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通风系统
项 目 |
评 价 内 容 |
评价依据 |
评价(检查)方法 |
执行说明 |
必 备 条 件 |
1、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 ①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②高瓦斯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③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④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 |
“规程”第107、113、114条 |
1、查看矿井通风系统图; 2、选点抽查(以工作面为单位)年产30万吨以下的矿井抽查点不少于80%,30万吨以上的矿井抽查点不少于60%; 3、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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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矿井应备反风设施。 ①通风主扇必须安装地面。②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扇,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扇,在满足生产需求时,可继续使用。③生产矿井主扇必须有反风装置。 |
“规程”第121、122条 |
1、检查主扇安装地点、台数、反风装置; 2、二套主扇功能是否能满足矿井生产需求;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合格。 |
1、主扇型号不同时,必须对能力小的主扇进行通风能力验算; 2、必须设置主扇反风装置。 | |
3、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必须按实际风量核定矿井产量。 |
“规程”第103、104条 |
1、查看测风报表,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设计的风量,以及实际风量核定矿井产量、资料。 2、有一处风量不足,本小项不合格。 |
矿井必须进行通风能力核定。 | |
4、掘进工作面使用局扇进行通风,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扇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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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第127、128条 |
1、查看矿井通风系统图。2、选点抽查:使用局扇大于20台的,检查数量不少于30%,9~10台的检查数量不小于40%,9台以下的检查数量不少于60%。 |
按要求执行。 采用低压向井下供电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选用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变压器供电线路供电,从变压器出线总配电点起,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
项 目 |
评 价 内 容 |
评价依据 |
评价(检查)方法 |
执行说明 |
通 风 系 统 |
1、装备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安装防爆门。 |
“规程”第121条 |
现场检查,防爆门,及防爆门质量、维护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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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通风机应定期进行性能测定。 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性能测定,以后每五年至少一次。 |
“规程”第121条 |
查阅有关资料,规定时间内有无性能测定,测定情况如何。 |
应有检测报告,并应合格. | |
“规程”第123条 |
查通风机房有无直通调度室电话、反风操作系统图,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运行记录等,水柱计、电流、电压、温度计等仪表是否齐全。 |
小煤矿检查水柱计,能否反风,反风风量是否不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 ||
①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面之间串联通风; ②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
“规程”第114、115条 |
现场检查串联通风及工作面下行风情况。 |
按规定规定执行。 | |
5、矿井主要进、回风巷失修率符合要求。 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矿井主要进回风巷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2/3。 |
查季度巷道检查记录及维修月报表,结合现场检查,失修率是否超过规定。 |
按规定规定执行。 | ||
“规程”第120条 |
按规定规定执行。 | |||
局部通风 |
①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局扇不吃循环风。 ②局扇应挂牌指定专人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
“规程”第128条 |
现场检查,局扇安装情况。使用局扇10台以上,检查数量不少于40%,9台以下检查数量不少于60%,是否有挂牌指定专人管理。 |
安装和使用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的规定。 |
项 目 |
评 价 内 容 |
评价依据 |
评价(检查)方法 |
执行说明 |
局部通风 |
①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②风筒口到迎头的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
“规程”第128条 |
查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结合现场检查(检查工作面数量与局扇相同),是否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工作面距离,查风筒布煤安标志。 |
禁止使用300mm以下直径风筒,禁止使用非抗静电阻燃风筒。 |
3、使用局部通风机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 |
“规程”第129条 |
现场检查,是否有无计划停风现象。 |
按规定执行。 | |
4、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地点供风。 |
“规程”第128条 |
查通风系统图,现场检查一台局扇向二个或两个以上掘进头供风情况。 |
按规定执行。 | |
通 风 设 施 |
1、应建立测风站,建立测风制度。 ①在总进风和总回风巷建立测风站,各分风点设立测风站(点); ②配备风表,每旬测风一次,有测风台帐。 |
“规程”第105条 |
现场检查测风站、测风制度。 |
测风站应符合规定,测风按规定执行。 |
2、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联锁的2道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
“规程”第118、109、211条 |
1、查看通风系统图及现场检查风门、风桥、风墙等设施情况。 2、选点抽查:采区不少于5道设施,全井不少于15道设施。 |
按规定执行。 | |
3、采空区、报废巷道,长期停工地点管理。 采空区必须及时密闭。采区开采结束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连通的巷道全部封闭采区。 |
“规程”第117条 |
查看通风系统图及现场检查。 |
按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