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某工区煤矿瓦斯爆炸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贵州省某工区,原为地方煤矿,平均日产煤100吨左右,有48千瓦涡轮发电机一台, 22千瓦扇风机一台,11千瓦局扇一台,5.5千瓦局扇二台,职工670人,工龄不足二至三个月的新工人占80%以上。

7月13日,副井长辛某某指示搬迁18号上山风机。9时25分,因搬迁风机而停机停风。10时,辛下井检查工作,从17号上山而入,18号上山而出,12时出井口。期间瓦检员在18号上山工作面第一次测得瓦斯浓度为0.6%,第二次增为6.6%;在顺槽巷道内第一次测得瓦斯浓度9.5%,第二次增为10%。12点30分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爆炸面积达6000平方公尺,14处冒顶,共死亡51人,伤12人。

二、事故原因分析

1、工程处领导官僚主义严重,思想麻痹,安全管理工作薄弱。

2、规章制度不全,管理混乱,瓦斯严重超限,违章指挥,冒险蛮干。

3、矿井采掘系统混乱、通风不成系统,事故隐患多。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959年8月11日,黔南自治州人民法院判决:

1、井长刘某某有期徒刑5年;

2、副井长辛某某有期徒刑4年;

期间,黔南自治州委员会和省煤管局作出了处理决定如下:

工区党总支书记兼主任刘某某,给予撤销党内一切职务,行政撤销县级干部职务,由行政17级降为18级;

2、工程处副处长雷某某,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3、工区副主任王某某,给予撤销党总支委员,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防止同类事故措施

1、配备懂业务的专业领导干部,建立与健全安全组织机构,转变领导工作作风。

2、组织技术人员对原矿井整改,建立完善的通风系统和监测报告瓦斯制度

3、加强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提高干部和职工的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