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煤矿安全评价标准

00五年七月

1 前言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以下简称评价)是以实现煤矿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煤矿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煤矿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内容

1)评价煤矿安全管理模式对确保安全生产的适应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管理相关内容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落实执行情况,说明现行企业安全管理模式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2)评价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系统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明确其是否满足煤矿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

3)评价各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及其工艺、场所、设施、设备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4)识别煤矿生产中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

5)评价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明确是否形成了煤矿安全生产系统,对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对于一矿多井的企业,应先分别对各个自然井按上述要求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然后再根据所属自然井的安全评价结果对全矿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3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工作依据

评价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进行。评价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标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6)《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7)《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安监管技装字[2002]45号);

8)《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局2004年第13号令)

9)《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煤安监技装字[2003]114号);

10)《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

11)《矿井防灭火规范》;

12)《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

13)《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

14)《煤矿救护规程》;

15)《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16)《矿井水文地质规程》;

17)《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

18)《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

19)《江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方案》(赣煤安发[2004]5号。

4 工作程序

4.1 前期准备工作

组织评价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评价导则》、《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文件,提高对评价工作的认识。明确对评价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煤矿企业实际情况,广泛听取有关单位、有关部门意见,研究、确定评价工作的思路和基本原则,统一认识,统一评价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依据;统一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方法;统一评价单元划分等方式方法,收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做好开展评价工作的一切准备工作。

接受企业委托评价,应签订《煤矿安全评价合同》,明确双方职责,评价工作完成期限等有关事宜。

确定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评价人员,进入现场调查,了解企业状况,对评价企业做好现场交底工作,明确评价工作对象、范围及评价程序、方法,提请企业提交有关资料(详见附录A)。

4.2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分析

识别、分析所有危险、有害因素,是研究安全对策措施的基础,是保证系统安全的重要手段,按科学性、系统性、全面性、预测性的识别危险、有害因素的原则,结合煤矿企业实际,以煤矿开采技术条件为基础资料,结合现场调查,识别、分析危险、有害因素。为保证全面、有序地进行识别,防止出现漏项,宜按评价单元分别进行识别,识别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的过程,是系统安全分析的过程。

4.3 划分评价单元

煤矿企业安全现场综合评价涉及面广,范围大,危险、有害因素复杂,一般应划分若干个评价单元,在评价单元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矿井整体评价评价单元划分方法较多,根据我省煤矿企业情况,拟以矿井安全生产系统划分以下评价单元(以下简称系统):

1)安全管理系统;

2)开采爆破系统;

3)通风系统;

4)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系统;

5)防灭火、防尘系统;

6)防治水系统;

7)提升、运输、压气系统;

8)供电系统。

4.4 评价方法

根据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煤炭企业的特点、范围及规律,能够收集到的资料情况、评价目的与要求、安全评价人员状况等,选用安全检查表法评价

以确定的评价单元,编制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系统图(见附录B),其内容应函盖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安全设施、安全技术措施等主要事项,其中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的评价重点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评价方法以查阅资料和现场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相结合,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为必备条件,通过安全检查表法对煤矿安全设施、安全管理技术措施等方面的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对矿井安全给予客观的评价,对存在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及建议。

4.5 现状调查

分系统根据评价内容,逐项开展现状调查,弄清企业实际上那些方面达到要求,存在什么问题,分项填写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见附录C)。

现状调查是评价工作的基础,事关整体评价的成败,务必要克服困难,力求客观、真实、全面反映实际情况,严禁弄虚作假,避免评价失实。

4.6 系统及矿井安全评价

各系统通过现场调查,填写评价表,分析系统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程度,提出该系统评价意见及实现安全生产的对策措施建设。

系统内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全部符合,未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确认该系统安全管理、安全设施、安全技术措施等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中的安全生产条件,否则就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所有评价系统都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安全生产条件,矿井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有系统不符合,则矿井也不符合。评价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系统或矿井,评价机构应及时告知煤矿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评价机构进行核实,如仍不合格则据实出具相应的评价报告及结论。

4.7 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4.7.1 安全评价报告

煤矿安全评价报告是煤矿安全评价过程的记录,应将安全评价对象、安全评价过程、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获得的安全评价结果、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等写入安全评价报告。煤矿安全评价报告应满足下列要求:

1)真实描述煤矿安全评价的过程;

2)能够反映出参加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其他单位、参加安全评价的人员、安全评价报告完成的时间;

3)简要描述煤矿生产及管理状况;

4)阐明安全评价结果及安全对策措施。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格式应符合《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的要求。

安全评价报告中的重大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度评价应满足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对重大危险源的评估的要求。

安全评价工作从订立合同日期到完成报告提交评审日,时限一般不超过60天(含节假日),根据评审意见复查修改到备案的时间不超过30日(含节假日)。

提交《评价报告》时,中介机构应根据《评价报告》内容填写《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评价情况表》(见附录D),并写出符合或不符合的结论性意见。

4.8 评价报告的评审

评价中介机构按评价程序提交评价报告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评价情况表》,送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委托的评审机构,由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依照回避原则,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提出书面评审意见。评价机构根据专家组的审查意见,属于评价报告本身的问题由评价机构修改完善评价(评估)报告,涉及煤矿需要整改的问题由评价机构反馈煤矿及当地煤炭管理部门,无论在规定的限期内是否完成整改,均由评价机构现场核实后,重新编制评价报告,并附评价报告修改的补充说明材料、原专家组的审查意见,报评价报告评审机构重新评审之后,送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备案后,分送有关部门和委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