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防治水系统

评 价 内 容

评价依据

评价(检查)方法

执行说明

1、矿井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

规程”第278条

规程”第280条

矿井各水平水泵型号及台数,排水能力必须满足规程要求;检查排水管路型号及趟数,管排能力必须满足规程要求;配电设备额定容量,必须满足排水要求。

水仓容量满足要求,并设主副水仓本项合格。水仓容量满足要求,但要无主副水仓必须改造。

矿井井下应当有排水系统,主要排水设施(排水设备、水仓)的排水能力满足矿井最大涌水量要求,有备用主排水泵和备用管路。直接受地表降水影响的矿井,地面应当有排水设施。采用平峒上山开采的矿井能用自流的方式排水的可不要求装备排水设备。

2、有水患威胁的矿井有探放水设备。

规程”第292条

检查探放水设备型号、台数,完好情况。

水害威胁矿井无探放设备或不能满足需要本项不合格。

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探放水措施符合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86〕煤生字第629号)第三节有关要求,探放水设备能够满足“超前距”的要求。

1、有矿井水文地质资料或水患情况分析

规程”第251条

查阅水文地质资料或水患情况分析

按规定执行。

2、企业应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

规程”第251条

检查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计划

3、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应标绘井下各积水区的积水范围,外缘标高及相邻矿井情况。

规程”第260、251条

检查采掘工程平面图是否标明积水区,积水巷及相邻矿井和废弃的老窑情况。

4、在地面及其它水体下或承压水上开采等威胁的矿井应有按审批权限批准的开采设计安全措施

规程”第79、270、264条

查阅审批文件。

5、各类防水煤柱的留设并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严禁开采各类防水煤柱。

规程”第79、270、264、265、259条《矿井文地质》规程第10、2、2及附录八

查阅各类防水煤柱留设是否符合要求,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图上。检查有关开采防水煤柱情况。

评 价 内 容

评价依据

评价(检查)方法

执行说明

1、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有防、疏、排措施

规程”第255条

检查井口及工业场地标高及历史最高洪水位。

如井口及工业场地低于历史最高洪水位,应有措施

按规定执行。

2、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渗入井下时必须采取措施

规程”第256条

检查地表水溃入井下措施。

1、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设立防水闸门,其设施和使用符合要求。

规程”第273条

防水门主要检查:

A、是否定型设计

B、护碹是否注浆加固;

C、轨道、架空线、管路、电缆、篦子门等是否符合要求。

按规定执行。

2、坚持有疑必探,选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采掘工作面受各类水实威胁时,必须编制专门的探放水设计,设计中有防止瓦斯和其他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工作应按批准的设计执行,探放水超前距必须符合“规程”规定的要求。

规程”第286、287条,《矿井文地质规程》第30、31、32、34、35、28条

检查探放水设计,是否符合规定,现场检查是否按设计探放水,超前距必须满足要求。

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