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某乡煤矿煤尘爆炸
某煤矿地处湖南省湘潭县某乡,隶属湘潭市煤炭局。该矿始建于1970年,1972年简易投产,1973年穿透底板茅口灰岩水,淹井11年。1983年9月,省煤炭厅批准初步设计,1984年省计委纳入基建项目,1989年12月建成投产,形成了一、二采区。矿井设计能力为年产9万吨,1991年计划生产原煤2.8万吨。
该矿采用斜井开拓,巷道式采煤,开采上迭纪龙潭煤组。可采煤层为一煤层,煤层厚度为0—2.5米、倾角为45—56度,顶板为泥岩,中粒沙岩,属低瓦斯矿井,煤尘爆炸数大于36%,煤层有自然发火危险,发火期3—6个月。
1991年3月7日8时班,井下采掘分布在六个工作面。同日,全矿分四个组进行安全大检查,下井总人数为75人。矿长刘某某所在的检查小组在检查完—150米水平巷道,在到—50米水平检查时,看到工作面有的在打眼,有的在装药准备放炮。检查完走到五石门东60米处时,一声巨响,冲击波几乎将人冲倒,顿时巷道煤尘弥漫。发生了一起特大煤尘爆炸事故,事故死亡35人,重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128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1、违章作业。打补充炮眼距空炮跟仅10厘米,封炮时炮泥煤渣混用,没有使用水炮泥;放炮前不洒水,起爆时采用反向装药爆破,一次装药分几次放炮,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直接导致放炮火源点燃煤尘爆炸。
2、技术管理混乱。设计方案和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没有提出防止煤尘爆炸的具体安全技术措施。有自救器没有让工人配带使用,扩大了事故伤亡。
3、缺少专业技术干部,职工素质低。全矿没有一个采矿工程师,工人大部分是临时合同工,没有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湖南省政府批转由省劳动厅以湘劳矿字(1991)382号文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批复如下:
1、兼职放炮员门某某,违章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已在事故中遇难身亡,故不予追究。
2、矿总工程师杨某某,对事故负有技术管理主要责任。已在事故中遇难身亡,故不予追究。
3、矿长列某某,是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安全工作疏于管理,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矿长职务的处分。
4、矿长助理兼安全科长曾某某,对安全工作疏于管理,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工作失职,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撤销矿长助理兼安全科长职务的处分。
5、生产副矿长陈某某,没有坚持管生产的同时管好安全,井下长期存在一系列安全问题,没有提出研究解决,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市煤炭局局长郭某某,副局长张某某,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领导不力,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四、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调配专业技术干部,充实矿级领导班,真正把安全工作列到议事日程上,建立起各级领导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制。
2、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查隐患,堵漏洞,抓整改,重落实。
3、杜绝生产建设中边生产,边设计,边施工的做法,克服盲目性,严格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三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