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防治瓦斯系统

评 价 内 容

评价依据

评价(检查)方法

执行说明

1、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规程”第133条

检查瓦斯鉴定资料及鉴定结果审报、批复资料。

2、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应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

规程”第177条

检查“四位一体”综合防治瓦斯措施和采掘作业规程

3、煤矿必须实行瓦斯检查制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表审查签字制度

规程”第149条

1、检查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每日编制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

2、对照《规程》现场检查,查阅通风,瓦斯日报表等有关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按规定执行。

4、矿井应当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应当定期进行检验。

符合“规程”和公司(局)的有关规定要求。

查专门机构和人员配备,查阅有关资料台帐,仪器定期校验单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按规定执行。

5、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规程”第158、159条

检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其传感器设置是否符合要求。低瓦斯矿井瓦斯断电仪、风电闭锁装置是否装备。

按规定执行。

6、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

规程”第145、146、147条

按“规程”规定检查是否装备瓦斯抽放系统,抽放设施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按规定执行。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四、防治瓦斯系统)

评 价 内 容

评价依据

评价(检查)方法

执行说明

1、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规程”第149条

检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记录牌板和通风瓦斯日报表,是否符合“规程”第149条。

按规定执行。

2、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瓦斯积聚。

规程”第140条

井下检查,查瓦斯检查员班报手册和近日有关资料。

按规定执行。

3、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

规程”第140条

井下现场检查,查有关资料、台帐。

按规定执行。

4、排放瓦斯有经批准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规程”第140条

查瓦斯排放措施和排放记录等有关资料。

按规定执行。

5、月均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次数(含采面煤上隅角)。

通风安全质量标准》第三条、《江西省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赣煤安字[2004]6号)。

现场检查,查通风瓦斯日报和月报表。

评价年度内数据。

6、严格执行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瓦斯检查制度

规程”第316条

查瓦斯检查员班报手册,井下瓦斯牌板、汇报记录台帐“三对口”有关资料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按规定规定执行。

7、、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抑)爆设施。

规程”第150条

现场检查隔(抑)爆设施。

高瓦斯矿井,国有煤矿和生产能力(产量、或许可证注明能力)5万吨/年以上的乡镇煤矿必须建立隔爆设施。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四、防治瓦斯系统)

评 价 内 容

评价依据

评价(检查)方法

执行说明

1、按规定开采保护层或进行区域性预抽煤层瓦斯。

规程”第189、190、192条

检查采掘方案和抽放瓦斯系统及台帐。

1、保护层开采应有保护范围及保护效果的实际考察资料;

2、矿井瓦斯预抽率应大于20%;煤层瓦斯预抽率应大于30%,或预抽煤层瓦斯后,突出煤层的残存瓦斯含量小于该煤层始突深度的原始瓦斯含量。

2、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

规程”第199条

现场抽查和查阅措施,审批文件等有关资料。

按规定执行。

3、突出煤层严禁采用非正规采煤法采煤。

规程”第183条

现场检查。

按规定执行。

1、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

规程”第162、163条

检查定期调试校正情况。

按规定执行。

2、安全监控设备的功能,传感器的布置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规程”第160、161、170、171、172、174、175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功能、甲烷和其他传感器。

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应当联网, 安全监控设备的功能齐全,并重点查甲烷传感器设置。

3、传感器的有效性。

规程”第168、169、173条

现场检查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复电浓度有效性。

主要查甲烷传感器。