总工程师王某某,对该矿瓦斯等级鉴定,停风停电的具体规定和规程编制等负有技术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区长柳某某,作为该区安全第一责任者,对这起事故管理责任。给予降职处分。

5、副区长张某某,布置工作没有具体安全措施,对这起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通风区区长李某某,对全矿通风工作抓得不力。给予撤职处分。

7、通风段段长张某某,对通风工作抓得不力。对这起事故负有通风管理直接责任。给予开除矿籍处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瓦检员孙某某,对工作不负责任,明知多次停风,却不认真检查瓦斯,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开除矿籍处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防止同类事故措施

加强各级领导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特别要注意生产工作面的施工和安装的组织协调,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