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防尘、防火系统

评 价 内 容

评价依据

评价(检查)方法

执行说明

1、有各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

规程”第151条

应有国家授权单位鉴定资料。

按规定执行。

2、矿井应有自燃倾向性报告,生产矿井延深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规程”第228条

同上。

按规定执行。

3、矿井有防尘供水系统,供水系统的安设应当达到井下采掘点和转载点。

规程”第152条

各采掘面、各转载点有防尘管路,有闸门并有喷头。

防尘供水系统有可靠稳定的水源,防尘水池容量及提供的水压符合要求,并能喷雾防尘主管要求φ50mm或以上。

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系统,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

1)、矿井消防管路系统、消防水池应符合要求。

2)、井下要设消防材料库,并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工人必须熟悉灭火器材使用方法。

3)有综合防灭火措施

规程”第218、225、226、228条

查有无消防管道,是否按规定设支管与闸门,消防水池容量是否符合要求。

查有无消防材料库,数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抽查作业工人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查综合防灭火措施

自然发火煤层防火注浆系统,国有煤矿和生产能力(产量、或许可证注明能力)5万吨/年以上的乡镇煤矿要有注浆系统。

1防尘水有无过滤。管材、管径

规程”第152条

现场检查,详细记录管材、管径及是否过滤。

2、溜煤眼是否有存煤,溜煤眼是否亦作通风眼。

规程”第153条

现场检查确定有无存煤,是否兼用。

按规定执行。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五、防尘、防火系统)

评 价 内 容

评价依据

评价(检查)方法

执行说明

3、掘进工作面应湿式打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措施。

规程”第17条

现场检查是否采取了防尘措施。

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掘进工作面以能喷雾为准。净化风流不达标准的要求限期整改。

4、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有净化水幕。

规程”第154条

现场检查有无净化水幕。

5、溜煤眼、放煤口、转载点应安设喷雾装置。

规程”第154条

现场检查有无喷雾装置。

按规定执行。

6、是否采取了个人防护。

规程”第152条

检查作业人员是否用了个人防护用品。

按规定执行。

7、消除浮尘,定期冲刷巷道,不得有煤尘堆积。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标准综合防尘”第5条

长度5m,厚度2mm,飞扬煤尘为煤尘堆积。

按规定执行。

8、按国家规定对产生的粉尘进行监测。

规程”第740条

作业场所粉尘,井下每月测定2次。

呼吸性粉尘,采掘面每3个月一次,其他场所6个月一次。

定点呼吸性粉尘每个月一次。

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6个月测定一次。

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没有力量或测定装备的,也可以由县(区)煤炭管理部门或重点产煤乡镇组织测定,或聘请中介机构测定。

1、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规程”第156~157条

查阅资料,查是否有管理制度,是否用了隔爆设计

有煤尘爆炸的矿井要求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

2、定期撒布岩粉。

规程”第156~157条

现场检查,是否撒布岩粉为合格。

3、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安装的质量应符合规定。

规程”第156、157条

规程现场检查与查资料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检查时间符合视为合格。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五、防尘、防火系统)

评 价 内 容

评价依据

评价(检查)方法

执行说明

1、凡开采自燃煤层均要开展对火区的预测预报工作,每周至少观测一次。观测地点:采区防火墙、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及其他可能发热地点,观测内容:气体成分,密闭内外压差、气温、水温等。

规程”第247条

《质量标准标准》防治自燃发火第3条

数据是否齐全,查记录、查报表、无记录、报表不全为不合格。

规程执行。矿井应有消防系统并储存足够消防用水。

2、消除采区密闭内及其他地点超过35℃的高温点。

《质量标准标准》防治自燃第4条

查记录,有无高温火点。

3、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必须在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材料,并进行永久性封闭。

规程”第240条

查资料、查记录、是否按时封闭。

4、每处火区都要建立符合规程的火区管理卡片,启封火区要有计划和批准的措施。

规程”第247~249条

查资料、查图纸、查火区管理卡片。

5、井上、下绞车房、风机房、矿灯房、变电所等主要场所和井下主要硐室每处配备铁锨、砂箱和2台以上合格的灭火器。

赣煤安字[2004]21号文

现场检查其配备数量、灭火器是否符合要求。

6、木料场、矸石山离进风井的距离应符合“规程”规定。

规程”第216条

实地测量。

7、进风井口有防火铁门或防烟火入井的措施。

规程”第219条

实地勘察有无防火铁门。

8、井口20m范围内应无明火。

规程”第120条

井口发现烟头即为有明火。

9、井底车场、井下机电硐室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规程”第121条

现场勘察支护情况。

10、应有井下明火作业安全措施

规程”第121条

现场检查井口明火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