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新宾县大四平公社某大队煤矿瓦斯爆炸

一、事故的概况及经过

该矿位于抚顺市新宾县大四平公社马架子大队,属于抚顺市地方国营煤矿。该矿始建于1968年10月,于1970年5月1日投产,原设计能力3万吨。

1983年8月4日4时班,二坑郭坑长决定恢复280水平南翼一道顺槽掘进,安排作业人员进行铺溜子、接线送电。当天由通风队长刘某某代坑长值班。通风员打开通往掘进头的局扇后,检查顺槽瓦斯浓度为0.6%,上山眼口处瓦斯浓度为4.2%。他当即向刘队长汇报,并在交班记录上写明道“顺槽上山眼瓦斯未排”。刘知道顺槽及两个上山有瓦斯,没派人处理,也没有向8月5日白班领导交代,白班继续派人进行铺溜子和接电源开关等作业。结果在上午8时55分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共死亡34人。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矿领导片面追求产量,为了赶进度、多出煤,把没有采区设计,未形成生产能力的280南翼采区列入生产采区。采取边掘进、边采煤的前进式高落采煤渣和下行通风,严重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使工人长期冒险作业。

2、机电设备和通风系统管理混乱,80%的防爆设备失去防爆性能,开关过流保护装置的保险丝全部用钢丝代替,无接地保护、漏风及瓦斯超限严重。

3、对职工缺乏系统的安全培训。该矿亦工亦农的合同工、家属工较多,矿里缺乏对这些人员进行系统的安全知识教育,有些职工有章不循,违章冒险蛮干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辽宁省人民政府1984年8月24日以辽政函宇(1984)111号文对事故责任批复处理如下:

1、矿党委书记张某某,对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不力,特别是1982年6月4日小四平村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后,市政府领导强调指出马架子煤矿要吸取教训,搞好安全生产,但均未引起重视。张对这次事故应负领导责任,给予党纪处分。

2、矿长赵某某、忽视安全生产,片面追求产量,1982年末,该矿二坑没有接续采区,280南翼没有形成采区条件,就盲目开采,投产后又没有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赵对这次事故负有重耍的领导责任,给予降职处分。

3、副矿长杨其其,负责全矿安全生产工作,对未形成开采条件的采区,未做任何补救措施,尤其是对回风顺槽和两个上山掘进头,决定停止作业后,没有按照规程布置基层认真处理瓦斯,结果导致这起事故的发生。给予撤销副矿长职务处分。

4、矿副总工程师周某某、张某某,对矿存在的严重采掘失调、采区无设计等没有提出有效的技术措施,对通风管理混乱、风量不足、机电设备不防爆、电缆漏电等问题也没有从技术上认真研究解决,使职工长期在危险环境中作业,对这起事故应负技术领导责任。分别给予周、张二人行政记大过处分。

5、二坑通风队长刘某某,平时对工作不负责任。明知280南翼回风顺槽及两个上山眼有瓦斯没处理,仍派人冒险进行铺溜子作业,又没有及时向白班坑长汇报,使白班又派人去作业,对这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给予开除矿籍,留矿察看一年处分。

四、防止同类事故措施

1、改变不安全的采煤方法,改善通风系统;

2、加强机电设备的技术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更新改造防爆机电设备,完善各类保护设施,保证机电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3、全面培训生产技术工人,提高职工生产技术水平,保证施工质量,杜绝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